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訴訟禁令,外觀專利侵權不賠償會有什么后果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6-14 01:25:47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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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訴訟禁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專利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
這是根據世貿組織TRIPS協議的要求新增設的法律條款,屬于知識產權權利人在其權利受到侵害時有權獲得的一項臨時救濟措施,在各國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中都占有重要位置。
這一制度在我國現行的訴訟法律體系中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定。
一、關于該措施的名稱和涉及的內容 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的措施,在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中被稱為“臨時性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或者“中間禁令”(interlocutory Injunction)(Interim Injunction)。
TRIPS第50條稱為臨時措施(Provisional Measures)。
有同志提出,我們也可以對此措施使用國際上約定俗成的“禁令”稱謂,便于國際交流。
我們考慮到,目前在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中并無“禁令”稱謂;新修改的專利法也將該措施稱為“停止侵犯專利權有關行為”。
即使作出司法解釋,也應當對適用現行相應法律規定進行解釋,而不宜使用法律未規定的稱謂來概括某一法律措施。
另外,只要執法機制實質上符合了TRIPS協議的執法要求,就不必一律模仿英美法系所使用的一些法律用語。
需要解釋的主要內容為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
此外,根據審判實踐的需要和TRIPS協議的要求,人民法院實施訴前停止有關行為措施時,可以同時進行證據保全。
有關司法解釋應當規定。
司法解釋還應當規定對未申請訴前停止侵權行為措施的權利人,在提起侵權訴訟時,提出先行停止侵權行為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作出裁定。
這樣規定就使作為臨時措施的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的制度更加完善。
二、關于利害關系人的范圍 專利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但法律并沒有對利害關系人的范圍進行界定。
根據專利法的立法精神和多年來專利審判實踐經驗,本條中規定的利害關系人,是指專利權人以外與侵犯專利權行為具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一定范圍的當事人。
其與專利侵權案件可作為原告的利害關系人應當是相同的。
根據最高法院有關規定,專利侵權案件的利害關系人包括獨占、排他許可合同中的被許可人、依照法律規定已經繼承或正在繼承的知識產權中財產權利的繼承人等。
因此,本解釋稿第一條按照上述意見確定了利害關系人的范圍。
三、關于管轄 申請責令停止侵犯專利權的案件與專利侵權案件的性質基本相同,都具有較強的專業性。
根據現行司法解釋的規定,專利侵權案件的管轄權仍然集中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法院,直轄市及省會所在地中級法院,以及經最高法院指定的部分中級法院行使。
所以,為保證統一執法和辦案質量,也便于與專利侵權案件的管轄相協調,本解釋稿第二條采納了現行司法解釋對專利侵權案件的管轄規定,即專利權人訴前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時,應當向有專利案件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
該條規定中的“有專利案件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有兩方面的含義:一是指對專利案件有指定管轄權的法院;二是指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享有地域管轄權的法院。
只有兩者都具備的法院,才享有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申請案件的管轄權。
四、關于申請受理的條件和復議審查的標準 鑒于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措施的采取,一般涉及包括公司、企事業單位等在內的當事人重要民事權益,因此,該措施的采取應當慎重,對申請人的申請應當規定一定的條件,但又不能妨礙、拖延權利人權利的行使。
應當從申請受理的條件和提出復議審查標準兩個方面作出規定,以保障該項措施正確有效地適用。
具體內容體現在本建議的第三條、第四條、第十條和第十二條規定中。
本建議稿第三條、第四條規定了申請的形式要件,包括申請人應當遞交申請狀,并記明申請的范圍、理由等有關事項,同時規定了申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范圍。
對申請的受理也明確規定了條件,便于當事人提出申請,也便于人民法院及時作出處理。
本建議稿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了對停止侵權行為裁定的復議程序。
在復議程序中,法院應當對雙方當事人提供的材料及時進行審查。
原裁定正確的,通知駁回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不當的,變更或者撤銷原裁定。
為了統一復議審查的標準,本稿規定了申請人勝訴可能性、是否侵害社會公眾利益等四項復議審查標準。
五、關于對訴前停止侵權行為措施的擔保 TRIPS協議規定向司法機關申請臨時措施的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其他國家在執行類似的措施時,也要求申請人提供符合條件的擔保,以防止申請人濫用權利。
