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怎么判定,實用新型專利和發明專利兩者有什么區別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6-13 14:26:05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怎么判定,實用新型專利和發明專利兩者有什么區別
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怎么判定
專利有三種類型,分別是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個人或企業要通過書面的方式,向專利部門提交申請,當然,并不是所有申請人能成功,這其中,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不需要經過實質審查,那么什么是外觀專利權?下面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外觀設計專利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外觀設計是指工業品的外觀設計,也就是工業品的式樣。
外觀設計專利權是我們國家專利權之中的一種,屬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對象,而具體的就是對于保護外觀設計上的發明創造授予的一種權益。
這種專利權相對于發明專利還有實用新型專利不同,這種知識產權并不是用于技術上的方案。
在我們國家的法律中對于外觀設計專利的定義,就是指的對于產品的形狀、圖案或是結合了形狀、圖案以及色彩所作出的一種富有美感并且要求其能適用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上面。
1、申請階段 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專利申請文件應當包括:外觀設計專利請求書、圖片或者照片。
要求保護色彩的,還應當提交彩色圖片或者照片一式兩份。
提交圖片的,應當均應為圖片,提交照片的,應當均應為照片,不得將圖片或照片混用。
如對圖片或照片需要說明的,應當提交外觀設計簡要說明。
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應提交委托書。
申請費用減緩的,應提交費用減緩請求書及相應的證明文件。
2、審查階段 中國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實行初步審查制度。
在初步審查過程中,審查員會針對申請文件中的形式問題發出補正通知書。
申請人針對該通知書做出補正。
同時審查員會針對是否屬于外觀設計專利保護客戶進行審查,若存在不屬于外觀設計專利保護客戶的,審查員將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申請人針對該審查意見通知書進行答復或者對申請文件進行修改。
3、授權階段 (1)授權:在通過初步審查后,審查員會發出授予專利權通知書。
申請人在接到授予專利權通知書之后,需要辦理以下登記手續: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專利登記費、授權當年的年費、公告印刷費以及專利證書印花稅。
(2)頒發證書:申請人在辦理登記手續之后即可獲得專利證書。
此段時間約為2-3個月左右。
判斷是否構成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確定外觀設計的保護范圍,應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專利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對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可以用于理解該外觀設計的保護范圍。
(1)外觀設計專利權人在侵權訴訟中,應當提交其外觀設計的“設計要點圖”,說明其外觀設計保護的獨創部位及內容;專利權人在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時已向中國國家專利行政部門提交“設計要點圖”的,專利檔案可以作為認定外觀設計要點的證據。
(2)外觀設計專利權人請求保護色彩的,應當出具中國國家專利行政部門認可的相關證據,用以確定外觀設計的保護范圍。
(3)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排除僅起功能、效果作用,而消費者在正常使用中看不見或者不對產品產生美感作用的設計內容。
2、審查被控侵權產品與專利產品是否屬于同類產品,不屬于同類產品的,不構成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
同類產品是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的前提,但不排除在特殊情況下,類似產品之間的外觀設計亦可進行侵權判定。
如果希望能夠用法律維權,建議你可以進行 在線咨詢,專業的律師團隊會為你解答問題,及時合法的保護你的權益。
實用新型專利和發明專利兩者有什么區別
核心提示:日常生活中我們會聽到專利這個詞,而專利又分為實用新型專利和發明專利,在它們兩者之間有什么區別呢?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下實用型專利和發明專利的定義以及二者的區別。
詳情請看下文。
先從專利法實施細則中有關發明和實用新型的定義來看,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是指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你可以看得出來,發明可以保護的主體比實用新型來得多,實用新型只能保護結構方面的(包括層結構),方法、材料之類的就不能保護,但是發明可以保護除了實用新型能保護的外,還能保護方法、材料等。
另外,從專利申請審查的角度來看,發明專利申請需要經過實質審查,即專利性審查,較為嚴格,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僅形式審查,不涉及專利性審查。
換句話說,實用新型專利只要文件不出錯(明顯出錯)都會授予專利權。
從審查周期來看,發明專利申請的審查周期較長,3、5年是正常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審查時間較短,快的幾個月,慢的也只要一年半左右。
