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專利轉讓協議有效期,專利權轉讓合同當事人的義務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6-15 11:42:37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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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專利轉讓協議有效期
虛假宣傳房地產的可以向房地產管理部門、工商行政機關投訴,或者收集相關證據提起訴訟。
宣傳廣告就開發出售的商品房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由此對買受人決定訂立合同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的一部分,開發商違反該內容時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
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發布商品房銷售宣傳廣告,應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合法、科學、準確。
專利權轉讓合同當事人的義務
上市公司股權轉讓過戶: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須在發生變動之日30日內完成變更,只要申報變更的備案資料齊全,符合工商局要求,當日受理就能辦結了。
辦理步驟:1、召開公司股東大會,研究股權出售和收購股權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購股權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戰略發展,并對收購方的經濟實力經營能力進行分析,嚴格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程序進行操作。
2、聘請律師進行律師盡職調查。
3、出讓和受讓雙方進行實質性的協商和談判。
4、出讓方(國有、集體)企業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股權轉讓申請,并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5、評估、驗資(私營有限公司也可以協商確定股權轉讓價格)。
6、出讓的股權屬于國有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公司的,需到國有資產辦進行立項、確認,然后再到資產評估事務所進行評估。
其他類型企業可直接到會計事務所對變更后的資本進行驗資。
7、出讓方召開職工大會或股東大會。
集體企業性質的企業需召開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按《工會法》條例形成職代會決議。
有限公司性質的需召開股東(部分)大會,并形成股東大會決議,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和表決方法通過并形成書面的股東會決議。
8、股權變動的公司需召開股東大會,并形成決議。
9、出讓方和受讓方簽定股權轉讓合同或股權轉讓協議。
10、由產權交易中心審理合同及附件,并辦理交割手續(私營有限公司可不需要)。
11、到各有關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等手續。
專利權轉讓、專利權許可
專利許可 知識產權是一種財產權,專利權人實施其權利的方式有多種,其一是自己實施;其二是將權利轉讓給他人;其三是許可他人實施專利。
專利許可與專利轉讓不同。
專利轉讓是專利權人將其獲得的專利權全部“轉讓”(出售)給他人的行為。
在專利權轉讓中,轉讓專利權的一方為“轉讓方”;接受專利權的一方為“受讓方”。
一旦發生專利權的轉讓,轉讓方就不再對該專利擁有任何權利;受讓方即成為該專利的新的所有者,有權行使專利權的所有權利。
專利許可是專利權人允許他人在一定區域內、一定期限內以一定方式使用專利。
給予許可的專利權人為“許可方”;接受許可的一方為“被許可方”。
專利許可的作用之一是通過專利許可,企業可以收回研究開發的投人并取得最大的回報,使專利產生最大的市場價值;另一作用是通過專利許可,科學技術成果得以推廣應用,從而促進國家的技術創新,提高國家的科技競爭力。
專利許可有以下幾種方式: 一、獨占實施許可 獨占實施許可是專利許可的方式之一,指許可方授予被許可方在許可合同所規定的期限、地區或領域內對所許可的專利具有獨占性實施權,許可方不得再將該項專利的同一實施內容許可給第三方,同時許可方本人也不能在上述期限、地區或領域內實施該項專利。
二、排他實施許可 排他實施許可亦稱獨家許可,指許可方授予被許可方在一定的條件下實施其專利的權利,同時保證不再許可第三方在上述許可的范圍內實施該項專利,但許可方自己仍保留實施該項專利的權利。
三、普通實施許可 普通實施許可指許可方授予被許可方在許可合同規定的期限、地區或領域內實施該項專利的權利,同時許可方自己仍可以在上述范圍內實施該項專利,并可以繼續許可第三方在上述范圍內實施該項專利。
四、交叉實施許可 交叉實施許可又稱互惠許可、相互許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專利權人在一定條件下相互授予各自專利的實施權,即一方在接受另一方許可的同時或之后,向該另一方授予實施其專利的權利。
五、分許可 分許可又稱再許可、從屬許可,指原專利許可合同的被許可方經許可方的事先同意在一定的條件下將同樣的許可內容再轉許可給第三方實施。
在專利許可中,通常會涉及“技術秘密”。
按照專利法的要求,專利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使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施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
然而,專利法并未要求專利說明書公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有的實施方式,專利權人有可能將某些最佳的實施方式作為一種技術秘密保留起來,而未將其寫入專利說明書中。
此外,在實施專利技術的過程中,有可能涉及一些通過長期實驗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而獲得的專門知識和技術信息。
另一方面,專利說明書中記載的實施方式通常是在實驗室中或者在小規摸條件下得出的,離商業性生產還有一定距離,從實驗室試驗到實施商業性生產也可能另外需要一些專門知識和技術信息。
因此,若想實施某項專利有時會涉及一些專門知識或技術信息的獲得問題,這些專門知識或技術信息通常處于一種保密的狀態下,稱之為“技術秘密”。
專利許可有時不得不涉及“技術秘密”。
這些技術秘密可以是設計圖表、機器草圖和藍圖。
零配件清單、原材料說明。
生產工藝流程等等。
技術秘密經常是許可人在有關技術領域處于有利競爭地位的主要原因,因此成為許可人加以保護的對象。
關于技術秘密,可以在專利許可合同之外簽定一項技術秘密合同,也可以在專利許可合同中列入有關技術秘密的條款。
根據技術秘密合同或者技術秘密條款,技術秘密提供方有義務將技術秘密傳授給技術秘密接受方以便其可以利用該技術秘密。
此外,在技術秘密合同或技術秘密條款中,還應包括有關技術秘密接受方有義務不向第三者公開技術秘密的內容
技術專利轉讓協議有效期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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