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的終止情形,判斷專利的價值需要考慮哪些因素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6-14 16:03:45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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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的終止情形
開發商虛假宣傳有約定的按照合同約定賠償,沒有約定的按照實際造成的損失賠償,賠償不得超過實際損失的30%。
除損害賠償外,當事人有權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采取補救措施。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四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判斷專利的價值需要考慮哪些因素
我們創作的文學藝術作品,都是具有版權的,而我們創作的發明,實用新型創作和外觀設計作品是申請專利,很多人就會產生疑問,這兩者不都是個人的作品,為什么要申請不同的權利,那版權跟專利有什么區別?下面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專利和版權的區別: 1、專利保護延及思想,版權只保護表達形式,專利保護的是技術和產品外觀設計。
2、專利保護技術方案,版權趨向于文學作品,版權保護的是作品文字性東西。
3、取得保護的方式不同:著作權多實行重要作品獨立完成,不論他們之間是否相同、類似,都受著作權法的保護,而對于同一內容的發明專利法只授予先申請人,要求“首創性”。
4、權利客體范疇不同:著作權保護文學、藝術、科學作品;專利權保護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
著作權客體較專利權廣泛的多。
5、權利的內容不同: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具有不可轉讓性、永久性的特點,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等。
著作財產權主要包括復制權、發行權、展覽權、表演權、廣播權等。
相比之下,專利權的內容簡單,著作財產權的使用方式復雜。
法律依據 《專利法》第二條 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四)美術、建筑作品;(五)攝影作品;(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計算機軟件;(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權法保護的計算機軟件是指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
著作權法所稱對計算機軟件的保護,是指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人或者其受讓者依法享有著作權的各項權利。
(一)計算機程序 《根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計算機程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由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動轉換成代碼化指令序列的符號化語句序列。
計算機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標程序。
同一程序的源程序文本和目標程序文本視為同一作品。
這就是說: 1、計算機程序可以在計算機等裝置內執行; 2、指令是構成程序的最小單位,程序是由一系列的指令所組合,而指令是指計算機完成一個基本操作的命令; 3、程序有兩種表達方式,一種是由計算機能接受的代碼編寫的二進制指令方式,這種方式表達的程序叫目標程序;第二種是用某種符號或語句編寫的代碼方式,這種方式表達的程序叫源程序。
計算機程序一般可分成兩大部分,即系統程序及應用程序。
系統程序是指具有通用性強,能向用戶提供使用方便特性的軟件程序,例如操作系統、編譯系統及工具類軟件。
應用程序除一些比較成熟的具有一定通用性的軟件程序外,大部分由用戶根據實際應用需要自行開發或者委托軟件程序員開發。
(二)計算機軟件的文檔 根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計算機程序的文檔是指用自然語言或者形式化語言所編寫的文字資料和圖表,以用來描述程序的內容、組成、設計、功能規格、開發情況、測試結果及使用方法。
文檔一般表現為程序設計說明書、流程圖、用戶手冊等。
