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優先權期限是多久,談實用新型專利權利保護范圍的確定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6-13 14:30:28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優先權期限是多久,談實用新型專利權利保護范圍的確定
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優先權期限是多久
在現實生活中,專利的類型有很多種,外觀設計就是其中的一種,很多時候會存在一些近似專利,那么怎樣判斷兩個外觀設計專利近似?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判斷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是否近似,首先要從類別上進行比較。
只有同類產品才能相互比較。
這里所說的類別是指“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中的小類。
第二,根據造型不同區別對待。
如錄音機、電視機、運輸工具等三維立體造型的要以形為主,圖案、色彩為輔;地毯、壁紙、花布等要以圖案為主,形狀為輔;色彩的差異,一般不單獨作為判斷近似的條件。
第三,進行色彩近似判斷時,要觀察色彩與形狀的結合、色彩與圖案的協調等在產品的整體上所產生的美感效果。
如組合玩具,造型不同,即使色彩一樣也是不相近似。
第四,產品的大小,材料的差別,功能的差別等都不是判斷外觀設計是否近似的條件。
總之,判斷是否近似的基本方法是:根據不同產品在外觀設計產品的小類范圍內,以造型為主,圖案為依據,結合色彩從產品的整體上進行觀察。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10年。
專利權的保護是一個廣義的概念,其核心是指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對自己的發明創造的排他獨占權。
專利申請授權后,專利權肯定受到保護,但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至授權前,權利也受到保護,只是程度不同,表現形式也不同。
以發明專利申請為例,自申請日起至該申請公布前,這時申請處于保密階段。
這一階段對其權利的保護表現在對該發明專利申請后同樣主題的申請因與其相抵觸而將喪失新穎性,不能授予專利權。
自該申請公布至其授予專利權前這一階段是“臨時保護”階段。
在這期間,申請人雖然不能對未經其允許實施其發明的人提起訴訟、予以禁止,但可以要求其支付適當的使用費。
如果對方拒絕付費,申請人可以在獲得專利權之后行使提起訴訟的權利。
這一階段申請人只有有限的獨占權。
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10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專利權期滿時應當及時在專利登記簿和專利公報上分別予以登記和公告,并將專利申請文檔轉入失效庫。
我國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期限為10年。
在申請的外觀設計中,獲得專利權并且專利權保護期限達到10年的不到大多數人申請專利只為獲得專利權證書,從而獲得職稱、稅收等方面的利益。
因此其在獲得專利權之后并沒有將專利適用于工業商品生產的意識,很多專利因為專利權人的原因而喪失了專利權。
有的專利權人則只為獲得短期商業利益,并不將其作為自己的一種品牌產品長期占領市場。
而對于一些實力雄厚且具有戰略眼光的大企業來說,他們希望自己的產品可以長期占領市場,獲得法律有效保護。
對他們講,10年保護期較為短暫。
對于外觀設計,其保護期限在各國法律中不盡相同:外觀設計在日本的保護期為自核準注冊之日起15年在德國,其保護期限為自申請之日起20年在英國,其保護期為自注冊之日起5年,可延長4次,每次5年在美國,其保護期限為自核發證書之日起14年在法國,其保護期限為自申請之日起25年,經注冊人聲明還可延長25年。
可見我國外觀設計專利保護期限與發達國家相比較為短暫。
我認為,既然主張實行注冊制與非注冊制并存的保護機制,那么對于核準注冊的外觀設計專利保護期限可以定為自申請之日起5年,可以續展4次,每次5年。
這樣既可以適應那些僅需要對外觀設計進行短期保護的權利人的需要,又可以滿足那些要求長期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大企業的要求。
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的判定方法,也有三個步驟: 確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根據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其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外觀設計專利權人在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時向專利局提交的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包括主視圖、俯視圖、側視圖等。
其中主視圖最為重要,因為它最能體現該項外觀設計的美感。
在確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時,還要注意從這些視圖中找出能夠體現該項外觀設計美感的各項要素。
