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專利權的條件有什么,專利的強制許可制度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6-14 01:36:47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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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專利權的條件有什么
我們知道在申請專利的時候,要想成功獲得專利權是需要滿足一定條件才可以的,只有同時具備基本條件才能申請到專利權,具體有哪些呢,接下來就讓小編為大家帶來授予專利權的條件有什么的詳細知識,一起來看看吧。
(一)新穎性 這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二)創造性 這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三)實用性 這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是授予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實質性條件。
同時,專利法規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同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者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這是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實質性條件。
關于專利公開后授權的時間有三種情況:對于發明專利,一般需要3-5年的時間;對于實用新型專利一般需要6個月至12個月的時間取得授權;外觀設計一般申請日起6個月左右即可授權。
(一)提交專利申請,經過專利局初步審查。
專利主管機關查明該申請是否符合專利法關于申請形式要求的規定。
(二)經過初步審查后進行早期公開。
專利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后,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要求的,自申請日起滿18個月,即行公布。
專利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布其申請。
(三)實質審查。
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3年內,專利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專利局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自行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
(四)授權登記公告。
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專利局作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發明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
發明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專利的強制許可制度
專利的強制許可制度 (一)協議規定了例外應當符合的前提條件,即: (1)必須是為了不使專利妨礙第三方的合法利益而進行的限制; (2)這種限制不能與專利的正常使用沖突(包括不能損害專利“被許可使用人”的利益); (3)這種限制不能夠不合理地損害專利權人的利益。
(二)Trips協定明文規定的事由及其他事由 Trips協定第31條第2項明文規定的事由有下列幾項: (1)拒絕交易。
即“在此種使用之前,擬使用者已以合理的商業條款和條件爭取權利人的授權,但在合理的期限內該爭取未獲成功,才允許此種使用。
”該規定實際上與反壟斷有關,專利權是一種合法的壟斷權,但權利人濫用其壟斷地位,拒絕他人的合理使用要求,就是拒絕交易性質的濫用壟斷地位。
為獲得基于強制交易的強制許可,利害關系人應當證明其已以合理的商業條款和條件爭取權利人的自愿授權,但在合理的期限內遭到拒絕或者未予答復。
(2)緊急狀態和極端情勢。
這就是“在成員處于國內緊急狀態、其他緊急情勢或者非商業公共使用的情況下,可以豁免這些條件。
但是,在國內緊急狀態或者其他緊急情勢的情況下,應在合理的時間內及時通知權利人。
”此種強制許可的事由是緊急狀態或與此類似的原因,如與公共健康和營養相關的餓情勢。
(3)反競爭行為。
強制許可可以為救濟反競爭行為,成員不必適用(2)和(6)項規定的條件。
在此種情況下確定補償時,應當考慮糾正反競爭行為的需要。
“美國就按其謝爾曼反托拉斯法適用這種強制許可。
救濟反競爭行為的強制許可是Trips協定第8條第2項規定的禁止濫用知識產權原則的具體運用。
這種許可必須給予權利人補償。
糾正反競爭行為的需要,可以在決定補償數額中予以考慮,該規定允許降低補償,甚至免費許可(如美國)。
(4)非商業公共使用。
這可以發生在政府機關為完成使命而使用受保護的專利的情形。
應當注意的是,此種使用不是必須由政府直接使用,也可以由私人享有,而且這類強制許可無須事先請求和通知。
(5)依賴型專利。
