專利轉讓和專利申請的區別有哪些,瑞安告破蓋次假冒注冊商標案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6-19 17:18:13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專利轉讓和專利申請的區別有哪些,瑞安告破蓋次假冒注冊商標案
專利轉讓和專利申請的區別有哪些
專利權是國家為了保護某項事物或者科技創造者的合法權益所設立的,而專利是指被人研發或者創造出來的某項事物或者技術。
在當今社會,專利越來越受人重視,一個好的專利會帶來非常大的經濟價值。
專利可以通過專利轉讓和專利申請獲得,而兩者有什么區別呢? 一、專利轉讓和專利申請的流程不同 專利轉讓的流程: (1)找到合適的轉讓途徑; (2)專利轉讓人和專利受讓人進行簽署專利權轉讓合同; (3)填寫專利轉讓相關文件,需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形式進行填寫,方面審核用以縮短知識產權局審核時間; (4)將填寫好的專利轉讓必須文件委托專利代理機構遞交給國家專利局; 當專利局審查后,會對審查結果做出通知。
如果審核通過的話,專利局一般會在2到6個月內頒發專利轉讓合格通知書。
并且可以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庫中查詢到相關的變更結果。
專利申請的流程: (1)發明專利申請審批流程: 專利申請 — 受理 — 初審 — 公布 — 實質審查請求 — 實質審查 — 授權 (2)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審批流程: 專利申請 — 受理 — 初審 — 公告 — 授權 (3)外觀專利申請審批流程: 專利申請 — 受理 — 初步審查 — 公告 — 授權 相對于專利申請事務所流程,專利轉讓手續流程相對簡單,且涉及到的環節少。
專利轉讓獲得證書時間,無論是發明專利,還是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專利,都可以在40-60天內完成,且沒有駁回的風險,也就是說,這種專利轉讓方式,是一定能獲得專利證書的。
二、專利轉讓和專利申請的獲得時間、因素不同 新申請的專利時間長,而授權未交費獲得時間短,下證書更短。
如果需要在3個月內獲得證書,那么專利轉讓無疑是最好的方式。
專利證書是否需要原始獲得的因素 在一些自主招生、職稱評定或者企業項目等場合,需要原始獲得的專利權才能被認可,也就是說,必須通過專利申請獲得的專利證書才能被認可。
瑞安告破蓋次假冒注冊商標案
瑞安市**汽車傳動系統有限公司2008年4月16日因生產假冒“聲佳”等商標的汽車喇叭DL135DG型號2403只,DL124EG型號240只,被瑞安市工商行政部門檢獲,合計價值13215元。
2008年7月14日被處以罰款2.8萬元。
2008年11月29日,瑞安市**汽車傳動系統有限公司又因生產假冒奧-迪、大-眾、NTN、SKF等商標的汽車漲緊輪及配件被瑞安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查獲,各類假冒產品16564只,假冒包裝盒子1萬張,假冒模具4副,假冒的產品合計價值19552.7元。
2009年3月16日被處以罰款1萬元。
2009年5月19日,瑞安市**汽車傳動系統有限公司再次生產假冒大-眾、奧-迪、NTN、Litens、INA、SKF、歐-寶等商標的汽車漲緊輪及期配件被瑞安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查獲。
假冒的各類產品6278只,假冒包裝盒子500張,不干膠2194張,假冒的產品合計價值20037.5元。
2009年6月23日被處罰款2.1萬元。
2010年4月16日,瑞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經濟檢查大隊執法人員在瑞安市**汽車傳動系統有限公司生產場所進行檢查時,發現其生產車間內放在假冒“SKF”、“INA”、“NTN”、“大-眾”、“奧-迪”等商標的漲緊輪成品或半成品1萬多只,假冒產品配套的商標標識包裝盒38400張,次日將本案移送瑞安市公安局偵查。
經瑞安市公安局偵查,犯罪嫌疑人韓*德有下列犯罪事實:瑞安市**汽車傳動系統有限公司自2007年5月成立以來曾多次生產假冒的汽車配件產品而被有關行政部門處罰過。
2009年6月23日最后一次被瑞安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處罰后,并沒有停止生產假冒的汽車漲緊輪產品,而是繼續產生假冒大-眾、奧-迪、NTN、INA等注冊商標的汽車漲緊輪產品及其構件。
至2010年4月16日被瑞安市工商行政部門查獲時,已生產假冒大-眾商標的133型漲緊器1120只,假冒NTN商標的479型漲緊器96只,假冒NTN商標的8型漲緊器鋁支架60只等各類汽車漲緊器,漲緊輪成品及半成品34個種類,13334只。
印制假冒大-眾、奧-迪、一汽等商標標識的包裝盒38400張。
經工商部門認定,瑞安市**汽車傳動系統有限公司生產的假冒漲緊輪產品中,除假冒SKF商標的屬于相似商標之外,其余的假冒產品均屬于相同商標。
經價格認證部門認證,其中屬于相同商標的產品價值為68108.4元。
屬于相同商標標識的包裝盒26650張。
2010年4月14日**汽車傳動系統有限公司銷給瑞安市**汽車配件有限公司假冒“NTN”商標的汽車漲緊輪1000只,價值3.2萬元。
司法實踐中對侵犯商業秘密罪“重大損失”的認定
在司法實踐中對侵犯商業秘密罪 “重大損失”的認定 ——以審判實踐為視角 江波*南山區人民法院 【摘要】侵犯商業秘密罪中“重大損失”認定標準無立法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認定標準多樣,爭議較大。
本文首先總結了當前司法實踐中對侵犯商業秘密罪“重大損失”的主要認定方法,并針對各種方法提出具體的觀點和意見,最后,并針對侵權人非法獲取、非法披露、非法使用以及允許他人使用四種行為方式情況下適用權利人損失認定標準進行了分析。
【關鍵詞】侵犯商業秘密罪重大損失認定標準 侵犯商業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當手段,獲取、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根據《刑法》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構成本罪在客觀方面必須具備“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危害后果,而2004年12月的兩高《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司法解釋》)又進一步明確了,實施《刑法》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屬于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應處刑罰。
這樣,在司法實踐中,在對侵犯商業秘密犯罪的處理過程中,除了確定被害人的技術是否符合商業秘密法定要件、被害人商業秘密是否與被告人實際擁有或使用的商業秘密相同外,最讓公安、檢察院和法院的工作人員頭疼的就是對案件中侵犯商業秘密損失認定的問題了。
筆者將結合司法實踐中發生的若干具體案例,談一下對侵犯商業秘密罪中“重大損失”的認定標準的幾點看法,供大家在司法實踐中參考。
一、當前理論界及司法實踐中對“重大損失”認定標準的把握 根據《司法解釋》,《刑法》所謂“重大損失”即指“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司法解釋》采取了限定解釋的方法,這樣,司法實踐中對于“重大損失”的認定都將落腳到一定的金錢數額上,而“侵犯商業秘密致使權利人喪失競爭優勢,倒閉、破產”、“侵犯商業秘密致使權利人聲譽、信譽嚴重受到影響”、“侵犯商業秘密致使權利人死亡”、“侵犯他人商業秘密勢必造成無可挽回的損失”等認定標準則基本無法直接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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