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藥知識產權保護之形式和途徑,如果專利被侵權怎么辦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6-12 15:40:31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中藥知識產權保護之形式和途徑,如果專利被侵權怎么辦
中藥知識產權保護之形式和途徑
近年來,中藥以其毒副作用較小的特點受到國外制藥公司的青睞。
一些發達國家一方面利用合作、收購、兼并等方式來獲得我國寶貴的中藥古方、驗方和祖傳秘方;另一方面又利用知識產權為武器,希望獨占已被其獲取的我國中藥技術和知識財富。
因此筆者認為,研究和運用中藥知識產權來維護中藥的國內外市場、參與國際競爭,已成為中藥發展的一項緊迫任務。
專利保護中藥知識產權最重要的保護形式 中藥知識產權問題涉及的范圍很廣,包括專利、商標、行政保護以及商業秘密等多方面。
其中專利保護是中藥知識產權最重要、最有效的保護形式,因為它不僅有利于引進國外新的專利技術,將其應用于中藥現代化的研究,更可以促進和保護我國中藥自主研發進程。
目前,我國主要依靠行政立法來保護藥品的知識產權。
例如1993年國務院頒布的中藥品種保護條例就是我國中藥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形式。
中藥品種保護與專利保護相比具有審批速度快、保密性強的特點。
但在實踐中,中藥品種保護也存在著許多缺陷,如:保護的對象僅僅是中藥品種,中藥的生產方法、專用器械等不被保護;企業所享有的中藥品種保護不具有排他權,同一個品種可能有多家企業同時享有產權保護;中藥品種保護還受到專利保護的阻截,因為根據中藥品種保護條例的規定,只有沒有申請專利保護的品種才能申請中藥品種保護;同時,中藥品種保護只是國內的行政保護措施,無法與國際上的通用做法接軌,缺少戰略保護作用。
據國家知識產權局數據顯示,雖然近年來國內的發明專利申請每年都在大幅度上升,但有關中藥發明專利的申請數量卻始終在1700件左右徘徊。
同時由于中藥產品申報專利要符合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的要求,許多中藥生產企業用簡單辦法申報專利的愿望并不容易實現。
例如從1993年以來,我國中藥專利申請不斷增加,但被批準的卻很少。
出現這種情況有著多方面的原因:一是多種保護形式共存,給推進專利保護制度帶來困難;二是中藥發明涉及中藥有效成份現代提取及純化工藝方面的申請相對較少,尤其是將有效成份提取為一個純化合物并申請其新的藥理用途的專利更是很少;三是許多中藥處方已是公知的內容,不具有新穎性,還有一些發明由于不能證明其藥用效果或者是一些發明人因不愿公開其技術內容而難于獲得專利授權。
由此可見,研究者申請專利必須有新的發明,即應通過深人研究,賦予中藥作用新的科學內涵,只有有了新穎性,才有獨占性;同時,申請專利還必須有創造性,研究改進的新工藝與原工藝要有本質不同,在技術上要有所進步;當然,申請的專利還必須有實用性。
中藥作用物質基礎研究中藥獲取產權保護的最有效途徑 中藥作用物質基礎的研究是實現中藥現代化的關鍵。
同時,采用現代科學方法闡明有效中藥制劑的作用靶點和相關的作用物質基礎也是獲取知識產權、提高中藥產品技術壁壘的重要保證。
因此,中藥物質基礎研究對于中藥知識產權保護具有重要意義。
目前,新的藥品注冊管理辦法已開始實施,它必將迫使企業重新調整醫藥研發戰略。
因此我們可以預見:企業在策劃新藥研究開發時,將會加大對選題立項的調查研究,注意有無知識產權保護、是否會構成對他人的侵權等問題;同時還將加大對那些療效確切、市場銷售前景看好,但作用靶點及作用物質不清、沒有知識產權保護的中藥產品的二次開發研究工作,以便注入新的科學內涵,獲取知識產權保護;另外,新藥研發產品的層次也將會提高。
而現階段企業可以做到的是:在傳統中藥制劑研究的基礎上,對該中藥制劑的各作用靶點和作用物質基礎做出科學、合理的解釋,由此申請發明專利(新用途、新工藝和新物質專利);應用中藥作用物質基礎研究的成果,重新修改、提高原有產品的質量標準,研發成新一代產品,為原有產品求得更好發展。
如果專利被侵權怎么辦
虛假宣傳房地產的可以向房地產管理部門、工商行政機關投訴,或者收集相關證據提起訴訟。
宣傳廣告就開發出售的商品房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由此對買受人決定訂立合同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的一部分,開發商違反該內容時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
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發布商品房銷售宣傳廣告,應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合法、科學、準確。
哪些行為不屬于專利侵權行為
在經濟快速發展的今天,人們也來也注重創新在經濟發展中的作用,連帶地也重視保護知識產權。
但是實踐中仍經常出現專利侵權的現象,那么專利侵權有哪些行為特征?接下來就由小編為大家進行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侵害的對象是有效的專利。
專利侵權必須以存在有效的專利為前提,對于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專利權人應當在專利權被授予之后,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2、必須有侵害行為,即行為人在客觀上實施了侵害他人專利的行為。
并以生產經營為目的。
3、非生產經營目的的實施,不構成侵權。
4、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即行為人實施專利的行為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又無法律依據。
(一) 實施他人專利行為 這類專利侵權行為必須滿足兩個條件:(1)未經權利人許可;(2)以生產經營為目的。
根據《專利法》第11條的規定,具有以下三種具體形式: 1、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進口他人發明專利產品或實用新型專利產品; 2、使用他人發明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進口依照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3、制造、銷售或進口他人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二)假冒他人專利行為 此類專利侵權是指侵害專利權人的標記權,根據《實施細則》第84條規定,有以下四種形式: 1、未經許可,在其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 2、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3、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4、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另外,《專利法》第59條還規定了另一種違法行為,即“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此種行為不是專利侵權的表現形態,也就不是專利侵權,不承擔專利侵權責任,僅承擔一般的民事侵權責任,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予以處罰。
(1)專利權一次用盡;專利權人制造、進口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后,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 (2)先用權人的實施權;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 (3)臨時過境;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中藥知識產權保護之形式和途徑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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