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國外專利,發明專利申請書的內容和注意事項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6-14 16:21:38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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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國外專利
我國專利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這就是說,發明創造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
專利法所稱的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由此可見,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是新的技術方案,而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是產品的新設計。
因此,在發明、實用新型等技術方案與外觀設計之間很難出現重復專利。
而發明專利既包括產品發明,也包括方法發明,實用新型專利則僅保護產品發明,由于它們二者保護的均屬于新的技術方案,因此,發明與實用新型之間可能會出現重復專利,容易落入“同樣的發明創造”的范圍。
何謂“同樣的發明創造”?從形式上看,應當包括三種情況,即將相同的發明創造申請兩項以上的發明專利、申請兩項以上的實用新型專利,或者既申請發明專利又申請實用新型專利。
這三種情況在授權后,均屬“同樣的發明創造”被重復授予了專利權。
從內容上看,“同樣的發明創造”應當指兩項以上發明創造專利的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內容、技術方案相同,而不是指兩項以上發明創造專利的名稱或者權利要求文字完全相同。
當然,技術內容或者技術方案相同,包括了權利要求書記載的文字內容完全相同,也包括了技術方案相等同的情況。
有人認為,專利法實施細則在規定相同的發明創造不允許重復授權時,僅指禁止對不同主體重復授權,而同一發明主體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有權申請兩項乃至多項專利,當然也可以被授予兩項以上專利權。
這種認識是片面的。
應當說,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并未作此類劃分。
從立法本意上講,只要是相同的發明創造,不管是否為同一主體申請,如果發現技術內容是重復的,均不應對在后申請授予專利權。
這里涉及到的另一個問題是:重復授權是否僅指在同一時期內存在兩項以上專利權?一種觀點認為: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均沒有禁止申請人同時或者先后就同樣的發明創造分別提出發明申請和實用新型申請,因此,對“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被授予一項專利”應理解為“同樣的發明創造不能同時有兩項或者兩項以上處于有效狀態的授權專利存在”,只有“同樣的發明創造同時有兩項或者兩項以上處于有效狀態的授權專利存在”才構成法律所禁止的重復授權。
“重復”指“同樣的東西再次出現”或者“按原來的樣子再次做”。
可見,“同時出現”僅是重復的一種含義,重復的另一種含義就是“再次出現”。
根據專利法的規定,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應當具備三性,其中一項是新穎性。
專利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由此可見,將同樣的發明創造重復授予專利權,后一專利權肯定是不符合新穎性的。
專利法規定不允許重復授權的依據是專利權的獨占性和排他性,其目的在于保護專利權的同時保護公眾利益。
一旦允許相同的發明創造在不同的時期授予兩項以上的專利權,或者說兩個相同的發明創造可以一先一后被授予專利權,無疑會延長對該技術方案的保護期,不僅違反了專利權具有法定時間性的限制,而且會損害公眾利益,不利于發明創造的推廣轉化。
至于在我國專利申請實踐中,專利局允許申請人將相同的發明創造同時申請一項實用新型專利、一項發明專利,在授權時再由申請人選擇放棄其中一項的做法,也并不違反法律規定,因為法律禁止的是授予同樣的發明創造兩個以上專利權,而不是申請兩項以上專利權。
專利權作為一種私權,申請人從保護策略考慮,可以將同一發明創造同時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和發明專利,但不能最終都被授予專利權。
發明專利申請書的內容和注意事項
一般的發明專利需要經過受理、初審、公布、實審和授權公告這些階段,一般情況下,自受理起18個月會進行公布,然后進行實審階段,一般情況3年左右才能獲得授權,但不排除更長的時間。
申請流程:1、受理階段專利局收到專利申請后進行審查,如果符合受理條件,專利局將確定申請日,給予申請號,并且核實過文件清單后,發出受理通知書,通知申請人。
2、初步審查階段經受理后的專利申請按照規定繳納申請費的,自動進入初審階段。
初審前發明專利申請首先要進行保密審查,需要保密的,按保密程序處理。
3、公布階段發明專利申請從發出初審合格通知書起進入公布階段,如果申請人沒有提出提前公開的請求,要等到申請日起滿15個月才進入公開準備程序。
4、實質審查階段發明專利申請公布以后,如果申請人已經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并已生效的,申請人進入實審程序。
如果申請人從申請日起滿三年還未提出實審請求,或者實審請求未生效的,申請既被視為撤回。
