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判定專利侵權的原則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6-12 22:39:50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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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
人身侵權損害賠償是指行為人由于過錯,或者雖無過錯但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義務,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身體,依法應當承擔損害賠償法律后果的行為。
人身侵權損害賠償是損害賠償中的一種,在實踐中,因其所發生的糾紛,在損害賠償中占有很大比例。
人身侵權損害賠償是指行為人由于過錯,或者雖無過錯但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義務,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身體,依法應當承擔損害賠償法律后果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稱為賠償權利人;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稱為賠償義務人。
根據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應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賠償金和殘疾輔助器具費。
造成死亡的,應當賠償死亡賠償金。
受害人有被撫養人的,賠償義務人還應賠償被撫養人生活費。
另外,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還可以要求精神損害撫慰金。
相關知識侵權損害賠償特征:1、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方式以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損害為前提。
在各種責任形式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這幾種責任的承擔,均不能以實際造成他人的財產或人身損害為前提,只要受害人的財產、人身或其他權利遭到侵害、面臨危險或受到妨礙,即可要求行為人承擔此幾項責任;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做、更換這幾種責任的承擔只以財產受到侵害為前提;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和賠禮道歉這幾種責任的承擔通常僅以人身權或知識產權受到侵害為前提。
而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既可以以他人財產受到損害為前提,也可以以他人的人身受到損害為前提。
2、損害賠償以給付金錢或實物財產為內容在其他責任形式中,侵權行為人不存在向受害人給付金錢的問題;即使以實物財產賠付,該財產也應屬于侵權行為人所有。
而在返還財產的責任形式中,侵權人向受害人返還的財產本來就屬于受害人所有或管理。
3、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受各種因素的制約其他形式的責任,在實際承擔時較為簡單,易于操作。
而損害賠償責任在實際承擔時卻較為復雜,通常會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
比如,要考慮到賠償的范圍、賠償數額的計算、侵權人和受害人的經濟狀況,在故意侵權中,還要考慮到懲罰性賠償,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的規定等。
判定專利侵權的原則
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的判定方法一、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的判定方法(一)直接對比法直接對比法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將被控侵權產品與專利的圖片或照片直接進行比較,采取這一方法應特別注意作比較時直觀的效果較差,特別是用筆畫的專利圖片,與做成產品后的視覺效果有一定差異,不能把這些圖片視覺效果的差異看成是專利與被控侵權產品的差異。
二是將專利權人或被許可人生產的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直接與被控侵權產品比較,這種比較的效果最佳,也最易作出是否相同或近似的判斷,但需注意的是專利權人或被許可人所生產的產品是否與申請專利時的圖片或照片完全一樣。
許多企業申請專利后,不斷完善產品設計,實際生產的產品與申請專利時的產品往往有些變化。
因此,用產品作直接比較時,應剔除與專利文件不相同或變化之處,因為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范圍是以申請批準文件中的圖片或照片為準。
(二)交叉對比法交叉對比法一般較適用于與公知公用產品有密切關聯的外觀設計專利。
在具體方法是先將被控侵權產品與已有公知公用產品作一比較,然后再將其與專利產品作比較,如果被控侵權的產品更接近于專利產品則一般構成侵權,更接近于公知公用產品則不侵權。
通過這種交叉比較來剔除公知公用產品部分造成的相同,否則,對于被控侵權者是不公平的,很可能將不是專利權人的設計范圍給變相擴大到其保護范圍。
(三)視角對比法視角對比法是指從不同的視線角度去比專利與被控侵權產品的異同。
在比較異同時,首先應看主視圖,然后比較側視圖或俯圖,對許多產品俯視與仰視的異同一般不是很重要,但對于較小的產品,如玩具手槍,其所有視圖都屬易見部位,往往無主次之分,則應從各個視角綜合判斷其異同。
對一些透明或半透明的產品,還應注意其透明狀態下的視覺效果。
外觀形狀相同,但另一產品采用的全透明的設計,其視覺效果可能差異很大,從而使兩件形狀相同的產品不易混淆,不易區別,此時不能輕易作出相同的判定。
對一些在使用中有多種變化狀態的產品,亦應注意其不同狀態下的視覺對比效果,不能僅憑一種狀態下的近似就作出侵權的判斷。
另外還可以從外觀設計的設計要點部分進行比較,設計要點往往是其與眾不同的創新點。
設計要點相同或相似,而其余部分也無明顯區別的,應認定為侵權。
在判斷外觀設計產品是否侵權時應多從幾個視角去觀察比較,最后作出是否相同或近似的綜合判斷。
二、怎樣判斷外觀設計相同?對于同一類別產品的外觀設計,對應于被比設計的具體類型,外觀設計相同的具體情形分為以下幾種:(一)單純形狀的外觀設計不管在先設計是否有特定的圖案、色彩,只要被比設計的形狀與在先設計的形狀相同,則兩者外觀設計相同。
被比設計的形狀與在先設計的形狀不相同的,兩者外觀設計不相同,被比設計與在先設計不是相同的外觀設計。
(二)單純圖案的外觀設計只要被比設計的圖案與在先設計的圖案相同,則兩者外觀設計相同。
被比設計的圖案與在先設計的圖案不相同的,兩者外觀設計不相同,被比設計與在先設計不是相同的外觀設計。
(三)形狀和圖案結合的外觀設計被比設計的形狀和圖案分別與在先設計的形狀和圖案相同的,兩者外觀設計相同。
(四)形狀和色彩結合的外觀設計被比設計的形狀和色彩分別與在先設計的形狀和色彩相同的,兩者外觀設計相同。
(五)圖案和色彩結合的外觀設計被比設計的圖案和色彩分別與在先設計的圖案和色彩相同的,兩者外觀設計相同。
(六)形狀、圖案和色彩結合的外觀設計被比設計的形狀、圖案和色彩分別與在先設計的形狀、圖案和色彩相同的,兩者外觀設計相同。
專利權轉讓的相關事項
關于知識產權訴訟管轄法院管轄權司法解釋如下:并不全是由中級法院管轄,首先,這是法律的明確規定,其次是考慮到知識產權糾紛的專業性質及標的額較大等原因。
一、著作權侵權訴訟管轄法院1、級別管轄: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的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該條體現的是人民法院的級別管轄,即關于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的第一審在中級人民法院,第二審在高級人民法院。
2、地域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適用地域管轄。
即“侵權實施地、侵權復制品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商標權侵權訴訟管轄法院1、級別管轄:商標權民事糾紛案件的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本解釋第一條所列第1項第一審案件,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權確定其轄區內有關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本解釋第一條所列第2項第一審案件,根據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確定管轄。
商標民事糾紛第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
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在較大城市確定1一2個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
”2、地域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權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適用地域管轄。
即“因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五十二條所規定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專利權侵權訴訟管轄法院1、級別管轄:專利權民事糾紛案件的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2、地域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權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適用地域管轄。
即“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侵權行為地包括:被控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專利方法使用行為的實施地,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制造、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實施地。
上述侵權行為的侵權結果發生地。
四、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8日發出了《關于調整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通知》,調整了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級別管轄標準。
(1)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2億元以上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1億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上述標準以下,除應當由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之外的知識產權民事案件。
(3)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可以管轄訴訟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下的第一審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且當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屬高級或中級人民法院轄區的第一審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具體標準由有關高級人民法院自行確定并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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