確定外觀設計專利產品與侵權產品是否屬于相同或者類似商品。
中國法官的認定方法,通常是以產品的功能、用途作為標準,同時參考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即洛迦諾條約)有關商品的分類。
如果外觀設計專利產品與被控侵權產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確定二者是相同或者類似商品,并繼續進行下面3的比較。
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認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類似商品,到此就可以結束我們的侵權判定步驟,認定專利侵權不成立。
將外觀設計專利與被控侵權產品進行對比。
即以普通消費者的眼光,對被授予專利的外觀設計與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進行要部觀察,整體判斷。
經過對比,可能出現以下三種結果: 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與專利外觀設計完全相同,就認定前者落入了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專利侵權成立。
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在要部上與專利外觀設計基本相同,整體上屬于近似,將可能根據等同原則,也認定專利侵權成立。
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與專利外觀設計在整體上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就認定被控侵權產品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專利侵權不成立。
談實用新型專利權利保護范圍的確定
實用新型專利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與發明專利相比,實用新型專利的創造性較低,授權時未經實質審查,專利穩定性較差,所以數量龐大的實用新型專利對市場經營自由所帶來的限制尤為突出。
在司法審判中,合理界定實用新型專利的權利保護范圍,在鼓勵技術創新的前提下防止技術壟斷和惡性競爭,應屬于當前我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中不能忽視的一個因素,對于實現專利法宗旨有著積極意義。
一、界定實用新型專利權利保護范圍的意義 (一)界定權利保護范圍是專利制度的本質要求。
專利制度源于封建特許制,其理論主要有三個方面內容:一是發明人通過勞動創造出技術成果,應當予以相應的獎勵以提高創新積極性;二是通過法律預先設定授予專利權的條件,對符合條件的技術方案授予專利權,使發明人享有獨占利益,防止不正當競爭;三是專利權人以其將技術發明內容向社會公開為代價,獲得一段時間內對專利技術的獨占權,專利審查機構代表公眾對發明人提出的權利要求進行審查并予以授權。
筆者認為,發明人之所以獲得專利獨占權,除了源于獎勵其技術創新行為外,同樣也是社會整體利益考慮下的產物。
因此,專利制度更多被當做一種公共政策的工具,其將特權授予個人或者單位完全是為了產生更大的公共利益。
[1]界定權利保護范圍體現的正是發明人對專利獨占利益的意志要求和基于公共利益對發明人意志進行約束兩個層面的價值權衡。
合理界定權利保護范圍既有助于激勵技術創新,更利于促進技術的推廣應用和防止公共利益因濫用專利權利的行為而受到侵害。
(二)合理界定權利保護范圍是專利制度發展的歷史選擇。
專利制度早期,封建君主濫發專利權的行為引起了社會公眾的嚴重不滿,催生了1474年的《威尼斯專利法》和1623年的《英國壟斷法》。
[2]而伴隨工業產業進步,出現了越來越多的改進技術,人們便開始對專利權利保護范圍是否過寬加以關注。
在18世紀國際自由貿易理論影響下,人們認為專利權利保護破壞了自由競爭并且影響了技術改進和社會化大生產,更以反壟斷名義對專利制度進行攻擊。
十九世紀后,專利制度的重心逐漸由激勵發明人轉向了保護社會公眾利益,從而對界定專利權利保護范圍產生了根本性的影響。
雖然保護專利獨占利益,激勵技術創新在當今社會特別是中國社會仍然非常重要,但防止因為專利獨占造成對公眾利益的侵蝕以及避免專利權利濫用造成對市場競爭秩序的破壞也同樣應成為現代專利制度的核心內容之一。
(三)合理界定權利保護范圍是國家利益的需要。
專利是一種技術壟斷。
對于發達國家而言,專利制度可以充分發揮技術創新優勢,鞏固市場壟斷地位;對發展中國家而言,則意味著要付出更多代價來換取經濟發展的空間。
從國家政策考慮,如果一個國家的科學技術發達,那么其專利政策就會更多地偏向對專利權人的保護;而對于技術相對落后的國家,則希望利用后發優勢促進本國經濟發展,對專利權利保護就會采取嚴格的限制。
在我國,雖然專利申請數量很大,但還是一個主要依靠技術引進和技術改進推動經濟發展的國家,擁有專利的企業只占全國企業總數的1%左右。
而在當前的國際競爭中,跨國集團的競爭策略已經從過去的價格和質量競爭轉變為知識產權競爭,通過技術壟斷壓縮發展中國家企業的國際空間。
可見,合理界定專利權利保護范圍更加符合我國國情。
反觀西方發達國家在專利保護方面同樣采取雙重標準,即在國內強調技術推廣應用和利益共享,在國際社會則要求加強專利保護。
這一點對于我國專利權利保護應當有所啟發。
筆者認為,應當加強對創造性較高的發明專利的保護,激勵關鍵技術的自主創新和對國外先進技術的引進,對于創造性較低且數量龐大的實用新型專利則應嚴格界定權利保護范圍,避免經濟發展和市場競爭受到不當束縛。
