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人享有哪些排他性的權利,用科學發展觀統領和諧社會構建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6-15 00:43:20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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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人享有哪些排他性的權利
知識產權在企業的生產經營中是非常重要的,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無形資產,可以為企業帶來很大的優勢,其中專利權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專利權的申請需要經過嚴格的審核,專利權人對專利有獨占權,專利權是排他權嗎?下面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專利權是一種排他性的獨占權。
其實質在于,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非經專利權人本人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不得利用該專利發明創造,否則即構成對專利權的侵權。
但是。
為了防止專利權人濫用其權利,以維護國家和社會的整體利益,我國專利法第六十二條對于專利權人的權利作了適當的限制性規定,中非專利權人的先用權就是對專利權人權利的一種法定限制,就是說專利法中實行“使用在先的原則”以保護非專利權人的法權益。
專利實施許可常見的種類有獨占許可、獨家許可、普通許可等。
現分別介紹如下: 1、獨占許可。
獨占許可是由許可方將在規定期限和地域內實施某一專利權的全部權完全地授予被許可方。
在獨占許可的情況下,被允許獨占實施的專利的專利權仍屬專利權人所有,但在規定的期限內,在規定的區域內,只有被許可人有權實施某一特定專利,其他任何人包括專利權人都無權實施相同的專利技術。
2、獨家許可。
是指在一定地域內,被許可方在合同有效期內對許可實施的專利享有獨占實施權,專利權人不得把同一專利在相同地域和時間內允許任何第三人實施。
與獨占許可不同的是,在獨家許可的情況下,專利權人擁有自己在該地域范圍內實施該專利的權利。
3、普通許可。
普通許可是許可方給予被許可方在規定的地域和時間內實施某一專利的權利。
該許可不具有獨占性和排他性,專利權人可以與許可人和第三方實施該專利技術,也可以自己實施該專利技術。
1、專利人具有的排他性權利一,就是獨占權。
它的出現明確以法律的形式說明了專利擁有者可以自行處理屬于他自己的專利創造。
這個權力只能是個專利的發明者所有,其他任何人都不能褻瀆的。
一旦褻瀆,那就是侵權了。
尤其是在西方國家,政府是非常看重這方面的權利的。
而且法院對這種侵權行為的處罰也是十分之重的,所以我們的國家。
也應當西方國家學習這種法律制度。
3、排他性權利二,轉讓權。
我國法律規定了專利擁有者可以隨意的轉讓自己的發明專利并依法獲得自己應得的專利費。
我們必須要把這個轉讓和一般的授權區別開來,兩者的概念是截然不同的。
3、排他性權利三,專利授予權。
比如美國的高通,它幾乎占據了全球智能手機芯片領域的主導權,我們在市面上看到的手機很多都是用它的處理器,幾乎到達了一個壟斷的地位,所以說他一旦發現有別的手機廠商沒有經過她的同意,就私自用他的處理器或者他其他的相關技術的話,最重要的一點是并且商用了,那么高通將會把他告上國際法庭,并要求巨額賠款,我國的很多智能手機也是因此被他打壓的的,因為美國對專利這方面保護得十分上心,所以一旦高通公司要把他們告上法庭,美國是第一時間出來支持的,因為這是一個科在技領域創新的楷模公司。
這種高新科技也是關乎著美國未來的發展,所以說這么重要的事,美國怎么可能會忽視呢?相反我們國家對專利10分不重視,致使很多有想法的年輕人的理想得不到實踐。
在這一方面,我們國家還是要加強對專利的保護和重視力度呀。
4、排他性權利四,署名權。
在這里呀,筆者把署名權和標記權加在一起說吧。
其實簡而言之就是你創造了一件東西,這就是你的專利,那么你就有權對你所創造的專利進行個性化的標記或者是自己進行命名,而且這種權利只是屬于自己的,一旦別人對自己的作品隨意刪改,或者添加其他的沒有經過專利所有者同意的標志,那這就算是違法了,那么專利所有者就可以大膽地去告他。
如果對方是以一種侮辱的態度去詆毀專利所有者的作品或者是創造性的發明,那它同樣侵犯了專利所有者的權利。
對于這種情況的話,專利所有者是可以向當地的法院申請對自己發明的保護。
