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觀設計專利的初審范圍,合理界定實用新型專利權利保護范圍的方法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6-13 14:31:22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外觀設計專利的初審范圍,合理界定實用新型專利權利保護范圍的方法
外觀設計專利的初審范圍
1、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或附圖可以用以解釋權利要求。
如何確定專利保護的內容,以權利要求書確定的范圍為準。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
一個國家或一個地區所授予的專利保護權僅在該國或地區的范圍內有效,除此之外的國家和地區不發生法律效力,專利保護權是不被認可的。
專利保護有效期:自申請日起發明專利是20年,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是10年。
專利保護期限屆滿、未繳付年費或主動提出放棄,專利權不再受到保護。
獨立權利要求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
前序部門寫明發明或實用新型技術方案主題名稱,發明或實用新型主題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共有的必要技術特征,特征部分應當寫明區別于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的技術特征。
特征部分的技術特征與前序部分的技術特征合在一起,限定發明或實用新型要求保護的范圍。
例一項技術要求書:一種產品,包括A、B組成,其特征在于C、D,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包括完整的A、B、C、D而不僅僅是技術特征C、D。
如果他人的產品只包含技術特征,例A、B、C或A、B、D均不屬侵權,只有覆蓋A、B、C、D全部技術特征才屬侵權。
2、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
申請外觀設計不要求提交權利要求書、說明書等文字說明文件,而是要求提交圖片或照片。
判斷是否侵權的標準是:如果在與專利產品相同或相類似的產品上使用了相同或相似的外觀設計,即被認為侵權,相同的產品是指用途相同,功能相同;相似產品是指用途相同,具體功能有所不同。
合理界定實用新型專利權利保護范圍的方法
合理界定實用新型專利權利保護范圍的方法 (一)權利要求的語言文字應當準確、清晰。
發明人通過權利要求書,用語言文字的形式將要保護的技術方案概括出來并向社會公開,使公眾能夠有一個穩定的心理預期。
但人的認識能力和表達能力是有限的,用語言文字來表達一個技術方案并非易事,當權利要求書不能完整、準確地概括技術特征時,必然會導致權利要求的實際范圍可能被夸大。
所以,語言文字的準確、清晰是專利權利要求應當具有的重要特征。
筆者認為,對于實用新型專利而言,當專利權利要求的語言文字或者術語模糊不清或存在兩種以上解釋時,應當傾向于考慮社會公眾和第三人的信賴利益,選擇專利權利保護范圍較窄的那種解釋,壓縮專利權利的保護范圍。
(二)說明書對專利權利要求有限制作用。
發明人公開技術方案的載體是專利說明書。
權利要求書是在說明書的基礎上來劃定專利權利保護范圍。
筆者認為,專利權利要求書應當得到說明書的支持,即權利要求書中的每一項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應當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從說明書充分公開的內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術方案,不得超出說明書公開的范圍,否則該權利要求便不應得到保護。
(三)全面覆蓋原則與多余指定原則。
根據全面覆蓋原則,如果被控侵權物的技術特征包含了專利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則落入了專利權利的保護范圍。
[4]在此原則下,專利權利保護范圍只受必要技術特征的限制,從而有利于對專利權利人的充分保護。
不過,實務中要對必要技術特征與附加技術特征進行區分存在很大難度,而這對于社會公眾和其他競爭者而言就更加難以判斷。
根據專利法的規定,必要技術特征記載于獨立權利要求中,而附加技術特征記載于從屬權利要求中。
筆者認為,出于維護公眾信賴利益考慮應當將該規定作為判斷必要技術特征和附加技術特征的準則。
在適用全面覆蓋原則時,對獨立權利要求中的每一個技術特征都應推定為必要技術特征,不能任意將其中某個技術特征忽略。
實踐中,一些發明人將附加技術特征寫入了獨立權利要求,而由于實用新型專利不經過實質審查,專利審查機構在授權時也沒有將附加技術特征剔除。
在侵權訴訟中,專利權人則要求將附加技術特征從獨立權利要求中去除,以擴大其專利權利保護范圍,也即適用“多余指定原則”。
[5]對此,筆者認為,從德國專利司法實踐中借鑒的“多余指定原則”是對粗心大意的專利申請人提供的司法挽救,但卻以損失公眾利益為代價。