目前知識產權評估大多采用收益法,收益法計算的預測是建立在眾多因素影響下的知識產權實施效果基礎上的。
就專利而言,主要涉及到的影響因素有法律因素,技術因素,產業因素,特殊因素等。
1、法律因素
從無效角度看專利申請文件的撰寫
實用新型專利在授權前只經過形式審查,一些撰寫缺陷難以被發現,故在專利無效階段,其專利的穩定性就受到嚴峻的挑戰。
而權利要求書的撰寫是申請文件撰寫的一項非常重要的內容,如果權利要求書撰寫中存在重大的缺陷,將導致專利權被無效。
本文依據兩個專利無效宣告請求案件,來介紹權利要求書撰寫存在的相關缺陷,以及這些案件給出的借鑒。
對于申請人而言,可以在申請專利時盡可能地避免這些缺陷,并避免專利權被無效的法律后果,對于審查員而言,可以更好地把握審查質量。
案件1: 無效宣告請求案1中的實用新型專利涉及一種有機硅水解物裂解過程中用的裂解裝置,在包括裂解釜的裂解裝置中有稱為“加熱盤管”的部件。
從說明書背景技術的介紹來看,專利權人認為現有技術中用夾套結構來供熱,故本專利提出使用加熱盤管的結構。
其中在背景技術部分有這樣的描述“水解物裂解是個吸熱過程,水解物在裂解時需要不斷地從周圍吸入大量的熱量,因此,裂解釜必須設有高效的供熱結構,目前大多數的裂解釜利用夾套結構來供熱,這種結構換熱面積小,傳熱效率不高。
” 該實用新型專利有兩個權利要求,其內容如下: “1、一種由裂解釜和裂解塔組合而成的裂解器,其特征是:裂解釜由釜體(3)、釜蓋(8)、夾套(4),設置在釜內的加熱盤管(5)及盤管固定裝置(2),設置在釜內的攪拌器(6),設置在攪拌器上端的機械密封(10)及攪拌傳動機構(11),分布在釜體(3)、釜蓋(8)、夾套(4)上的原料進口(9)、氣相出口(12)、液體出口(1)、蒸汽進口(7、13)、冷凝水出口(15、14)、測溫口、測壓口、放空口及觀察口組成;裂解塔包括:塔體,下封頭,上封頭,設置在塔內的單溢流塔板、降液板及受液板,分布在塔體、上下封頭上的原料氣進口、氣相出口、回流液進口、測溫口、測壓口、檢查口。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裂解器,其特征在于:(1)在釜體內部設置了單級或多級的折葉開啟渦輪式攪拌器;(2)在釜體內部增設了加熱盤管來加強供熱;(3)采用了單溢流板式塔來對混合環體進行分離。
” 從上述權利要求書的內容看,裂解器中存在加熱盤管,但是沒有描述加熱盤管的位置或者加熱盤管與其他部件的相對位置關系。
如果確實如專利權人所述,在現有的裂解器中沒有采用加熱盤管這樣的部件,那么,本專利權利要求書沒有描述加熱盤管的位置是可以的。
但是,在該專利的無效宣告請求階段,請求人提供了數篇公開日在該專利的申請日之前的專利文獻,這些專利文獻中都提及了加熱盤管。
在此基礎上,如果除了加熱盤管及盤管固定裝置之外的技術內容都被請求人提供的現有技術公開,那么,加熱盤管有關的具體技術特征應當在權利要求中進一步限定以體現和現有技術的區別,或者說體現本發明相對于現有技術作出的改進。
然而,瀏覽整個說明書文字內容,我們看不到任何加熱盤管位置的文字說明,但是,從說明書附圖中確實可以明顯地得出這樣的信息,即 加熱盤管5是位于整個裂解裝置的中間位置的。
盡管針對無效宣告請求人提出的新穎性和創造性的請求理由,專利權人在答辯時聲稱“本專利的加熱盤管的位置是在裂解裝置的中間,而請求人提供的專利文獻證據中,加熱盤管的位置都是位于裂解裝置的下方,故此本專利與現有技術存在區別,而且位于中間時,加熱更充分,加熱效率更高,故本專利具有新穎性和創造性。
”但是,我們從上述權利要求書的內容看,由于在從屬權利要求中也沒有對加熱盤管的位置作出限定,故根據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的相關規定,專利權人無法修改權利要求書來縮小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而維持專利權有效。
那么,申請人從這個案件中可以得出什么有意義的借鑒呢。
首先,在正式遞交專利申請文件之前,應當進行專利檢索,分析本專利或本申請與現有技術之間的區別是什么。
如果存在區別特征的話,就要將區別特征記載在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中。
就本案而言,如果發現現有技術中已經有加熱盤管這樣的部件,兩者的區別在于對加熱盤管的進一步限定,就應當將體現本專利與現有技術的區別特征的技術內容描述清楚、完整。
即使獨立權利要求沒有對加熱盤管的位置進行限定,在從屬權利要求中也應當作出限定。
其次,如果在從屬權利要求中記載了相應的區別特征,那么,在無效階段專利權人就可以對權利要求書進行適當地修改,使本專利相對于現有技術具有新穎性和創造性。
第三,需要指出的是,相對于現有技術的區別特征一定要記載在權利要求書中,而僅僅記載在說明書中的話,由于實用新型專利在授權后,不能將說明書記載的內容補入權利要求書中,故也不能克服相應的缺陷。