最后一個比較特殊的排他性權利就是專利的放棄權,也就是說就算是把專利給放棄了,那也只是專利擁有者自己的權利別人無法過問。
大家別覺得,好像專利所有者他的權力實在是太大了,這在西方國家看來,遠遠不夠的,自己辛辛苦苦的成果就應該得到應有的尊重。
用科學發展觀統領和諧社會構建
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與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新世紀新階段黨中央提出的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重大戰略思想,二者是內在統一的。
我們應辯證理解二者的統一關系,無論是作為一種社會狀態,還是一種價值目標,和諧社會建設都要靠落實科學發展觀來實現。
科學發展觀是實現社會和諧的基礎 社會和諧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屬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貫穿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全過程的長期歷史任務。
傳統的發展觀用經濟的發展來代替社會的發展,以經濟總量的增長作為衡量社會進步的尺度。
在這種發展觀念的支配下,為了追求經濟發展的速度,不惜高投入,造成了資源的浪費和生態環境的破壞,從而使人與自然的關系處于對立之中。
科學發展觀的第一要義是發展,而社會要和諧,首先就要發展。
這是因為:第一,只有經濟的發展,才能為社會的和諧與安定有序提供物質前提。
第二,社會上存在的種種不和諧現象歸根到底只能通過科學發展來解決。
現在有一種錯誤的認識,似乎公平和效率是對立的,要講效率就要犧牲公平,而講公平就要否定效率。
從科學發展觀的角度看,效率不僅包括經濟效率還包括生態效率和社會效率,相應的公平也是經濟公平、生態公平和社會公平的統一。
和諧社會的建設不是要不要發展的問題,而是只有科學發展才能保證社會和諧。
科學發展觀揭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價值取向 “以人為本”是科學發展觀的核心,它要求必須把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黨和國家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做到發展為了人民、發展依靠人民、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而這也正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本質要求,揭示了和諧社會內在的價值取向。
第一,它揭示了和諧社會建設的內在目的。
和諧意味的是人的自由全面發展。
而要實現人的全面發展的目的,就必須反對“物本”的傾向。
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就是要確立“人是人的最高本質”這一信念,從而把異己的客觀力量變為人自主活動的條件,和諧的實現才有可能。
第二,它揭示了和諧社會建設的依靠力量。
人民群眾是社會主義建設的主體。
所以,要尊重人民的主體地位,發揮人民首創精神,切實保障人民各項權益和當家作主的地位。
而要確立人民的主體地位,就必須反對“民本”的錯誤觀念。
“民本”思想是英雄史觀的體現。
在“民本”觀念中,人民只是客體而不是主體,是統治階級為了維持其統治而加以利用的工具,只能導致“官”和“民”的二元分化。
第三,它揭示了和諧社會建設的最終歸宿。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利益主體日益分化,形成了各種利益博弈的局面。
利益的分配要講規則,而規則的確定不能單從經濟效益著眼,還要考慮生態的成本和社會的成本,不能使少數人享有發展的成果,而使大多數人背負發展的成本。
資源和環境都是全社會的,為社會全體成員所共有。
并且人民群眾是生產勞動的主體,所以,發展的成果應由廣大人民群眾共享。
這就需要關注民生,著力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真正體現社會公平,使社會安定和諧。
科學發展觀指明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根本途徑 科學發展觀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協調、可持續,這也正是和諧社會建設急需解決的問題。
當今存在的諸多不和諧因素,如社會事業發展滯后,城鄉、地區發展不平衡,資源和環境的破壞,就是片面的、不協調的、不可持續的發展造成的。
