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代理人違法,會受到什么處罰,公眾號摘抄網絡新聞侵權嗎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6-19 17:16:50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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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代理人違法,會受到什么處罰
專利代理人違法,會受到什么處罰 專利代理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由專利行政部門按照《專利代理懲戒規則(試行)》的規定給予懲戒。
對專利代理人的懲戒分為: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收回專利代理人執業證書; (四)吊銷專利代理人資格。
具體而言,專利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其改正,并給予上述規定的懲戒: (一)同時在兩個以上專利代理機構執業的; (二)詆毀其他專利代理人、專利代理機構的,或者以不正當方式損害其利益的; (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費用、收受委托人財物、利用提供專利代理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或者接受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四)妨礙、阻擾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的; (五)干擾專利審查工作或者專利行政執法工作的正常進行的; (六)專利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退休、離職后從事專利代理業務,對本人審查、處理過的專利申請案件或專利案件進行代理的; (七)泄露委托人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八)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重大損失的; (九)從事其他違法業務活動的。
另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直接責任人收回專利代理執業證書或者吊銷專利代理人資格的懲戒: (一)違反《專利法》有關保密責任的規定,泄露委托人發明創造的內容的; (二)剽竊委托人的發明創造的; (三)向專利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行賄的,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的;
摘抄網絡新聞侵權嗎
摘抄網絡新聞侵權嗎 首先,通常所傳播的文章屬于他人的作品,是他人具有獨創性的智力成果,他人擁有對其作品的著作權,既包括著作權中的人身權,也包括其中的財產權。
其次,要看作者是否對這些進行了授權。
在進行文章的轉載時,通常應獲得作者的許可,并支付一定的報酬,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復制、使用他人作品的行為可能構成侵權。
最后,在未授權的情況下,要看是否有合理使用的情況。
《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了多種合理使用的情況,在存在這些情況下的時候,行為人不構成侵權。
不過,回歸到題主說所的問題上,通常的使用都是商業性使用,很少存在合理使用的情況。
綜上所述,若既無授權又無合理使用情況,則方面則有侵犯他人署名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著作權的可能。
另外,對于時事新聞,法律有特別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本法不適用于:(二)時事新聞。
然而對于時事新聞的報道,如今已不能僅僅限于單純的記錄、事實的信息傳達,記者、媒體在進行時事新聞報道的同時,通常會加入具有個人創造性的評論,編輯,這使得“時事新聞”不但包括單純的事實還包括他人具有創造性的智力成果。
因此,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十六條界定了《著作權法》中所不保護的“時事新聞”的含義:通過大眾傳播媒介傳播的單純事實消息屬于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時事新聞。
同時,該條款還規定“傳播報道他人采編的時事新聞,應當注明出處。
”以此來保護那些不被納入《著作權法》保護范圍的單純事實報道行為人的權益。
由于時事新聞涉及公眾性,需要與公共利益進行平衡,因此,對于能被界定為作品的部分,《著作權法》亦對其進行了一定的限制,即《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此兩項的規定則是界定了相關作品的合理使用,從而對于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進行了平衡。
對申請的商標進行形式審查的意義
【案情介紹】某公司研制出一種能在夜晚發亮的產品,于2001年4月19日得到了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的專利權,并于2001年12月5日通過某商標事務所經事先查詢后在該商品上向商標局提出“夜*”商標的注冊申請。
2002年3月13日商標局發給申請人《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內容是:“根據《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細則》有關規定,此商標的注冊申請我局已受理。
”申請人據此以為一切順利,就以“夜*”為商標申請了各類證件,包括生產許可證、衛生許可證以及醫療器械注冊證等,前后花了許多費用,同時商品包裝的設計工作也早已完成。
但是,申請人很快又收到了商標局于2002年8月27日發出的《商標駁回通知書》,通知申請人該商標的注冊申請經審查,根據《商標法》第11條1款第2項、第28條的規定,應予駁回,理由是“該商標用于本商品上表示了本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征”,并告知申請人,如果對駁回不服,可以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深度分析】上述案例所反映的情況在現實生活中比較普遍。
而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申請人對商標申請、審查和注冊的具體規定缺乏了解,其結果是申請人在申請商標注冊時走許多彎路,浪費許多金錢和精力。
本案申請人不理解的是,其在向商標局提出申請之前,進行了查詢,而且已經收到了商標局發出的《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因此,認為自己的商標注冊一定能成功,但結果卻最終被駁回。
我們認為,申請人在申請商標注冊時,應正確認識以下幾個方面: (1)事先查詢十分必要,但是事先查詢沒發現在先沖突商標并不意味著必然能獲準注冊。
所謂事先查詢是商標注冊申請人在正式向商標局提出申請之前,為了解是否存在與其申請注冊的商標可能構成沖突的在先商標,而進行的有關商標注冊或申請信息的查詢。
事先查詢不是商標注冊申請的必經程序,但是,在一定的程度上可以提高商標注冊申請的成功率,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但是,即使實現查詢沒有發現已存在的商標注冊和申請信息,而且事實上也的確不存在在先沖突商標,也不能得出申請的商標必然能夠獲準注冊的結論。
因為商標獲準注冊,不僅僅要求不存在相同或相近的在先沖突商標使用于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而且還要求申請注冊的商標符合具有顯著性特征、不違背商標禁用條款、不侵犯他人在先權利、不是惡意搶注等等其他規定。
(2)商標注冊申請被受理只是意味著該申請通過了形式審查,要獲準注冊還必須通過實質審查。
商標局對申請注冊的商標進行審查,分析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兩個步驟。
其中,形式審查只是對商標注冊申請的文件、手續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審查,主要是就申請書的填寫是否屬實、準確、清晰和有關手續是否完備進行審查。
能否通過形式審查決定商標注冊申請能否被受理,而申請注冊的商標能否被初步審定并予以公告,取決于該商標是否通過了實質審查。
所以,商標注冊申請被商標局受理只是該申請進入實質審查程序的開始。
被駁回的注冊申請是經過形式審查合格而在實質審查中不符合條件的商標申請,由商標局發給申請人《商標駁回通知書》和《商標部分駁回通知書》。
(3)而且,即使經過實質審查認為符合商標注冊的有關規定,予以初步審定并公告,也不意味著該商標能夠最終獲準注冊。
因為,經過初步審定的商標還沒有正式被核準注冊,申請人此時還未取得商標專用權。
只有被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在異議期限內他人沒有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才可以被核準注冊。
一個商標被核準注冊之后,商標注冊申請人才變為注冊商標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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