二、界定實用新型專利權利保護范圍的影響因素 專利制度的設定一方面是讓公眾知道如何實施專利技術,使專利技術得以推廣應用;另一方面則是讓社會公眾能夠清晰地知道專利權利范圍,知曉哪些是發明人的發明,哪些屬于公有領域。
所以,界定專利權利保護范圍既不能剝奪公眾使用公開技術的自由,又必須使公眾能夠以足夠確定的程度知道專利保護的內容。
[3]由于專利權保護的客體是專利技術方案而非專利產品,其性質是一種信息,不能從外部形態進行觀察,所以專利制度要求發明人必須通過專利權利要求書的形式向社會公開其技術方案和專利權利保護的邊界。
因此,界定實用新型專利權利保護范圍也應以專利權利要求為依據,主要考慮三個方面的因素:一是專利權利要求的作用;二是專利權利要求的解釋模式;三是專利權利效力審查機制。
(一)專利權利要求的作用。
專利權利要求表達了發明人就專利技術方案要求予以確認和救濟的主觀愿望,而當該權利要求經過審查批準后就成為決定專利權利范圍的依據。
專利權利要求對于界定專利權利保護范圍有三方面作用:一是專利權利要求界定了需要保護的發明內容,對于權利要求中沒有提及的發明部分,視為發明人不要求保護而貢獻給社會公眾使用;二是專利權利要求通過技術特征來表明要求保護的范圍,權利要求中的每個技術特征都對權利保護產生限定作用;三是通過專利權利要求,社會公眾可以事先得知哪些技術受到了專利權保護,并將那些表述不清、界限不明的部分排除在專利權利保護范圍之外,確保公眾信賴利益和交易安全。
(二)專利權利要求的解釋模式。
對專利權利要求進行解釋可以明確發明技術方案以及發明人意圖保護的權利邊界,有助于合理界定專利權利保護范圍。
當前,專利權利要求的解釋理論主要有兩種:一是中心限定制,即專利權利要求的作用主要體現在定義發明人在現有技術的基礎上做了什么貢獻。
在該種模式下,審理專利侵權糾紛的法院在判斷專利侵權指控是否成立時可以通過專利說明書和附圖的內容來理解發明的構思,并能夠較為自由地對專利權利要求做出擴大解釋,使之涵蓋從文字上看不同于專利權利要求內容的實施行為;二是周邊限定制,即專利權利保護范圍完全由權利要求的文字內容來確定。
在這種模式下,權利要求書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一旦權利要求書的文字經專利局審查確定,其保護范圍也就固定下來,審理專利侵權糾紛的法院在解釋專利權利要求時必須嚴格遵循權利要求書的文字內容。
(三)專利權利效力審查機制。
專利在授權公告以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都可以提起異議程序,要求宣告專利權利無效。
專利權利效力審查目前也有兩種模式,即由法院在審理專利侵權糾紛的同時審查專利是否有效的美國模式,以及由專門法院或者專門機關來處理專利是否有效的德國模式。
在美國模式下,法院有更大的決定權,對界定專利權利保護范圍起主導作用;而在德國模式下,審理侵權訴訟的法院不能決定專利權利效力,所以專利權利要求書對于界定專利權利范圍的作用就更為突出。
不過,由于美國法院采納周邊限定制的解釋理論,有效限制了法院在侵權訴訟中界定專利權利保護范圍時的裁判權力,而德國法院接受中心限定制的解釋理論,擴大了法院對專利權利保護范圍的決定權。
所以,兩種專利效力審查模式配合各自的專利權利解釋理論所實現的專利保護水平實質基本相當。
(四)我國界定專利權利保護范圍的模式選擇。
在中國,對專利權利效力的審查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審理專利侵權訴訟的法院不能決定專利權利效力問題;而在權利解釋方面,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
在此制度下,專利權利要求成為決定專利權利保護范圍的主要因素,法院在審理專利侵權訴訟時必須將經過專利局審批的專利權利要求的有效性作為判斷侵權是否成立的前提和基礎,不得否定專利權利的有效性,并且專利權利保護范圍應受到專利權利要求內容的嚴格限制,法院不能脫離專利權利要求的內容隨意擴大或者縮小專利權利保護范圍。
對于未經實質審查的實用新型專利而言,專利授權范圍基本等同于發明人的原始要求,也就是說專利權利要求缺乏出于維護公眾利益而進行的必要限制。
如果在司法環節不對專利權利保護范圍作出合理界定,勢必導致對專利權人的保護力度過大,而忽視了社會公共利益,從而背離專利制度的宗旨。
三、合理界定實用新型專利權利保護范圍的方法 (一)權利要求的語言文字應當準確、清晰。
發明人通過權利要求書,用語言文字的形式將要保護的技術方案概括出來并向社會公開,使公眾能夠有一個穩定的心理預期。
但人的認識能力和表達能力是有限的,用語言文字來表達一個技術方案并非易事,當權利要求書不能完整、準確地概括技術特征時,必然會導致權利要求的實際范圍可能被夸大。
所以,語言文字的準確、清晰是專利權利要求應當具有的重要特征。
筆者認為,對于實用新型專利而言,當專利權利要求的語言文字或者術語模糊不清或存在兩種以上解釋時,應當傾向于考慮社會公眾和第三人的信賴利益,選擇專利權利保護范圍較窄的那種解釋,壓縮專利權利的保護范圍。
(二)說明書對專利權利要求有限制作用。
集成電路與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遭遇賣房者虛假宣傳的,可以到房地產管理部門、工商局對該行為人進行投訴,虛假宣傳行為會受到行政處罰。
同時,也可以委托律師提起訴訟進行維權。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屬于發布虛假廣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屬于發布虛假廣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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