所以,只有遵循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才能化解這些矛盾,達到和諧社會建設的目的。
第一,全面發展是實現社會和諧的前提。
當前存在的一些問題,如較長一段時間內存在的“一條腿長、一條腿短”的問題,就是只注重經濟發展,而忽視社會建設造成的。
要解決這樣的問題就必須提倡全面發展。
正因為如此,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提出了經濟建設、文化建設、政治建設、社會建設四位一體的總體布局。
我們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就必須著眼于科學發展、全面發展,始終注意“四位一體”的協調統一,而不能顧此失彼,搞“單打一”。
第二,協調發展是實現社會和諧的根本條件。
目前依然存在的諸如城鄉二元結構、各個區域發展的不平衡、粗放式的發展方式等,使速度、結構和效益不相統一,經濟發展與人口、資源的矛盾突出。
要使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就要解決城鄉、區域發展的不平衡,盡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努力促進結構合理、機制順暢、和諧平衡發展。
第三,可持續發展是實現社會和諧的保證。
人與社會的和諧離不開人與自然的和諧,這不僅因為自然提供了人類生存的生產和生活資料,而且人與自然的關系本質上是人與社會的關系,是人與子孫后代的關系。
正如馬克思所說:“自然界,就它自身不是人的身體而言,是人的無機身體。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72頁,人民出版社,2002年10月第2版)因而,科學發展觀提倡走可持續發展之路,正確處理長遠利益和眼前利益的關系,局部利益和整體利益的關系,認為只有人與自然友好相處,保護生態環境,才能保證發展世世代代永續進行。
否則,破壞了人與自然的和諧,使環境不再適合人類的生存,使生產不能正常進行,也就不會有真正意義上的社會和諧。
中醫藥知識產權應該如何保護
為大力推進中醫藥事業的發展,更好發揮中醫藥對提高城鄉居民醫療健康水平的作用,北京市推出了十五項新措施。
近日,北京市又撥款1000萬元,支持臨床和實驗室同時開展完全用中醫藥治療甲型H1N1流感的科研進程。
從全國來看,發展中醫藥事業的進程正在加速。
然而,在這個過程中,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并沒有引起足夠重視。
在現代知識產權制度中,傳統的中醫藥似乎變得無所適從。
該怎樣應用現代知識產權制度保護中華民族的瑰寶成為目前亟待解決的問題。
傳統中醫藥與現代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難相容 對國家知識產權局經驗豐富的專利審查員們來說,審核中醫藥知識產權申請是件麻煩事。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醫藥生物發明審查部部長張清奎說,中醫藥實踐性強、理論自成體系,與西醫藥的區別較大,無法統一在一個標準中。
而且中醫藥的很多名稱不規范,有的藥材在不同地區叫法不同,審查員們經常反映中藥材名稱不易審核。
張清奎說,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面臨的另一問題是,中藥原料來自自然界,在制作過程中,成分有時會發生改變,所以很難確定其成份。
中醫藥因具有辨癥診治和復方用藥等特點,帶有經驗性。
而且現有中成藥在主味相同輔藥差別的情況下形成不同藥名和品牌,無法規范,國際上也缺乏認可的標準。
就以川貝枇杷液為例,這是典型的以藥材命名的中藥,研發者很難獲得知識產權保護。
中醫藥行業自身也缺乏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這也是導致近年來中醫藥知識產權訴訟案例上升的原因。
為了治療慢性萎縮性胃炎的中成藥“摩羅丹”的歸屬,發明人河北省中醫院原院長、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的中醫專家李恩復和有關單位進行了長達10年的訴訟,案件所涉標的逾3000萬元人民幣。
雖然最高法院終審認定“摩羅丹”為李恩復非職務技術成果,但對已過古稀的李恩復來說,并沒有太多喜悅。
他說:“如果能夠專心于歧黃之術,我不知道能救助多少病人。
” 除了這些與現識產權制度不相容的特點外,中醫藥知識產權難以保護的另一個重要原因是中醫藥行業的現代化進程比較緩慢。
張清奎總結了三點:一是中醫藥行業比較傳統,創新意識不足。
