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利轉移是什么意思,化學領域中用途發明的創造性判斷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6-15 14:55:44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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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利轉移是什么意思
相信大家在平時的生活中肯定會經常聽到專利權轉讓或者是轉移的情況,但是大家真的了解什么是專利轉讓或者是轉移嗎?對于專利轉移我們不僅需要了解它的定義,還需要了解清楚它的轉移形式是什么樣的?下面請小編介紹下專利權利轉移是什么意思。
專利權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擁有的專利權擔保其債務的履行,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情況下,債權人有權把折價、拍賣或者變賣該專利權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的物權擔保行為。
專利權質押或者專利權中的財產權質押屬于權利質押,它是指以專利權中的財產權作為質押的標的物,在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專利權轉讓的價款優先受償。
專利權質押有以下幾個特征: (一)專利權質押的標的物是權利——專利權中的財產權作為標的。
動產質押的標的物則是動產。
其他權利質押的標的物是各種不同于專利權的權利。
(二)在專利權出質期間,質權人是絕對沒有權利許可他人使用或轉讓該出質的權利的,質權人只有占有和保全該權利的權利。
(三)在專利權出質期間,維持專利權本身的一切費用應由出質人承擔,如專利年費、專利規費等。
但質權人如認為該出質的權利可能對自己有益,也可自己出費用,對這些費用,質權人有權請求出質人補償。
(四)專利質押登記生效。
動產質押要把質物交付質權人生效。
但是,專利質押除訂立質押合同外,還必須辦理出質登記,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專利權的轉讓是指,專利權人將自己擁有的專利通過市場交易的方式有償地轉移給受讓方。
專利權轉讓生效后,轉讓方將不再享有專利權,受讓方成為新的專利權人,享有原專利權人享有的專利權的一切財產權利。
專利權的人身權利不能轉讓。
專利權人轉讓專利權與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是不同的,專利權的轉讓意味著專利的所有權或者持有權已經轉移,專利權的受讓人成為專利權人,享有專利的所有權或者持有權,而出讓人即原專利權人不再享有專利的所有權或者持有權;專利的實施許可則意味著專利的所有權或者持有權并沒有轉移,該專利權仍由專利權人保留,被許可人只是取得了該專利的實施權。
專利權轉讓原則上是自由的,但全民所有制單位所有的專利權轉讓時尤其是向外國人轉讓專利權的,不管是單位還是個人都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專利權的形式要求轉讓專利權,出讓人與受讓人必須訂立書面合同,經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后生效。
登記和公告是對專利權轉讓合同的強制規定,也就是說,登記和公告是專利權轉讓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之一。
因此,在登記和公告之前,既使雙方當事人已在轉讓合同上簽字、蓋章,轉讓專利權的行為也不能生效。
在專利權共有的情況下如何轉讓專利權?我國專利法中沒有明確規定,此時應當適用民法典關于共有的有關規定和原則。
化學領域中用途發明的創造性判斷
2004年7月19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第4979號復審請求審查決定。
