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用外觀設計專利維權,建立外觀設計國際分類洛加諾協定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6-13 14:36:55 瀏覽: 151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巧用外觀設計專利維權,建立外觀設計國際分類洛加諾協定
巧用外觀設計專利維權
巧用外觀設計專利維權 官方整理 更新時間: 2019-08-18 17:31:58 人瀏覽 導讀: 眾所周知,我國專利法所稱的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作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
外觀設計保護的是產品外形的特征,可以是產品的立體造型或表面圖案,或兩者結合,并且可以工業化生產和復制。
新穎、艷麗、精巧、流暢、獨具一格 眾所周知,我國專利法所稱的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作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
外觀設計保護的是產品外形的特征,可以是產品的立體造型或表面圖案,或兩者結合,并且可以工業化生產和復制。
新穎、艷麗、精巧、流暢、獨具一格的產品及包裝的外觀設計,開發周期短,見效快,投入與產出比高,為創名優產品、打進國內外市場作出了獨特的貢獻。
除了以上的保護范圍,在某種特殊的情況下,也可以巧用外觀設計專利維護其他領域的知識產權。
筆者在1998年接待過一位香港“國際車迷會”組織者,他咨詢如何在中國國內保護“國際車迷會”的會徽圖案。
當時我國的商標法還沒有明確規定對集體商標的保護。
筆者根據我國專利法的特點,建議國際車迷會的組織者把國際車迷會的會徽圖案以產品為載體,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權。
國際車迷會的組織者立即申請了名稱為“徽章(國際車迷會)”、“標志卡(國際車迷會)”、“紀念卡(國際車迷會)”等7項外觀設計專利并獲得了專利證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條“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規定,國際車迷會的會徽圖案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九條“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的規定,也可以防止他人把國際車迷會的會徽圖案注冊商標。
最近,國際車迷會組織者發現有人擅自把國際車迷會的會徽圖案印制在其名片上。
筆者受國際車迷會組織者的委托,向當事人宣傳知識產權的常識,當事人同意立即停止非法使用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的國際車迷會的會徽圖案。
試想,如果7年前國際車迷會的會徽圖案沒有獲得外觀設計專利權,也許國際車迷會的會徽圖案早就成為他人的商標,更可能成為他人用來賺錢的工具。
由此可見,重視外觀設計專利的作用,依法維護自己的知識產權不僅是企業家的事,更己經伸入到社會的每個角落。
對外觀設計專利不屑一顧的人從上述案例中也能得到一點啟迪。
拓展閱讀 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的范圍 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 外觀設計專利的授權條件
建立外觀設計國際分類洛加諾協定
建立外觀設計國際分類洛加諾協定 (1968年10月8日) 第一條 建立專門聯盟;采用國際分類 (1)適應本協定的國家組成專門聯盟。
(2)上述國家采用統一的外觀設計分類(以下簡稱“國際分類法”)。
(3)國際分類法應包括: (i)大類和小類表; (ii)結合外觀設計的按字母順序排列的商品目錄表,包括這些商品分成大類和小類的分類標記; (iii)用法說明; (4)大類和小類表作為本協定的附件,根據第三條規定所設立的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可以對其作出修正和補充。
(5) 按字母順序排列的商品目錄表和用法說明應由專家委員會依照第三條規定的程序通過。
(6)專家委員會可以依照第三條規定的程序對國家分類法進行修正和補充。
(7)(a)國際分類法應用英語和法語制訂。
(b)第五條所述大會可以指定的其他語言的國際分類法正式文本,應由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以下簡稱“本組織”)公約所述知識產權國際局( 以下簡稱“國際局”)與有關國家政府協商后制訂。
第二條 國際分類法的使用和法定范圍 (1)除本協定另有規定的要求應適用該規定的要求外, 國際分類法純屬管理性質。
然而,每個國家可以將其認為適當的法定范圍歸屬于國際分類法。
特別是本專門聯盟各國對本國紿予外觀設計的保護性質和范圍應不受國際分類法的約束。
(2) 本專門聯盟的每一國家保留將國際分類法作為主要的分類系統或者作為輔助的分類系統使用的權利。
(3) 本專門聯盟國家的主管局應在外觀設計保存或注冊的官方文件上以及在正式公布這些文件時在有關刊物上標明使用外觀設計的商品所屬國際分類法的大類和小類號碼。
(4)在選擇字母順序排列的商品目錄表中的用語時, 專家委員會應相當謹慎,避免使用含有專有權的用語。
但是按字母順序排列的索引中所列的任何用語并不表示專家委員會對該用語是否屬于專有權的意見。