雖然近些年一直在提倡中醫藥現代化,但目前還是以繼承為主。
二是中醫藥行業很注重行政保護,進入市場經濟后,中醫藥行業的適應性不強。
三是中醫藥行業比較注重國內競爭,較少關注海外市場。
我國加入WTO后,中醫藥行業就顯得競爭力不足。
國外專利申請很少,這不利于占領國外的市場。
中醫藥知識產權在國際上屢被不當占有 以色列人向美國申請了“治療消化性潰瘍和痔瘡的中藥組方”專利,并于2002年獲得授權,權利要求涉及口服給藥、直腸給藥的所有劑型。
這意味著,我國出口的同類中藥一旦在美國市場上出售就構成侵權。
申請者在專利說明書中承認組方來源于上海出版的《中華本草》英文版。
日本無償商業化開發了《傷寒雜病論》、《金匱要略方》中的210個古方,并被批準為醫療用藥,使日本“漢方制劑”工業蓬勃發展起來;日本的藥王園還把我國的中醫藥知識用到了開發日本國的旅游事業上。
2002年,中藥青蒿素被國外一家企業根據科研論文進行結構改造并搶先申請了專利,中國因此每年至少損失2億到3億美元的出口。
這些觸目驚心的例子使我們驚覺:西方發達國家把中醫藥這一中華民族的瑰寶視為“公知領域”,不遺余力地進行商業開發。
中醫藥知識產權的流失,不僅傷害了國家利益,還潛藏著可能損害中醫藥可持續發展、威脅國家安全的嚴重隱患。
然而現行的知識產權制度保護的主要對象是新知識、新技術、新產品,從經典的知識產權保護角度看,傳統知識已經處于公有領域,屬于人人都可自由使用的對象, 是不受保護的。
很多專家認為,對于中醫藥等傳統文化而言,這樣的制度并不平等。
中國中醫科學院教授、中國醫史文獻研究所所長、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委員會委員柳長華說:“有些千百年來我們一直在使用的中藥,被某家公司或個人開發并申請專利后,就變成了公司或個人所有,其他人再使用就要支付專利費用。
當傳統知識遭遇當今的科學技術時,我們的確該思考對策。
”山西振東集團有限公司是以生產中藥為主的企業,公司總裁李安平認為,在目前情況下,中藥企業可以為一些重要藥品申請多個專利,形成專利池,以此保護該藥品不被侵權。
應采取更多方式保護中醫藥知識產權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科技司副司長蘇鋼強曾說:“現識產權制度面對傳統知識的保護表現出來的不足,不能簡單歸之于制度的不完善,而在于創設之初就不是針對傳統知識的。
”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發展中國家認識到保護傳統知識的重要性,然而進程并非一帆風順。
張清奎指出,由于西方發達國家知識產權工作開始較早,所以目前知識產權大多是保護發達國家的利益。
“發展中國家早在十多年前就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提出要進行傳統知識保護,但一直在研究,沒有獲得通過。
”在這種情況下,如何保護中醫藥知識產權就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
盡管如此,張清奎認為,還是可以在現行的知識產權制度中找到方法。
現行《專利法》雖然對診療方法是排除的,但藥方是可以申請專利的,也可以通過注冊商標得到品牌保護,通過著述進行版權保護,這些都是國際上通用的方法。
而對于“祖傳秘方”這一特殊形式,則可以通過商業秘密,或者用《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保護。
行政保護也是必不可少的一種方式。
張清奎說:“1993年11月,我國通過了中醫藥品種保護條例,只要是上市的、符合國家標準的優質中藥產品,國家都會予以保護。
” 柳長華認為,中醫藥實際上也是傳統知識,適用于國際上對傳統知識的保護形式。
“例如2008年國務院批準東阿阿膠制作技藝列入第一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擴展項目名錄,就是依照國際法保護了東阿阿膠這一傳統瑰寶的知識產權。
”柳長華說:“這一做法提高了品牌知名度,對于開拓國內國際市場都具有非常現實的、潛在的社會與經濟價值。
” 或許我們可以借鑒印度的經驗。
印度人常用一種姜類植物“姜黃”治療創傷和皮疹,但在1995年,密西西比醫學中心的兩名科學家竟然因“利用姜黃治療創傷”獲得美國專利。
該專利授權后,印度科學和工業委員會向美國提出,姜黃治療創傷在印度已有幾千年的歷史,不具有新穎性,并提供了古文獻和一篇在雜志上發表的論文,最終導致美國撤銷了這一專利。
印度也因此建立了傳統知識數據庫,以便專利局檢索,維護國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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