該決定涉及名稱為“用脫碳乙氧基氯雷他定治療過敏性鼻炎及其他疾病的方法和組合物”的第95197713。X號發明專利申請,申請日為1995年12月11日。
本專利要求保護一種有效量DCL或其可藥用鹽在制備一種治療過敏性鼻炎的藥物中的用途。
本專利申請指出,在所屬技術領域中,氯雷他定在治療過程中存在不良副作用,其中包括疲勞、頭痛、惡心以及心律失常等電生理副作用。
本專利申請為了解決氯雷他定在治療中存在的上述毒副作用并提供治療過敏性鼻炎的非鎮靜性藥物,提供了將DCL應用于制備治療過敏性鼻炎的藥物的技術方案。
DCL是藥物氯雷他定的已知衍生物,也稱作脫碳乙氧基氯雷他定,現有技術對DCL的認識在于該化合物具有抗組胺活性且是氯雷他定的代謝產物之一。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原審查部門在第一次和第二次審查意見通知書中均指出,本申請要求保護的脫碳乙氧基氯雷他定新用途的技術方案不具備創造性,理由為:WO 8503707(公開日為1985年8月29日,下稱對比文件 1)公開了脫碳乙氧基氯雷他定(DCL)可以作為一種基本上不具有鎮靜作用的抗組胺劑,而過敏性鼻炎是一種常見的過敏性疾病,本領域技術人員都清楚地知道作為一種抗組胺劑,主要用于治療各種變態反應性疾病如過敏性鼻炎、枯草熱等,因此在已知DCL作為一種抗組胺劑的情況下,從一般的過敏性疾病的適應癥過渡到過敏性鼻炎無須花費創造性勞動,因此,權利要求1不具有創造性,不具備專利法第22條第3款規定的創造性。
請求人針對上述審查意見通知書提交了意見陳述書并對權利要求書作出修改。
請求人認為,對比文件1雖然建議采用含有DCL化合物的藥物組合物,但是它并沒有公開將該藥物組合物用于治療任何特定的過敏性障礙,例如治療過敏性鼻炎、過敏性氣喘等疾病的方法和用途;申請人還發現,DCL作為抗組胺劑比氯雷他定更為有效。
因此,由對比文件1所公開的技術方案不可能顯而易見地預見出本發明,本申請修改后的權利要求1具有創造性。
申請人還進一步提交了附件1到4,目的在于證明下列事實:組胺受體存在不止一種類型,除H1組胺受體以外還至少存在H2和H3受體。
H1組胺受體與組胺結合引起過敏性癥狀是公認的,可有效治療過敏性癥狀的藥物應為選擇性H1拮抗劑,而選擇性H2和H3拮抗劑不能治療過敏性疾病。
對比文件1中給出了DCL抑制組胺誘發的爪水腫實驗,但其他組胺受體如H2和H3的化合物也能夠抑制或減輕組胺誘發的爪水腫。
此外,附件2到4證實組胺受體拮抗劑和非組胺受體拮抗劑均能夠抑制組胺誘發的水腫。
因此,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需經過大量創造性的勞動才可得出DCL對過敏性鼻炎存在抑制作用的結論,與對比文件1相比,權利要求1具備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具備專利法第22條第3款規定的創造性。
2003年5月9日,專利局以權利要求1~6項不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3款為由駁回了該申請。
駁回的權利要求書如下: “1。一種將有效治療量的DCL或其可藥用鹽用于制備一種治療過敏性鼻炎,同時可避免發生與施用非鎮靜性抗組胺藥物相關的不良副作用的藥物的用途。
2。權利要求1的用途,其中,所述不良副作用是指心律失常或腫瘤促進作用。
3。權利要求1的用途,其中,避免了DCL和抑制細胞色素P450的藥物間的相互作用。
4。權利要求1的用途,其中,所述DCL的施用量是每天大約0.1mg到低于10mg。
5。權利要求4的用途,其中,所述DCL的施用量是每天大約0.1mg到5mg。
6。權利要求1的用途,其中,所述量的DCL或其可藥用鹽是可與可藥用載體一起施用的。
” 駁回決定認為:(1)對比文件1已明確表明脫碳乙氧基氯雷他定(DCL)是一種基本上不具有鎮靜作用的抗組胺劑,而且本領域技術人員都清楚地知道作為一種抗組胺劑,主要用于治療各種變態反應性疾病如過敏性鼻炎、枯草熱等,因此在已知脫碳乙氧基氯雷他定作為一種抗組胺劑的情況下,從一般的過敏性疾病的適應癥過渡到過敏性鼻炎無須花費創造性勞動,因此,權利要求1不具有創造性。
(2)從屬權利要求2到6的用量和載體的限定同樣無須花費創造性勞動,這些權利要求同樣不具有創造性。