案件2: 在無效宣告請求案件2中,該專利的權利要求1是這樣的: “1、一種全液壓套管扶正機,包括主機架總成、機械大臂、伸縮臂,其特征在于主機架(1)內側設一滑動小車(4),所述的機械大臂(16)設在滑動小車(4)的一側,機械大臂(16)中設有大臂外方套(7),大臂外方套(7)上連接一伸縮臂(9),機械大臂(16)上部與伸縮臂(9)連接有一級托板(18),一級托板(18)上端通過中心銷軸連接有二級托板(19),二級托板(19)上端設一油缸(10)和鉸鏈(13),油缸(10)前端連接滑動鉸鏈(11),滑動鉸鏈(11)兩側與兩套連桿(12)后端設銷軸連接,連桿(12)前端設一機械手(14),機械手(14)再與鉸鏈(13)連接。
” 根據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的相關規定,必要技術特征是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為解決其技術問題所不可缺少的技術特征,其總和足以構成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使之區別于背景技術中所述的其他技術方案。
判定某一技術特征是否為必要技術特征,應當從解決的技術問題出發并考慮說明書描述的整體內容。
在該專利說明書中有這樣的記載:現有的氣動液壓套管扶正機是采用氣動控制類機械設備,控制元件與執行元件均以壓縮空氣為動力與機械傳動組合而成。
由于氣動機械傳動的特性,這種設備在石油鉆井下套管作業時,對扣的調整與操作存在極大困難,無法保證作業中的準確性和穩定性,且橫向不可調整。
本實用新型針對上述缺陷設計了一種采用液壓傳動技術,能對多種型號的套管進行平行方向移動和可調節卡持套管部位,靈敏可靠,操作簡單易行,能夠代替人工扶正套管的全液壓套管扶正機。
請求人認為上述內容就是本專利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
對此,專利權人沒有異議。
針對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請求人認為在權利要求1中應當記載能夠平行方向移動的機構。
而權利要求1中沒有記載X方向的運動,也沒有Y方向的動力源,僅在權利要求3中才體現出Y方向的運動,因此,權利要求1缺少實現本發明目的的必要技術特征,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1條第2款的規定。
在口頭審理時,專利權人作出如下說明:本專利的“萬向移動”是X、Y、Z方向的三維運動,其中Z方向是滑動小車滑動的方向,即圖1中的豎直方向,Y方向是圖1的左右方向,即機械手左右伸縮的方向,X方向是垂直于圖1紙面的方向,即俯視圖中的上下豎直方向,Z方向的運動是通過卷揚機、液壓小車帶動的,X方向是通過油缸17實現的,Y方向是通過油缸8實現的。
而且針對請求人的無效請求,專利權人認為X方向的調節運動在權利要求1中沒有記載,而是記載在權利要求5中,Y方向的運動記載在權利要求3中,但是在權利要求1中的“伸縮臂9”已經體現出Y方向的運動,盡管具體的動力源是記載在權利要求3中的油缸8。
由此,根據權利要求1的內容,權利要求1中記載了實現Z方向運動的滑動小車,但是沒有記載實現Y方向運動的油缸8和實現X方向運動的油缸17。
盡管權利要求1記載有伸縮臂9,但是如果沒有油缸8則無法實現伸縮臂9的伸縮功能,機械手無法實現Y方向的運動。
而油缸17是使機械手進行X軸向移動并調節的結構,沒有油缸17就不能實現X方向的調節,而且靈敏可靠、操作簡單易行的效果也不能實現。
即沒有油缸8和油缸17就不能實現扶正機平行方向移動,導致不能實現本專利的發明目的。
因此,實現扶正機X方向和Y方向運動的機構是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必要技術特征,而權利要求1缺少實現本專利發明目的的這些必要技術特征,沒有構成完整的技術方案,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1條第2款的規定。
可見本專利屬于這樣的情況,實現發明目的的必要技術特征由A、B、C、D四部分組成,但是權利要求1中只記載了A、B,在引用權利要求1的兩個從屬權利要求中分別對特征C、D進行限定,導致獨立權利要求缺少必要技術特征C、D,那么,是否能夠修改權利要求書呢? 根據審查指南關于無效宣告程序部分的相關規定,在滿足一定修改原則的前提下,修改權利要求書的具體方式一般限于權利要求的刪除、合并和技術方案的刪除。
而權利要求的刪除和合并修改中,尤其要注意合并的修改時間和修改方式。
在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審查決定之前,專利權人可以刪除權利要求或者權利要求中包括的技術方案。
僅在下列三種情形的答復期限內,專利權人可以以合并的方式修改權利要求書:(1)針對無效宣告請求書;(2)針對請求人增加的無效宣告理由或者補充的證據;(3)針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引入的請求人未提及的無效宣告理由或者證據。
專利權的終止情形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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