新修改的專利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處理責令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的申請,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至九十六條的規定。
其中民訴法第九十三條就規定了所采取措施的擔保問題。
但是上述條款都是針對財產保全措施,沒有對停止侵權行為作出規定。
與財產保全不同,法院責令被控侵權人停止有關行為,沒有直接可以援引的擔保和擔保數額計算等有關規定。
因此,本建議稿第六條對訴前申請停止有關行為應當提供擔保作了規定,并規定了確定擔保金額應當考慮的一些情況。
考慮到實踐中所采取的措施可能會造成被申請人擴大損失的情形,本建議稿第七條規定了在原有擔保的基礎上追加相應擔保的內容。
此外,對擔保的方式、金額等事項,受理申請案件的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案情予以決定。
六、關于責令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措施的具體實施 根據專利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責令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措施是對緊急情況下不采取措施會造成申請人難以彌損害情形所采取的措施,貴在及時。
因此,本解釋稿第九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明確規定,規定了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書面裁定,并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同時,在該建議稿第五條將人民法院作出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的裁定事項,應當限于當事人申請的范圍。
這對于法院及時和準確作出裁定,不濫用該項職權都具有意義。
TRIPS協議第3節臨時措施第50條規定了停止侵權行為可以在開庭前“單方采取”和采取措施后對被申請人的及時通知。
這就是說,為實施停止侵權行為措施切實有效,不走漏風聲,人民法院在實施措施時可以不同時通知被申請人,而在采取措施后再及時通知被申請人,保障其享有的復議權。
根據TRIPS協議的這一規定,該司法解釋稿第九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作出停止有關行為的裁定,應當及時通知被申請人,至遲不得超過五日。
該五日的時間差的意義就在于體現了TRIPS協議規定單方采取臨時措施的執法義務。
由于停止侵權行為臨時措施與財產保全的內容和適用條件都不同,不采取措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不能簡單的僅用金錢賠償就能解決問題。
所以,該項措施的解除裁定不能因被申請人的反擔保而作出。
否則就失去了設置該項制度的意義。
因此,該解釋稿第八條規定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裁定所采取的措施,不因被申請人提出反擔保而解除。
責令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裁定所采取的措施,畢竟是一種訴訟程序上的臨時措施,是為權利人在事后的侵權訴訟中處于有利的地位。
但是,根據TRIPS協議的規定和其他國家的法律規定,申請人申請措施后一定期間內不起訴或起訴失當的,所采取的停止有關侵權行為的措施應當解除,因不起訴或申請錯誤造成被申請人損失的,申請人應當適當賠償。
本解釋稿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對此與解決賠償問題的程序問題作出了規定。
外觀專利侵權不賠償會有什么后果
在現實生活中,不管是什么類型的侵權行為,當事人都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賠償標準進行賠償,那么外觀專利侵權不賠償會有什么后果?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的法律知識,下面一起來看看吧,相信會對你有所幫助。
外觀專利侵權如果不執行法院判決,則需要法院進行強制執行。
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執行文書的規定,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
執行文書包括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以及依法應由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它們一經確定,義務人即應自動履行。
如拒不履行,權利人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提出申請的權利人稱申請人,被指名履行義務的人稱被申請人,又稱被執行人。
申請人是勝訴的一方,被申請人是敗訴的一方。
執行程序是民事訴訟程序的最后階段。
《專利法》第60條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 該條規定了三種專利侵權賠償的計算方式: 1、被侵權人因侵權受到的損失; 2、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收益; 3、按照專利許可費的倍數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21條規定:“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又沒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或者專利許可使用費明顯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別、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幣50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最多不得超過人民幣50萬元。
”即法定賠償。
與商標侵權賠償相比,專利侵權可以按照專利許可費的倍數來計算。
