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專利權行為的認定,專利權的民事保護問題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6-12 15:41:08 瀏覽: 7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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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專利權行為的認定
一、認定專利侵權行為的法律依據 我國專利法第六十條規定,專利權被授予后,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實施其專利的侵權行為,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損失。
該法第十一條規定,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制造、使用、銷售、進口其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
銷售、進口依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者制造、銷售、進口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新修改的專利法將未經許可許諾銷售也作為被禁止的方式之一。
從我國專利法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構成專利侵權行為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有被侵犯的有效的專利權存在。
一項發明創造只有在其被授予專利權的有效期間內,才受法律保護,第三人實施該項發明創造才有可能構成侵犯專利權,在授于專利權以前,專利權期限屆滿后,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后或者已經終止后,第三人的實施行為不構成專利侵權。
2、未經專利權人許可。
只有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的實施行為才可能構成專利侵權;凡經過專利權人許可的實施行為,例如書面許可,口頭許可或者默示許可等,則不構成侵權。
默示許可是指一方當事人提出民事權利的要求,對方未用語言或者文字明確表示意見,但其行為表明已經接受的,即為默示許可。
對于專利權人主動為他人實自己專利進行技術指導的行為,審判實踐中一般認定專利權人已經默示許可他人或被指導的廠家共同實施其專利技術,不構成侵權。
3、以生產經營為目的。
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即以營利為目的的實施一定的行為,才可能構成侵權。
不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專利,不構成侵權。
4)行為不屬于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另有規定一般是指在專利法上另有規定的情形,這是指專利法對專利權行使規定的某種限制。
我國專利法規定的專利侵權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1]: 1、制造專利產品的行為。
這里所說的專利產品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專利產品。
我國專利法對產品專利的制造行為的保護是絕對的[2]。
不論制造者在主觀上是否知道屬專利產品,在我國領域內的什么地方制造,用什么方法制造,制造了多少產品,只要在制造的產品中完整地使用了他人產品專利的權利要求書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即構成專利侵權。
對制造者的這種絕對的保護以及不論制造權者主觀上是否知道屬專利產品,是否說不要求制造者主觀上的過錯,對此會有不同的見解。
筆者認為,制造者在其主觀上應當有對不得侵犯他人專利的注意義務,也就是說其在同領域應當對他人的專利情況有所了解,這是法律對制作權者的嚴格要求。
如果制造者實施了未經許可的實施他人專利的制造行為,即應當推定其主觀上有過錯。
這種推定有過錯的歸責原則,是過錯推定原則。
2、使用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行為。
這里所說的專利產品是指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的侵權產品,它不包括專利權人或者被許可人,計劃實施許可人或者強制實施許可人制造的專利產品。
這種使用行為雖然構成侵權,但是,如果使用者在主觀上不知道他所使用的產品是侵權產品,則不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在任何情況下,使用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產品的行為均不構成侵權。
3、銷售、許諾銷售專利產品的行為。
這里所說的銷售是指經銷侵犯專利權的產品。