Trips協定第31條第(11)項規定:“如果此種使用是為了利用一項(‘第二專利‘),而該專利不經侵犯其他專利(’第一專利‘)即無法使用,則應當適用下列附加條件:①與第一專利中的發明相比,第二專利中的發明應當涉及具有重大經濟意義的重要技術進步;②第一專利的所有人應當有權以合理的條件以交叉許可方式使用第二專利中的發明;③對第一專利授予的使用不得轉讓,除非與第二專利一并轉讓。
”這是一種基于專利的依賴性而授予的強制許可。
在這類強制許可中,第二專利必須具有“重大經濟意義的重要技術進步”。
這種專利實際上是一種“改進專利”,在有些國家,改進專利對電子類行業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然而,改進專利獲取原專利的強制許可,必須取決于兩者之間的經濟和技術價值的價值對比。
該價值對比的標準取決于授予專利的國家的經濟和技術條件,以及所涉及的專利所有人的規模和實力。
因此,在發展中國家具有重大經濟性的專利,在發達國家卻未必如此。
(6)其他事由。
Trips協定第31條規定的強制許可事由是一種示例性規定,成員在其國內法中還可以規定其他的強制許可事由。
如:公共利益事由;環境保護事由;沒有實施或實施不充分;國家出口的需要。
(三)強制許可的限制條件(鄭成思稱為“權利限制的限制”) 盡管Trips協定對強制許可的事由規定得較靈活,但對授予強制許可的條件卻規定得很具體,這就是: (1)對強制許可(或者政府使用),必須“個案處理”,不能把某一個強制許可證的授予經驗,作為常規或通則普遍使用。
(2)在申請或批準強制許可證之前,都應當參考伯爾尼公約附件中關于版權強制許可證的規定。
因為,知識產權協議基本上把伯爾尼公約中的頒發強制許可證的條件借用到專利強制許可制度中來了,只是增加了“國家緊急狀態”及“其他特別緊急情況”。
發明專利侵權訴訟的要點有哪些
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的判定方法一、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的判定方法(一)直接對比法直接對比法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將被控侵權產品與專利的圖片或照片直接進行比較,采取這一方法應特別注意作比較時直觀的效果較差,特別是用筆畫的專利圖片,與做成產品后的視覺效果有一定差異,不能把這些圖片視覺效果的差異看成是專利與被控侵權產品的差異。
二是將專利權人或被許可人生產的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直接與被控侵權產品比較,這種比較的效果最佳,也最易作出是否相同或近似的判斷,但需注意的是專利權人或被許可人所生產的產品是否與申請專利時的圖片或照片完全一樣。
許多企業申請專利后,不斷完善產品設計,實際生產的產品與申請專利時的產品往往有些變化。
因此,用產品作直接比較時,應剔除與專利文件不相同或變化之處,因為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范圍是以申請批準文件中的圖片或照片為準。
(二)交叉對比法交叉對比法一般較適用于與公知公用產品有密切關聯的外觀設計專利。
在具體方法是先將被控侵權產品與已有公知公用產品作一比較,然后再將其與專利產品作比較,如果被控侵權的產品更接近于專利產品則一般構成侵權,更接近于公知公用產品則不侵權。
通過這種交叉比較來剔除公知公用產品部分造成的相同,否則,對于被控侵權者是不公平的,很可能將不是專利權人的設計范圍給變相擴大到其保護范圍。
(三)視角對比法視角對比法是指從不同的視線角度去比專利與被控侵權產品的異同。
在比較異同時,首先應看主視圖,然后比較側視圖或俯圖,對許多產品俯視與仰視的異同一般不是很重要,但對于較小的產品,如玩具手槍,其所有視圖都屬易見部位,往往無主次之分,則應從各個視角綜合判斷其異同。
對一些透明或半透明的產品,還應注意其透明狀態下的視覺效果。
外觀形狀相同,但另一產品采用的全透明的設計,其視覺效果可能差異很大,從而使兩件形狀相同的產品不易混淆,不易區別,此時不能輕易作出相同的判定。
對一些在使用中有多種變化狀態的產品,亦應注意其不同狀態下的視覺對比效果,不能僅憑一種狀態下的近似就作出侵權的判斷。
另外還可以從外觀設計的設計要點部分進行比較,設計要點往往是其與眾不同的創新點。
設計要點相同或相似,而其余部分也無明顯區別的,應認定為侵權。
在判斷外觀設計產品是否侵權時應多從幾個視角去觀察比較,最后作出是否相同或近似的綜合判斷。
二、怎樣判斷外觀設計相同?對于同一類別產品的外觀設計,對應于被比設計的具體類型,外觀設計相同的具體情形分為以下幾種:(一)單純形狀的外觀設計不管在先設計是否有特定的圖案、色彩,只要被比設計的形狀與在先設計的形狀相同,則兩者外觀設計相同。
被比設計的形狀與在先設計的形狀不相同的,兩者外觀設計不相同,被比設計與在先設計不是相同的外觀設計。
(二)單純圖案的外觀設計只要被比設計的圖案與在先設計的圖案相同,則兩者外觀設計相同。
被比設計的圖案與在先設計的圖案不相同的,兩者外觀設計不相同,被比設計與在先設計不是相同的外觀設計。
(三)形狀和圖案結合的外觀設計被比設計的形狀和圖案分別與在先設計的形狀和圖案相同的,兩者外觀設計相同。
(四)形狀和色彩結合的外觀設計被比設計的形狀和色彩分別與在先設計的形狀和色彩相同的,兩者外觀設計相同。
(五)圖案和色彩結合的外觀設計被比設計的圖案和色彩分別與在先設計的圖案和色彩相同的,兩者外觀設計相同。
(六)形狀、圖案和色彩結合的外觀設計被比設計的形狀、圖案和色彩分別與在先設計的形狀、圖案和色彩相同的,兩者外觀設計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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