高院規定第20條:“人民法院依照專利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追究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時,可以根據權利人的請求,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賠償數額。
”專利被侵權人可以選擇第一種或者第二種方式來計算侵權賠償。
在第一、第二種方式不能計算的情況下,可以選擇適用第三種計算方式,如果第三種計算方式仍不能適用的話,那么再選擇第四種計算方式,四種計算方式是有前后適用順序的。
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
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也就是外觀設計專利、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專利權授予的條件
專利權就是需要相應的當事人進行一個申請的,對于這個專利權的申請就是有著一個審查的,專利的審查需要專利符合相應的條件的。
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帶來專利權授予的條件的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一)新穎性 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
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并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申請專利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滿足新穎性的標準,必須不同于現有技術,同時還不得出現抵觸申請。
1、現有技術。
現有技術是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公開的技術。
技術公開的方式有三種: (1)出版物公開,即通過出版物在國內外公開披露技術信息。
其地域標準是國際范圍。
這里的出版物,是指記載有技術或設計內容的獨立存在的有形傳播載體,可以是印刷、打印、手寫的,也可以是采用電、光、磁、照相等其他方式制成的。
其載體不限于紙張,也包括各種其他類型的載體,如縮微膠片、影片、磁帶、光盤、照相底片等。
公開披露技術信息,是指技術內容向不負有保密義務的不特定相關公眾公開。
公開的程度以所屬技術領域一般技術人員能實施為準。
(2)使用公開,即在國內通過使用或實施方式公開技術內容。
其地域標準是在我國境內。
(3)其他方式的公開,即以出版物和使用以外的方式公開,主要指口頭方式公開,如通過口頭交談、講課、作報告、討論發言、在廣播電臺或電視臺播放等方式,使公眾了解有關技術內容。
其地域標準是在國內。
2、抵觸申請。
抵觸申請是指一項申請專利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已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并且記載在該發明或實用新型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先申請被稱為后申請的抵觸申請。
抵觸申請會破壞新穎性,防止專利重復授權。
3、不視為喪失新穎性的公開。
申請專利的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6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喪失新穎性: (1)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2)在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全國性學術團體組織召開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3)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的。
(二)創造性 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申請專利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必須與申請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在技術方案的構成上有實質性的差別,必須是通過創造性思維活動的結果,不能是現有技術通過簡單的分析、歸納、推理就能夠自然獲得的結果。
發明的創造性比實用新型的創造性要求更高。
創造性的判斷以所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的知識和判斷能力為準。
(三)實用性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它有兩層含義:第一,該技術能夠在產業中制造或者使用。
產業包括了工業、農業、林業、水產業、畜牧業、交通運輸業以及服務業等行業。
產業中的制造和利用是指具有可實施性及再現性。
第二,必須能夠產生積極的效果,即同現有的技術相比,申請專利的發明或實用新型能夠產生更好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如能提高產品數量、改善產品質量、增加產品功能、節約能源或資源、防治環境污染等。
(四)其他條件,比如說明書需要對申請專利的技術公開充分等。
具體需參閱最新的《專利法》和《實施細則》。
1、形式法定原則。
申請專利的各種手續,都應當以書面形式或者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規定的其他形式辦理。
以口頭、電話、實物等非書面形式辦理的各種手續,或者以電報、電傳、傳真、膠片等直接或間接產生印刷、打字或手寫文件的通訊手段辦理的各種手續均視為未提出,不產生法律效力。
2、單一性原則。
是指一件專利申請只能限于一項發明創造。
但是屬于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用于同一類別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產品的兩項以上的外觀設計,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3、先申請原則。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給最先申請的人。
專利訴訟禁令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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