從專利權的穩定性來看,發明是經過實質審查的,所以一旦獲得專利權,其權利是比較穩定的,不容易被無效,而實用新型未經實質審查,即使獲得專利權,其權利也非常不穩定,很容易被宣告無效。
從保護期限來看,發明的保護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為10年。
上面所述大多依照中國專利法,而外國專利法體系又有所不同。
如美國,無發明和實用新型之分,只有Invention和Design加上個Plant,其中的Invention實際上包括中國的發明和實用新型,都要經過實質審查。
1。發明 專利法所稱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1)發明是一項新的技術方案 技術方案是指運用自然規律解決人類生產、生活中某一特定技術問題的具體構思,是利用自然規律、自然力使之產生一定效果的方案。
技術方案一般由若干技術特征組成。
例如產品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可以是零件、部件、材料、器具、設備、裝置的形狀、結構、成分、尺寸等等;方法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可以是工藝、步驟、過程,所涉及的時間、溫度、壓力以及所采用的設備和工具等等。
各個技術特征之間的相互關系也是技術特征。
(2)發明分為產品發明和方法發明兩大類型 產品發明包括所有由人創造出來的物品做出的發明。
方法發明包括所有利用自然規律的方法,又可以分為制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兩種類型,例如對加工方法、制造方法、測試方法或產品使用方法等所做出的發明。
專利法保護的發明也可以是對現有產品或方法的改進。
絕大多數發明都是對現有技術的改進,例如對某些技術特征進行新的組合,對某些技術特征進行新的選擇等,只要這些組合或選擇產生了新的技術效果,就是可以獲得專利保護的發明。
2。實用新型 專利法所稱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如何認定外觀設計專利的侵權
各民事主體之間發生的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不斷增多。
由于專利法的規定比較原則,給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的審理帶來了一定的困難。
本文中,筆者僅結合審判實踐,就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審理中有關侵權判定的問題進行粗淺的論述。
一、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范圍的確定 外觀設計專利權與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一樣,是一種無形財產權,其權利客體無法像有形財產那樣明晰地予以界定。
要合理保護外觀設計專利權,必須使公眾能夠以足夠的確定程度知道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在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案件中,要判定被控侵權產品是否侵犯了外觀設計專利權,首先應當確定權利人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范圍的確定是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的基礎。
專利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
”由此可知,我國專利法保護的不是單純的外觀設計,而是與產品結合的外觀設計。
從這一意義上說,受我國專利法保護的外觀設計必須以產品為載體,不能脫離產品而存在,我國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包含外觀設計及其所依附的產品兩個因素。
(一)正確把握外觀設計和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涵義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專利法所稱的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 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外形、圖案相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
” 與發明和實用新型不同,外觀設計是從產品美感的角度出發的,它表現在產品外部,是關于產品外表的裝飾性或藝術性的設計。
同時,受我國專利法保護的外觀設計還必須是能夠在工業上應用的,假如產品的外形、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外形、圖案的結合不能為生產經營目的而用工業的方法復制出來,就不是我國專利法意義上的外觀設計 。需要注重的是,只有工業品才能作為外觀設計的載體,農產品、畜產品、自然物均不能作為外觀設計的載體。
所謂外觀設計專利產品,是指某種產品的外觀設計與獲得專利的外觀設計相同或者相似,而且該產品與外觀設計被授權時指定使用的產品類別相同或者相類似。
判定被控侵權產品是否屬于外觀設計專利產品,不僅要看該產 品的外觀設計與權利人獲得專利的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而且要看該產品與權利人獲得專利的外觀設計被指定使用的產品類別是否相同或者相類似 。在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中,應當首先審查被控侵權產品與專利產品是否屬于相同或相類似的產品,不屬于相同或相類似的產品的,則不構成侵權,只有在被控侵權產品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是相同或者相類似產品的情況下,才有必要進行下一步的判定。
確定產品的類別可以參考產品的名稱,依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布的外觀設計產品分類表,同時綜合考慮消費者的判定標準和公認的商業習慣。
在司法實踐中,確定產品相同或相類似通常以產品的用途和功能為標準,以用途為主。
用途相同,功能相同,即為相同產品;用途相同但具體功能有所不同,即為相似產品。
