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的終止,專利中的申請日和優先權日有什么區別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6-14 16:03:57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專利權的終止,專利中的申請日和優先權日有什么區別
專利權的終止
專利年費是指專利權人依照專利法規定,自被授予專利權的當年開始,在專利權有效期內逐年應向專利局繳納的費用。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96條之規定,專利權人未按時交納年費,專利行政部門通知其在期滿后6個月補交并繳納滯納金,寬限期滿仍不繳納者,專利權自應當繳納年費期滿之日起終止。
收到終止通知書之日起規定期限內提出恢復權利的申請,逾期將徹底喪失專利權。
一般的,專利權年費按年繳納,辦理登記手續時繳納專利登記費、公告印刷費和授予專利當年的年費。
此后,年費應當在前一年度期滿前一個月繳納。
如果逾期,則應在行政部門給與的寬限期即6個月內繳納,同時繳納滯納金(每超過一個月,當繳全年費用5%)。
在專利權被終止后,根據《終止通知書》的要求全提出權利恢復申請,如獲準許,將需要參照重新申請所需的步驟及程序繳納申請費等。
專利權年費繳納方式非常靈活:直接向專利局繳納、郵局或銀行匯付及其他方式。
專利中的申請日和優先權日有什么區別
很多企業都需要運用專利技術,取得市場上的優勢地位,而對于專利的申請,競爭是很激烈的,申請人尤其需要把握時機,在專利的申請中,有一個申請日,可以為爭取優先權打下基礎,那么優先權日專利權期限是多久大家知道嗎?下面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優先權日是指作為外國優先權或者本國優先權基礎的首次提出申請的申請日。
當在后的專利申請要求優先權成立時,第一次提出申請的申請日就是該項在后申請的申請日,即優先權日。
假如優先權不成立時,申請的面交日或者是郵戳日就是在后申請的申請日。
享有優先權的專利申請,在年度期限的計算上,申請日就是指優先權日,以優先權日作為年度計算的起算日。
因此,專利申請人應該明白申請日與優先權日的不同,抓住時機,盡快申請專利,在激烈無比的市場競爭中搶得申請日,也能為爭取優先權打下基礎。
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
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并且在三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文件的副本;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專利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優先權日是對應于專利(或實用新型)申請過程中的要求優先權的日期。
優先權分為外國優先權和本國優先權兩種類型。
外國優先權指專利申請人就一項發明在一個締約國提出申請專利后,在規定時間內又向其他締約國提出申請時,申請人有權要求以第一次提出的日期作為后一個提出申請的申請日期的權利。
提出這一申請的日期要求,稱為優先權日。
優先權日也可以針對本國優先權而言。
下面針對本國優先權對優先權日進行解釋。
假設某個人在2012年1月1日向中國國家版權局申請了一個專利,但由于某些原因(比如:當時寫這個專利的申請文件寫得不夠好,或者是所寫的保護范圍過小,或者是當時所申請的專利存在漏洞),造成這個專利的申請被版權局駁回,或者是自己覺得不好而主動撤回,然后在一年之內(也就是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經過完善以后,此人再次向國家版權局提出一個類似的專利的申請。
那么此人就會擔心,在自己的第一次申請到第二次申請的時間之間,如果有其它人了解了自己的專利技術,也跑去申請了一個專利,且在自己第二次申請的時間之前,那么自己的第二次申請豈不是就作廢了嗎?在這種情況下,此人在第二次申請的時候,就可以在專利請求書中要求優先權聲明。
申請日是指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到專利申請文件的日期。
它可以是申請時面交日,也可以是申請時郵寄日,還可以是申請人通過PCT途徑申請國際專利的國際申請日。
這個日期是判斷申請先后的唯一法律依據,也是判斷專利性條 件的時間標準。
優先權日通常是指作為外國優先權或者本國優先權基礎的首次申請的申請日。
當在后申請要求優先權成立時,該在后申請的申請日就是指優先權日。
當然,優先權不成立時,該案的申請日就是申請面交日或郵寄日。
享有優先權的專利申請,在年度期限的計算上,申請日就是指的優先權日,以優先權日作為年度計算的起始日。
專利權保護范圍,是指專利權效力所及的發明創造的技術特征和技術幅度。
專利保護范圍以權利要求書要求的內容為準。
《專利法》第59條 第1款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與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
申請文件的主動修改和補正
對申請文件的主動修改和補正 對申請文件的主動修改和補正也是申請人可以視需要選擇的一項手續。
申請文件存在各種缺陷時,申請人可以主動提出補正或者在實施細則規定的時間內主動提出修改。
補正主要是對申請存在的形式或格式上的缺陷,或者手續上的缺陷 進行補正。
例如:原文件未使用專利局制定的統一表格,可以主動站正提交合格的文件;原請求書未簽章,可以通過主動補正提交經簽章的請求書;申請委托有專利 代理機構的,若申請時未提交專利代理委托書,可以主動補正提交專利代理委托書。
修改主要是指對申請內容的修改。
實用新型和外觀設主專利申請只允許在申請日起3個月內,提出主動修改;發明專利申請僅允許在提出實審請求和答復審查員的第 一次審查意見書時可以對申請文件進行主動修改。
在上述規定期限之外提出的主動修改,專利局將作出視為未提出和處理。
對請求書的修改要通過專門的著錄項目變更手續進行,不能按照這里所說的主動修改的手續辦理。
對權利要求書的修改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
申請人可以修改權利要求的前序部分,也可以修改其特征部分,使其更準確地與發明內容相適應或更符合邏輯。
為了使專利申請符合單一性的要求或加強保護,申請人也可以增刪權利要求書中的權利要求。
對說明書的修改一般來說主要限于非實質性的部分,例如,發明名稱、背景技術、發明所屬的技術領域、圖面說明和摘要等。
這些部分可以根據說明收實質部分的內 容作修改,使芙與發明主題更適合,使公眾與審查員更容易理解發明。
對說明書實質部分即發明目的、技術解決方案、效果和實施例的修改一般是不允許的,人有在 很特殊的情況下可以考慮。
例如,發明目的與技術解決方案明顯不相適應,可以依據技術方案對發明目的作適當修改;在申請有符合單一性的情況下,修改說明書, 使其符合單一性的要求;將申請時僅寫在權利要求書中的內容補寫到說明書中等。
對外觀設計圖片或者照片的修改,只限于對不清晰的線條描清,涂覆不能予以保護的文字,或對視圖的明顯差錯和不一致進行改正。
專利權的終止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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