(3)附件1表明“抗組胺劑”傳統上都與H1受體拮抗劑有關,附件2~4指出部分非H1組胺受體拮抗劑作為抗組胺劑并沒有治療過敏性疾病的功效,但這不足以妨礙本領域技術人員作出脫碳乙氧基氯雷他定在過敏性疾病中有應用前景的預期。
在已明確某種化合物是一種抗組胺劑的情況下,本領域技術人員對其在過敏性疾病中的應用前景會有很好的預期。
另外,氯雷他定的副作用不能否定其代謝物脫碳乙氧基氯雷他定在過敏性鼻炎中的應用。
專利復審委員會受理了該復審請求,并組成合議組進行了審查。
合議組經審查認為: 對于已知物質的用途發明,滿足創造性要求的條件是發現了該物質具有新的性能,由該性能決定的新用途可以提供良好的效果,并且該新性能不能從物質本身的結構及理化性質等顯而易見地預見到。
就本案而言,本申請權利要求1請求保護“一種將有效治療量的DCL或其可藥用鹽用于制備一種治療過敏性鼻炎,同時可避免發生與施用非鎮靜性抗組胺藥物相關的不良副作用的藥物的用途”。
對比文件1公開了化合物8-氯-6,11-二氫-11-(4-亞哌啶基)-5H-苯并犤5,6犦環庚并犤1,2-b犦吡啶(即脫碳乙氧基氯雷他定或DCL)和含有該化合物的藥物組合物,該文獻中通過標準藥理學實驗方法,即減輕組胺誘發的爪水腫的實驗,證實該化合物具有抗組胺性質。
權利要求1與現有技術的區別在于:發現了脫碳乙氧基氯雷他定或其可藥用鹽制備的藥物可用于治療過敏性鼻炎并且避免與抗組胺藥物相關的不良副作用。
第一,所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知道,組胺受體存在H1和H2等多種類型,常用于治療變態反應性疾病的抗組胺藥物通常為H1組胺受體拮抗劑,一種化合物對不同組胺受體類型的選擇性將影響它在臨床應用中所針對的適應癥,確定抗組胺藥物是否是H1組胺受體拮抗劑是一個關鍵步驟。
盡管對比文件1中指出脫碳乙氧基氯雷他定具有抗組胺活性,但該文獻中并沒有公開脫碳乙氧基氯雷他定這種抗組胺藥物是H1組胺受體拮抗劑或其可治療的疾病類型,也沒有進一步提及該抗組胺藥物可用于治療過敏性疾病或某種具體疾病如過敏性鼻炎。
那么,對比文件1記載的內容沒有給出脫碳乙氧基氯雷他定具有H1受體拮抗活性的任何技術啟示,所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確定脫碳乙氧基氯雷他定是選擇性H1受體拮抗劑的情況下,難以顯而易見地預期到該化合物對一種具體過敏性疾病(即過敏性鼻炎)必然有效。
另外,盡管對比文件1通過爪水腫實驗確定脫碳乙氧基氯雷他定具有抗組胺活性,但正如請求人在答復第二次審查意見通知書時提交的證據1到4所述的那樣,在爪水腫實驗中顯示的抑制活性并不能夠得出該化合物一定屬于H1受體拮抗劑的結論。
第二,由于代謝產物的活性與其母體化合物的活性之間通常情況下沒有必然的關系,例如母體化合物有活性而代謝產物無活性或者母體化合物無活性而代謝產物有活性的情形都可存在,而且藥用化合物在體內代謝后可以產生多種不同的代謝產物,因此,雖然脫碳乙氧基氯雷他定為氯雷他定的代謝產物,但并不能顯而易見地得出脫碳乙氧基氯雷他定也有與氯雷他定相同或相似的活性。
第三,在所屬技術領域中脫碳乙氧基氯雷他定為氯雷他定的代謝產物且氯雷他定可治療過敏性鼻炎是公知常識,而且該化合物在結構上與氯雷他定接近。
但是,本申請中通過實驗(參見實施例 2 和 3)顯示,脫碳乙氧基氯雷他定對組胺H1受體的效力比氯雷他定高近20倍并且對該受體的親和力比氯雷他定高14倍,也就是說,本申請不但確定了脫碳乙氧基氯雷他定選擇性作用于組胺H1受體的新性能,而且進一步證實了脫碳乙氧基氯雷他定具有比氯雷他定更高的有益效果,即結構上與氯雷他定接近的化合物脫碳乙氧基氯雷他定對于已知化合物氯雷他定的已知效果有實質性的改進和提高,也就是,該化合物在所述的應用中具有更有益的技術效果,因此,與現有技術相比,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具有顯著的進步。
因此,對于所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是非顯而易見的,與已有的現有技術相比,權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3款的規定。
基于上述理由,上述現有技術還不足以破壞權利要求1的創造性,權利要求1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3款的規定。