如不同的機械鐘,盡管結構不同,但它們的用途和功能是相同的,故屬相同產品;石英鐘和機械鐘都是記時工具,其用途相同,但功能不同,故屬相似產品。
(二)合理解釋專利公告中的圖片或照片 外觀設計是由產品的外形、圖案、色彩等因素以及這些因素的組合來表現的,這些因素本身比較適合通過視覺直觀感知,而很難用文字準確地予以描述,因此,我國專利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以及該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應當寫明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及其所屬的類別。
”專利法不要求外觀設計專利申請者提交權利要求書、說明書等文字說明文件,只有在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才會依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要求申請者提交簡要說明,用以補充說明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顯示的外觀設計專利產品,包括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的設計要點、請求保護色彩、省略視圖等情況。
當外觀設計專利被授權后,社會公眾對其權利內容知曉的渠道僅限于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的《外觀設計專利公報》。
專利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
”由于專利法對提交簡要說明未作強制性的規定,因此不少外觀設計專利申請者未提交簡要說明,加之專利法并未對簡要說明可否用來解釋圖片或照片作出明確的規定,使一些審判人員對專利公報中的授權公告圖的解釋感到難于操作。
從一般意義上講,圖片和照片雖然看起來一目了然,但因為其客觀上不可能像文字那樣對自身表達的涵義作出限定性的修飾,因此對圖片和照片自由解釋的空間遠比對文字的解釋空間大。
對于外觀設計授權公告圖中何處是設計人具有獨創性的設計部分,不同的人從不同的利益角度出發可能會作出不同的解釋。
實踐中較常見的情況是,在案件審理中,權利人往往會主張這也是其獨創部分,那也是其獨創部分,而被控侵權人則盡可能主張將權利人專利中的獨創部分壓縮到最小。
眾所周知,專利法保護的外觀設計是具有獨創性的設計方案,換句話說,只有設計中的創新點才是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權利人對創新點的無限擴大,無疑是對專利權保護范圍的擴張解釋。
假如答應權利人隨意擴張自己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無疑會給社會公眾的利益造成極大的損害。
在確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時,如何做到既保護專利權人的利益,又防止專利權人利用專利進行不合理的壟斷,從而構建專利權人和社會公眾利益的平衡,是擺在每一位專利審判工作者面前的嚴厲課題。
對專利權保護范圍的解釋應當寬嚴相濟。
筆者贊同多數人的觀點,即在根據專利公告中的圖片或照片解釋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時,應當結合產品的可設計空間綜合考慮,若某類產品的可設計空間較大(如新上市的產品),對其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予以較寬的解釋,若某類產品的可設計空間較小(如電冰箱、型材等成熟產品),對其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予以較窄的解釋。
其道理很簡單,因為越是成熟的產品,包含的公知成分越多。
(三)排除公知在先設計 按照專利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同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者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和不相近似。
我們把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者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叫做公知在先設計 。
外觀設計是依附于一定的產品上的,除非該產品是前所未有的,否則該產品中必定會包含公知成分。
可以說,絕大部分外觀設計專利都是在過去已有外觀設計基礎上的改進。
雖然專利法條文中并未規定人民法院在進行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時,必須排除專利圖片或照片中的公知在先設計部分,但是,公知在先設計屬于人類社會的共同財富,它已經處于公開狀態,公眾隨時都可以通過正當途徑了解其設計方案,并加以推廣運用,使其價值得到更加充分的體現,假如將這些公知在先設計也囊括在專利權人的權利范圍內,答應其獨占享有,對公眾來說是不公平的,也會嚴重阻礙科學技術的進步和創新。
所以,為保護社會公眾的利益,根據專利法的立法精神,審判人員在根據授權公告圖確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時,應當首先區分出公知在先設計部分和具有獨創性的部分,將公知在先設計部分排除在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之外。
在外觀設計專利侵權訴訟中,被控侵權人可以利用公知在先設計進行抗辯,即主張被控侵權產品使用的是公知在先設計的設計方案或者與公知在先設計方案更為接近。
審判中確定公知在先設計,可以采用以下方法:先由權利人陳述其專利中所包含的創新點,再由被控侵權人舉證證實權利人主張的創新點中的公知在先設計部分,然后由權利人和被控侵權人進行質證,對權利人未主張為創新點的部分和被控侵權人所舉證據足以證實的部分,可以認定為公知在先設計。
(四)排除功能性外觀設計
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怎么判定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更多關于 實用新型專利和發明專利兩者有什么區別 的資訊,可以咨詢 樂知網。
(樂知網- 領先的一站式知識產權服務平臺,聚焦 專利申請,商標注冊 業務)。
關鍵詞: 申請專利 如何申請專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