經銷侵權產品的行為雖然構成侵權,但是,如果銷售者在主觀上不知道該產品為侵權產品而銷售,則不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對使用、銷售行為作如此規定,是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理利益。
因為在現實的商品經濟社會,一個經營者往往經銷上萬種商品,要求經營者預先知道他所銷售的商品在技術上不是侵權產品是不現實的。
在專利權人告知銷售者該產品是侵權產品以后,銷售者堅持繼續銷售的,則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許諾銷售[3](offeringfor sale)是指銷售要約的邀請或稱明確表示愿意出售某種產品的行為,其包括展覽、演示、廣告等各種形式。
如果未經許可對他人專利產品進行許諾銷售,如在博覽會上對他人專利產品的展示等都將為專利法所禁止。
4、進口專利產品的行為。
進口專利產品是指一種產品技術在我國受專利法保護,在其他國家制造的相同產品輸入到我國的行為。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任何單位或個人進口這種專利產品的行為即構成侵權。
至于該專利產品是在哪一個國家制造的,在制造國是否受專利保護以及采用何種方式進口,都不影響侵權的認定。
應當注意的是,關于進口侵權產品的責任承擔,世界上不少國家把進口侵權行為視為侵權產品的制造者和進口者共同實施的侵權行為,一般裁決出口方和進口方共同承擔侵權責任。
如果買賣合同中約定賣方提供的貨物保證不侵犯第三人的知識產權,則進口侵權責任由賣方承擔。
專利權的民事保護問題
專利制度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保護專利的知識產權的一項制度。
一項發明創造并不能自動得到專利保護,專利局也不能主動授予專利權,必須由有權提出專利申請的人,按照規定提交必要的申請文件,專利局接受申請后,經法定程序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才授予專利權。
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權利要求書、說明書摘要和必要的附圖等文件。
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應提交請求書及該外觀設計的圖片或照片等文件。
專利申請文件可以由申請人自己撰寫,也可以委托他人撰寫。
由于申請專利事務是一項繁雜的法律事務,一般人不容易完成這項任務,申請人可以委托具有專利資格的代理人撰寫申請文件和辦理有關申請事務。
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代理人申請專利和辦理申請事務的,應當同時提交委托書,寫明委托權限,并按有關專利代理服務收費標準繳納代理服務費。
向專利局遞交專利申請文件時,可以直接面交專利局,也可以掛號郵寄專利局,還可以委托代理機構代理人辦理。
向專利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手續時,應當按照專利收費項目和標準繳納有關費用。
各種費用可以直接向專利局繳納,也可以通過郵局或銀行匯付,還可以通過代理機構轉繳。
專利局收到符合規定的專利申請文件后,即發給申請人受理通知書,并注明其專利的申請日、申請號及其他事項。
武漢探索解決知識產權糾紛新途徑
如何通過仲裁制度來解決知識產權糾紛,已成為各地執法部門共同關注的問題。
日前,武漢知識產權仲裁調解中心運用仲裁機制,首次成功處理了一起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探索出了一條解決知識產權糾紛的新途徑。
有關負責人表示,仲裁機制的運用,標志著武漢在探索非訴訟方式解決知識產權糾紛方面取得了突破性進展。
2009年,武漢市知識產權局受理了一起某專利權人與某知名企業的專利侵權糾紛。
經立案調查后,案件事實已經非常清楚,但在口頭審理程序前,因專利權屬之爭,該案雙方當事人開始了法院權屬糾紛的訴訟程序。
經過兩審終審后,專利權屬沒發生變化。
為此,武漢市知識產權局在專利權人的要求下恢復了原糾紛案件的調處。
那么,能否通過仲裁方式來認定侵權事實并確定賠償數額?執法人員引導雙方當事人采取仲裁機制解決這起侵權糾紛。
在權衡利弊后,雙方在武漢知識產權仲裁調解中心簽署了同意進入仲裁程序的協議,最終和解。
在此次專利糾紛處理過程中,專利權人認為,在仲裁中由于有了專家的參與,可消除糾紛中的技術障礙,有利于實現裁決的公正,更有利于維持雙方正常的合作關系。
被請求方代理人則表示,在訴訟之初,企業最擔心涉密問題,在知識產權糾紛的仲裁中,除了一般性的保密要求之外,還要求保護其技術秘密如專利技術和專有技術。
仲裁程序采取對專利保密的形式,在很大程度上減少了商業秘密和企業商譽受到的損害,有利于知識產權的保護。
對此,武漢市知識產權局執法處有關負責人表示,武漢知識產權仲裁調解中心解決的這起專利侵權糾紛,標志著武漢在探索非訴訟方式解決知識產權糾紛方面取得了突破性進展,并為以后的研究提供了有力的事實依據。
在仲裁程序中,雙方當事人在仲裁中的對抗性比在訴訟中的要小,對繼續保持合作關系有利,知識產權交易中互相合作就更為重要,因而人們樂于將有關糾紛交付仲裁。
他希望隨著制度的不斷完善,在不久的將來,仲裁程序將成為解決知識產權糾紛的一種途徑。
侵犯專利權行為的認定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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