5、授權階段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以及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未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審查員作出授權通知,申請進入授權登記準備,經對授權文本的法律效力和完整性進行復核,對專利申請的著錄項目進行校對、修改后,專利局發出授權通知書和辦理登記手續通知書,申請人接到通知書后應當在2個月之內按照通知的要求辦理登記手續并繳納規定的費用,按期辦理登記手續的,專利局將授予專利權,頒發專利證書,在專利登記簿上記錄,并在2個月后于專利公報上公告,未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的,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權利。
美國仲裁協會專利仲裁規則
一、當事人的協議 如果當事人規定由美國仲裁協會依照其專利仲裁規則進行仲裁,即認為當事人已將本規則作為他們仲裁協議的一部分。
凡應用本規則時,均須以仲裁開始時該規則及修正案的內容為準。
二、仲裁庭的名稱 任何由當事人組成的、旨在依照本規則解決雙方爭議的仲裁庭稱為“專利仲裁庭”。
三、受理人 如當事人雙方同意依照本規則進行仲裁,或當事人雙方規定由美國仲裁協會(以下簡稱AAA)依照其專利仲裁規則進行仲裁,并且已按該規則開始仲裁,即認為當事人已指定AAA為仲裁受理人。
受理人的權限和義務限于當事人協議和本規則規定的范圍。
四、職責的委托 AAA所負本規則項下各項職責可由仲裁庭受理人或AAA指定的其他官員或委員會代為履行。
五、全國專利仲裁員名冊 AAA必須制定并保持一部全國專利仲裁員名冊,包括具有專利法方面的經驗及(或)專業技術特長的人員,并依照本規則規定的方法從名冊中指定仲裁員。
六、仲裁庭的辦事處 仲裁庭的總辦事處為AAA總部,但它可指派任一地區辦事處受理仲裁案。
七、依據合同的仲裁條款提請仲裁 可按下列方式依據合同的仲裁條款提請仲裁: (1)提請仲裁的一方必須將其欲進行仲裁的意圖通知另一方(要求),在通知中必須說明爭議的性質,涉及的金額(如果有的話)及請求救濟的方法; (2)提請仲裁的一方必須向AAA任一地區辦事處提交上述通知副本三份,連同合同的仲裁條款副本三份,并按受理費用表規定交納適當的受理費。
AAA必須將提交仲裁的情況通知另一方。
被要求仲裁的一方,可在接到AAA通知之日起20日內,向AAA提交答辯,一式兩份;同時必須將答辯副本一份送交對方。
如果提出反訴,反訴中必須說明反 訴的性質,涉及的金額(如果有的話)及請求救濟的方法。
如果在答辯中提出金額要求,則須在提交答辯的同時,按受理費用表的規定向AAA交納適當的費用。
如 果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答辯,則視為仲裁要求被拒絕。
不提交答辯并不延遲仲裁的進行。
八、要求的變更 要求提交后,如果任何一方要提出任何新的或者不同的要求,則必須書面提交AAA,同時必須將副本一份郵寄對方,對方必須在郵寄日后20日內向AAA提交答辯。
但是在仲裁員被指定后,除非取得仲裁員的同意,不可提出新的或者不同的要求。
九、依據仲裁申請書提請仲裁 任何現有爭議當事人可向任何地區辦事處提交由雙方簽署的愿意依照本規則進行仲裁的書面協議(仲裁申請書)副本兩份,依照本 規則開始仲裁。
申請書必須說明爭議事項、涉及的金額(如果有的話)及請求救濟的方法,并連同受理費用表所規定的適當的受理費一道提交。
十、仲裁受理會 應當事人請求或在AAA認為必要時,將安排受理人與當事人或其律師進行一次會晤,以便利仲裁的受理。
十一、仲裁地點的確定 當事人可以相互商定進行仲裁的地點。
如果在提出仲裁要求或者仲裁申請書后20日內沒有指定仲裁地點,AAA有權決定仲裁地點。
這 一決定是終決的,有約束力的。
如果任何一方請求在特定地點開庭審理,而對方在收到請求通知后20日內未對此提出異議,則仲裁在請求地點進行。
十二、仲裁員的資格 按第13條和第15條規定指定的任何仲裁員 必須是中立的,其資格可依照第19條規定的理由予以取消。
如果當事人協議中指明了仲裁員,或具體規定指定仲裁員的其他辦法,或者當事人專門以書面達成協議,則該仲裁員不因上述理由被取消資格。
十三、根據名冊指定 如果當事人沒有指定仲裁員,也沒有提供任何其他指定辦法,則各個仲裁員必須按下述方法指定:AAA在收到提交的仲裁要求或仲裁申請 書之后,立即將選自全國專利仲裁員名冊之人員名單同時送交異議各方當事人。
異議各方當事人必須在郵寄日起7日內予以考慮,將不贊成的名字劃出,對剩余的名 字編號,以表明選擇順序,然后將名單退回AAA。如果一方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退回名單,則認為對名單所列全部人員均無異議。
AAA必須從雙方認可的人選 中,依照雙方指定的選擇順序,聘請仲裁員。
如果雙方當事人對提名中的任何一個人都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或者如果雙方同意的仲裁員不能擔任仲裁,或者如果由于 任何其他理由不能在名單中指定,則AAA有權從全國專利仲裁員名冊中的其他人中指定仲裁員,無須另提名單。
根據本條指定的仲裁員或根據第15條指定的首席仲裁員必須精通專利法。
十四、由當事人直接指定 如果雙方當事人在協議中已經指定仲裁員,或者已經規定了指定仲裁員的方法,則依照該指定或該方法。
指定通知書連同指定方的姓名 和地址,必須由指定方提交AAA。AAA應根據指定方的請求,向其提供全國專利仲裁員名冊中的成員名單,該當事方如果愿意,可從名單中指定。
如果協議中規定了指定仲裁員的期限,但是當事人任何一方未能在該期限內指定,則必須由AAA指定。
如果協議中未規定期限,AAA必須通知當事人指定。
如果通知后7日內不指定,則由AAA指定。
十五、由當事人指定的仲裁員所指定的中立仲裁員 如果雙方當事人已經指定仲裁員,或者任何一方或雙方的仲裁員已經依照第14條規定指定,而且當事人已經 授權仲裁員在一定期限內指定一名中立仲裁員,但在該期限內或者雙方同意延長的期限內不曾指定,AAA應指定一名中立仲裁員,并由其擔任首席仲裁員。
申請國外專利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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