如果在實用新型專利案件中適用多余指定原則,必將使社會公眾喪失對專利權利范圍的預判,由公眾來承擔申請人因粗心大意所產生的后果。
另外,區分必要技術特征與附加技術特征的主觀臆斷性很大,對于專利權利要求本來就缺少限制的實用新型專利而言,更應當避免適用“多余指定原則”。
(四)等同原則的謹慎適用及限制。
等同原則是一種侵權判斷原則,即被控侵權產品中的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中的技術方案只有一些非實質性的變動,這些變動從本質上看是相等同的,在這種情況下,就仍然應當認定被控侵權產品構成侵權。
由于等同原則實際上造成了專利權利保護范圍向公眾利益領域的擴張,所以應當謹慎適用。
1、嚴格掌握等同原則的適用條件。
等同原則來源于美國的衡平法,是一種例外原則。
對實用新型專利而言,除了故意侵權的情況外,應當盡可能的避免適用等同原則。
如果被控侵權技術本身也是一項專利技術,那么該專利技術的區別技術特征應推定為經過創造性勞動才能聯想到的技術特征,不能適用等同原則。
2、禁言反悔原則。
在專利申請的審批過程中,申請人針對其專利申請所做出的修改和針對專利局審查通知做出的意見陳述有可能會對其專利權利保護范圍產生限制作用。
在專利侵權訴訟中,如果專利權人重新要求將其專利權利保護范圍擴張到其曾經放棄部分,出于對公眾信賴利益和專利權利有效性的維護,應當禁止專利權人出爾反爾的行為,將其在審批過程中通過修改或者意見陳述所表明的不屬于專利權利保護范圍的內容予以排除; 3、現有技術抗辯。
現有技術抗辯是指以單獨一份在先公知技術或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在專利申請日前的專業技術知識的組合來限制等同物,如果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認為被控侵權物使用的技術是對一份以上的在先公知技術顯而易見的簡單組合并且沒有產生新的技術效果,法院可以認定被控侵權物不構成專利侵權。
現有技術抗辯能夠很好地將專利權利保護范圍阻擋在社會公眾所應享有的公共利用領域之外,防止專利獨占的不當擴大,但該抗辯只能適用于等同侵權的情況。
這是因為,如果該權利保護邊界清楚的話,進入這個邊界就應當認定侵權,只有在邊界模糊的情況下,才需要對邊界范圍的解釋進行限制。
如果邊界本身進入到公知領域,應當涉及專利權利效力問題。
根據我國的專利效力審查制度,專利權利要求經過審批后,法院不能無視專利權利要求的效力,否則將會實際否定專利效力審查制度并且使信賴專利公告的第三人無法預知專利情況。
實用新型專利具備的條件
外觀設計專利的條件:我國專利法第23條規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同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者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這就是說,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條件是新穎性和獨創性。
同時,我國專利法又對外觀設計作了如下的定義,即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
這就是說,外觀設計必須富有美感,并且能在工業上應用。
因此,獲得外觀設計專利的應符合以下四個條件:(1)必須具有新穎性。
新穎性是外觀設計獲得專利權的基本條件,就是說,獲得專利的外觀設計必須是前所未有的。
我國專利法規定,對新穎性的判斷:其時間標準以申請日為準;其地域標準,出版物上的公開采用世界標準,使用公開采用國內標準。
也就是說,獲得專利的外觀設計“應當同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者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且不相近似”。
(2)應具有獨創性。
許多國家把外觀設計是否具有獨創性作為是否授予專利權的一個條件。
獨創性主要是指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的外觀設計相比應具有明顯的特點,或者說“不相近似”。
判斷兩個外觀設計是否近似,應比較使用外觀設計的同類的兩個產品,看他們從整體上是否相似,對于近似的外觀設計不能授予專利權。
(3)應富有美感。
世界各國對是否具有美感作為授予外觀設計專利的規定是不同的。
美國、英國等并不把是否具有美感作為是否授予外觀設計專利的一個條件。
而德國、日本等國則將其人作為是否授予外觀設計專利的一個條件。
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外觀設計應當富有美感。
(4)應適于工業應用。
由于外觀設計專利的目的是促進商品的交流和經濟的發展,因此,授予專利的外觀設計必須適于在工業上應用,即能夠用工業生產的方式將外觀設計置于產品之上。
外觀設計專利的初審范圍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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