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權的轉讓的手續,專利技術轉讓合同如何訂立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6-15 11:38:35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專利申請權的轉讓的手續,專利技術轉讓合同如何訂立
專利申請權的轉讓的手續
我們知道專利在注冊之后是受到相關法律保護的,當然專利權人也可以進行專利轉讓,那么需不需要備案呢,這是很多人都想要了解的問題,接下來就讓小編為大家帶來專利轉讓需要備案嗎的詳細知識,一起來看看吧。
需要。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轉讓合同,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十條 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
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一)簽訂轉讓合同。
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是指轉讓方將其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轉讓給受讓方,而受讓方支付約定的價款所訂立的合同。
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合同名稱、發明創造名稱、發明創造種類、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技術情報和資料清單、專利申請被駁回的責任、價款及其支付方式、違約金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爭議的解決辦法等。
(二)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
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三)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若專利申請人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人,專利申請權的轉讓必須經全體權利人同意;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批準。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辦理專利轉讓要上交的材料主要有: (一)經轉讓雙方當事人簽章的專利權轉讓合同書; (二)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三)專利證復印件和法律狀態證明書; (四)與原代理機構的解聘書,和與受讓人簽訂的新代理委托書; (五)如果是要對外進行專利技術轉讓的,還需提交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技術出口許可證》和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地方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自由出口技術合同登記證書》。
另外,任何個人和單位,如果要向外國轉讓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必須先經由國家專利管理機關批準,才可繼續辦理轉讓手續。
專利技術轉讓合同如何訂立
專利有可能是一個人一輩子的所有的付出所換來的,并且可能是自己生命中最重要的成就,專利也可能關系到一個公司一個企業的存活,那么專利技術可以轉讓嗎?專利技術轉讓需要合同嗎?下面就跟小編一起來看看專利技術轉讓合同如何訂立注意事項是什么的問題吧。
合同約定事項 ①項目名稱:項目名稱應載明某項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權轉讓合同。
②發明創造的名稱和內容,應當用簡潔明了的專業術語,準確、概括地表達發明創造的名稱,所屬的專業技術領域,現有技術的狀況和本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征。
③專利申請日、專利號、申請號和專利權的有效期限。
④專利實施和實施許可情況,有些專利權轉讓合同是在轉讓方或與第三方訂立了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之后訂立的,這種情況應載明轉讓方是否繼續實施或已訂立的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權利義務如何轉移等。
⑤技術情報資料清單,至少應包括發明說明書、附圖以及技術領域一般專業技術人員能夠實施發明創造所必須其它技術資料。
⑥價款及支付方式。
⑦違約金或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⑧爭議的解決的辦法,當事人愿意在發生爭議時,將其提交雙方信任的仲裁機構仲裁的應在合同中明確仲裁機構。
明確所共同接受的技術合同仲裁,該條款具有排除司法管轄的效力。
轉讓注意事項 1、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
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取得專利權后享有什么權利
在我國進行專利轉讓的時候,或者是變更轉讓,我們都是需要填寫相關的變更申請書提供相關的變更證明資料的,那么在我們進行變更的時候,它的流程是怎樣的呢?接下來小編為大家整理關于專利變更轉讓的流程問題的解答,我們帶著問題一起往下看。
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應當填寫“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同時提供著錄項目變更證明材料。
著錄項目變更證明材料是指: (一)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因權利歸屬糾紛發生權利轉移以及發明人因資格糾紛發生變更的,如果糾紛是通過協商解決的,應當提交全體當事人簽名或蓋章的權利轉移協議書;如果糾紛是由人民法院判決確定的,應當提交發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專利局收到判決書后,應當通知其他當事人,查詢是否提起上訴,在指定的期限(兩個月)內未答復或明確未上訴的,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提起上訴的,當事人應當出具上訴受理通知書,原人民法院判決書不發生法律效力。
如果糾紛是由地方知識產權局(或相應職能部門)調處決定的,專利局收到調處決定后,應當通知其他當事人,查詢是否向法院提起訴訟;在指定期限(兩個月)內未答復或明確未起訴的,調處決定發生法律效力;提起訴訟的,當事人應出具法院受理通知書,原調處決定不發生法律效力。
(二)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因權利的轉讓或贈予發生權利轉移,要求變更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的,必須提交轉讓或贈予合同的原件或經公證的復印件;該合同是由法人訂立的,必須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的人在合同上簽名或蓋章,并加蓋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必要時須提交公證文件。
公民訂立合同的,由本人簽名或者蓋章;必要時須提交公證文件。
有多個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的,應提交全體權利人同意轉讓或贈予的證明材料。
(1)獨占權 獨占權又稱之為“專有權”。
《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 (2)許可實施權 許可實施權,也就是許可使用權,指專利權人有條件地允許他人使用其專利技術。
具體地講,專利權人(稱“許可方”)通過簽訂合同的方式,允許他人(稱“被許可方”)在一定條件下使用其取得專利權的發明創造的全部或者部分技術的權利。
(3)轉讓權 專利權的轉讓是指專利權人作為轉讓方,將其專利轉讓給他方(受讓方)所有的法律行為。
專利權的轉讓,使專利權的主體專利權的所有人發生變更,原來的專利權人不再擁有專利權。
專利權的轉讓有兩種方式:合同轉讓與繼承轉讓。
合同轉讓是在自愿的基礎上發生的,比如通過買賣、交換、贈與、技術入股等方式轉讓專利權;繼承轉讓是由于法定原因而發生的轉讓,當專利權人(自然人)死亡后,專利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給有繼承權的人。
《專利法》第十條規定:“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 著作權,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
其中著作人格權的內涵包括了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他人以扭曲、變更方式,利用著作損害著作人名譽的權利。
著作財產權是無形的財產權,是基于人類智識所產生之權利,故屬知識產權之一種,包括重制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散布權、出租權等等。
著作權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達形式,而不是保護思想本身,在保障私人之財產權利益的同時,須兼顧文明之累積與知識之傳播,算法、數學方法、技術或機器的設計均不屬著作權所要保障的對象。
專利權(patent right),簡稱“專利”,是發明創造人或其權利受讓人對特定的發明創造在一定期限內依法享有的獨占實施權,是知識產權的一種。
我國于1984年公布專利法,1985年公布該法的實施細則,對有關事項作了具體規定。
專利申請權的轉讓的手續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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