第三條 專家委員會 (1)專家委員會應承擔第一條(4)款、第(5)款和第(6)款所述的任務。
本專門聯盟的每一國家,在專家委員會都應有代表,該委員會應按照出席國家的簡單多數所通過的議事規則進行組織。
(2) 專家委員會應依本專門聯盟國家的簡單多數票通過按字母順序排列的商品目錄表和用法說明。
(3) 國際分類法的修正和補充的建議可由本專門聯盟的任何國家主管局或由國際局提出。
由主管局提出的任何建議應由該局通知國際局。
由主管局以及由國際局提出的建議應由國際局在不遲于審議該建議的專家委員會會議開會前2 個月送交專家委員會的每一成員國。
(4) 專家委員會關于國際分類法的修正和補充的決議應由本專門聯盟國家的簡單多數通過。
然而,如果決議涉及建立新的大類或將一些商品由一大類轉移至另一大類時,需要全體一致同意。
(5)每個專家應有通過郵寄投票的權利。
(6)如果一個國家未指派代表參加專家委員會的一屆會議, 或指派的專家在會議期間或在專家委員會議事規則所規定的期間未表示投票,該有關國家應認為已接受專家委員會的決議。
實用新型專利初步審查中說明書及其附圖的審查規定
對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中說明書及其附圖的初步審查應依照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審查指南》的規定進行。
一、說明書 初步審查中,對說明書是否明顯不符合《專利法》以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說明書的審查包括下述內容: (一)說明書應當對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是指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按照說明書記載的內容,就能夠實現該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解決其技術問題,并且產生預期的技術效果。
(二)說明書應當寫明實用新型的名稱,該名稱應當與請求書中的名稱一致,說明書還應當包括技術領域、背景技術、實用新型內容、附圖說明和具體實施方式等五個部分,并且在每個部分前面寫明標題。
(三)說明書中實用新型內容部分應當描述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解決其技術問題所采用的技術方案、對照背景技術寫明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并且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所采用的技術方案和有益效果應當相互適應,不得出現相互矛盾或不相關聯的情形。
(四)說明書中記載的實用新型內容應當與權利要求所限定的相應技術方案的表述相一致。
(五)說明書中應當寫明各幅附圖的圖名,并且對圖示的內容作簡要說明;附圖不止一幅的,應當對所有附圖作出圖面說明。
(六)說明書中具體實施方式部分至少應給出一個實現該實用新型的優選方式,并且應當對照附圖進行說明。
(七)說明書應當用詞規范、語句清楚,用技術術語準確地表達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并不得使用“如權利要求……所述的……”一類的引用語,也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及貶低他人或者他人產品的詞句。
(八)說明書文字部分可以有化學式、數學式或者表格,但不得有插圖,包括流程圖、方框圖、曲線圖、相圖等,它們只可以作為說明書的附圖。
(九)說明書文字部分寫有附圖說明但說明書無附圖或者缺少相應附圖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刪除說明書文字部分的附圖說明,或者在指定的期限內補交相應附圖;申請人補交附圖的,以向專利局提交或者郵寄補交附圖之日為申請日,審查員應當發出重新確定申請日通知書,并修改數據庫中的申請日;申請人刪除相應附圖說明的,保留原申請日。
(十)說明書應當用阿拉伯數字順序編寫頁碼。
二、說明書附圖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對說明書附圖進行審查。
說明書附圖的審查包括下述內容: (一)附圖不得使用工程藍圖、照片。
(二)附圖應當用制圖工具和黑色墨水繪制,線條應當均勻清晰,并不得著色和涂改;附圖的周圍不得有與圖無關的框線。
(三)附圖應當用阿拉伯數字順序編號,用圖1、圖2等表示,并應當標注在相應附圖的正下方。
(四)附圖應當盡量豎向繪制在圖紙上,彼此明顯分開;當零件橫向尺寸明顯大于豎向尺寸必須水平布置時,應當將附圖的頂部置于圖紙的左邊;一頁圖紙上有兩幅以上的附圖,且有一幅已經水平布置時,該頁上其他附圖也應當水平布置。
(五)附圖的大小及清晰度,應當保證在該圖縮小到三分之二時仍能清晰地分辨出圖中的各個細節。
(六)一件專利申請有多幅附圖時,在用于表示同一實施方式的各附圖中,表示同一組成部分(同一技術特征或者同一對象)的附圖標記應當一致;說明書中與附圖中使用的相同的附圖標記應當表示同一組成部分;說明書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圖標記不得在附圖中出現,附圖中未出現的附圖標記也不得在說明書文字部分中提及。
巧用外觀設計專利維權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更多關于 建立外觀設計國際分類洛加諾協定 的資訊,可以咨詢 樂知網。
(樂知網- 領先的一站式知識產權服務平臺,聚焦 專利申請,商標注冊 業務)。
關鍵詞: 專利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