鑒于此,合議組作出撤銷專利局于2003年5月9日對95197713。X號發明專利申請作出的駁回決定的復審決定。
案例評析 根據《審查指南》的相關規定,在已知物質新用途是否具備創造性的審查過程中,須從已知物質的性能、效果以及新性能與物質本身特性的關聯性三個方面來考慮。
本專利要求保護的是脫碳乙氧基氯雷他定在制備用于治療過敏性鼻炎的藥物中的新用途。
首先,從現有技術中可以確認脫碳乙氧基氯雷他定是一種已知化合物,屬于已知物質。
其次,作為已知物質,本領域技術人員已知脫碳乙氧基氯雷他定可以作為一種抗組胺藥物。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由脫碳乙氧基氯雷他定可以作為一種抗組胺藥物并且它是氯雷他定代謝產物的現有技術信息是否能夠顯而易見地得出,脫碳乙氧基氯雷他定可以成為選擇性治療過敏性鼻炎的藥物這一結論。
首先,所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知道,組胺受體存在H1和H2等多種類型,但一般用于治療變態反應性疾病(例如過敏性鼻炎)的抗組胺藥物通常為H1組胺受體拮抗劑,也就是說,一般需確定抗組胺藥物是H1組胺受體拮抗劑才能夠容易想到該藥物在過敏性鼻炎等變態反應性疾病中的用途。
另外,請求人在答復審查意見通知書時提交的證據1~4也進一步證實,在對比文件1采用的爪水腫實驗中顯示的抑制活性并不能夠得出該化合物一定屬于H1受體拮抗劑的結論。
本案中,申請人通過實驗確定出現有技術中未曾記載過的脫碳乙氧基氯雷他定對H1組胺受體的選擇性能。
另一方面,在所屬技術領域中脫碳乙氧基氯雷他定為氯雷他定的代謝產物且氯雷他定可治療過敏性鼻炎是公知常識,但是通常情況下,代謝產物的活性與其母體化合物的活性之間沒有確定的、必然的關系,但由于藥用化合物在體內代謝的復雜性和代謝產物的多樣性,本領域技術人員并不能顯而易見地得出脫碳乙氧基氯雷他定也具有與氯雷他定相同或相似的活性,應該避免“事后諸葛亮”的錯誤。
本案中確認脫碳乙氧基氯雷他定的所述用途具有創造性的一個重要方面還在于,本申請通過實驗實施例證實,脫碳乙氧基氯雷他定對組胺H1受體的效力比氯雷他定高近20倍并且對該受體的親和力比氯雷他定高14倍,也就是說,脫碳乙氧基氯雷他定具有比氯雷他定更高的技術效果。
這種技術效果是本領域技術人員從其結構無法預見到的,因此,與現有技術相比,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是非顯而易見的,權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3款的規定。
綜上所述,在化學物質新用途創造性的審查過程中,應當全面考察現有技術的狀況,并且從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技術方案本身和所產生的技術效果整體作出客觀的判斷。
( 周英姿)
主機租用合同(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是甲方與乙方關于主機在_________的法律合同。
本合同一旦簽字蓋章既為生效,表示雙方均接受本協議的各項約束: 一、甲方的義務與權利 甲方自行負責主機的軟件系統。
甲方使用的所有軟件、程序、密碼、技術、知識產權、許可證專利等產權歸甲方所有,由此引起的責任由甲方全部承擔。
甲方保證在其托管或租用的主機上發布的信息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規定。
禁止在該主機上做散布淫穢、暴力、法論功等違反社會公共道德的宣傳。
甲方主機在接入Internet之前必須經過殺病毒處理。
接入后保證不會影響其他主機運行。
甲方應按時繳納有關費用。
二、乙方的義務與權利 乙方向甲方提供必需的機架、網絡環境、接入Internet的網絡資源。
乙方保證甲方使用該主機(服務器)接入Internet時運行穩定,并保證甲方站點上數據不因網絡故障而丟失。
乙方保證甲方主機在托管或租用期間的設備安全。
專利權利轉移是什么意思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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