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糾紛的解決途徑有哪些?,侵犯專利權的行為有哪些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6-12 15:36:48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專利侵權糾紛的解決途徑有哪些?,侵犯專利權的行為有哪些
專利侵權糾紛的解決途徑有哪些?
一)未經許可實施他人專利行為。
這類專利侵權行為必須滿足兩個條件:未經權利人許可和以生產經營為目的。
根據專利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包括以下3種具體形式: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進口他人發明專利產品或實用新型專利產品;使用他人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進口依照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制造、銷售或進口他人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二)假冒他人專利行為。
這類專利侵權行為是指侵害專利權人的標記權。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2001)第八十四條規定,包括以下4種具體形式:未經許可,在其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三)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
根據專利法五十九條的規定,這類行為需要承擔一般的民事侵權責任,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并予公正,可予以處罰。
(四)除法律明確規定之外,在理論上和實踐中還存在兩種侵權行為:過失假冒,即指行為人本意是冒充專利,隨意杜撰一個專利號,而碰巧與某人獲得的某項專利的專利號相同。
在這種情況下,即使該行為無假冒故意,但其行為結果仍然構成了假冒他人專利。
反向假冒,即指行為人將合法取得的他人專利產品,注上自己的專利號予以出售,這種行為顯然不夠成假冒他人專利“,但事實上侵害了合法專利權人的標記權,仍是一種侵權行為,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侵犯專利權的行為有哪些
在現實生活中,我們都知道當我們對專利的申請,是需要擁有條件的,同時也要帶齊相關資料去辦理。
那么侵犯專利權行為的判定?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侵犯專利權的認定:從我國《專利法》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構成專利侵權行為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被侵犯的有效的專利權存在。
一項發明創造只有在其被授予專利權的有效期間內,才受法律保護,第三人實施該項發明創造才有可能構成侵犯專利權,在授于專利權以前,專利權期限屆滿后,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后或者已經終止后,第三人的實施行為不構成專利侵權。
(二)未經專利權人許可。
只有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的實施行為才可能構成專利侵權;凡經過專利權人許可的實施行為,例如書面許可,口頭許可或者默示許可等,則不構成侵權。
默示許可是指一方當事人提出民事權利的要求,對方未用語言或者文字明確表示意見,但其行為表明已經接受的,即為默示許可。
對于專利權人主動為他人實自己專利進行技術指導的行為,審判實踐中一般認定專利權人已經默示許可他人或被指導的廠家共同實施其專利技術,不構成侵權。
(三)以生產經營為目的。
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即以營利為目的的實施一定的行為,才可能構成侵權。
不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專利,不構成侵權。
行為不屬于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另有規定一般是指在專利法上另有規定的情形,這是指專利法對專利權行使規定的某種限制。
我國《專利法》規定,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實施其專利的行為,就是侵犯專利權的行為。
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具體表現為: (一)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為生產經營的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和進口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和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二)假冒他人專利與冒充專利。
即違背專利權人的意志,以欺騙他人獲取高額利潤為目的,通過廣告宣傳或者其他方法,將自己的非專利產品謊稱是利用專利技術制造的產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一)直接侵權行為。
主要是指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制造、使用、銷售、許諾銷售、進口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產品或利用專利方法獲得的專利產品,以及制造、銷售、許諾銷售、進口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其表現形式包括: 1、制造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 2、使用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行為; 3、許諾銷售發明、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 4、銷售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 5、進口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 6、使用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為; 7、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
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仍然屬于侵犯專利權的行為,需要停止侵害但不承擔賠償責任。
確立專利保護范圍一般采取何種原則
專利法不予保護的對象如下:1。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
國家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頒布的法律。
它不包括行政法規和規章。
發明創造本身的目的與國家法律相違背的,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例如,用于賭博的設備、機器或工具;吸毒的器具等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發明創造本身的目的并沒有違反國家法律,但是由于被濫用而違反國家法律的,則不屬此列。
2。科學發現。
它是指對自然界中客觀存在的現象、變化過程及其特性和規律的揭示。
科學理論是對自然界認識的總結,是更為廣義的發現。
它們都屬于人們認識的延伸。
這些被認識的物質、現象、過程、特性和規律不同于改造客觀世界的技術方案,不是專利法意義上的發明創造,因此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3。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智力活動,是指人的思維運動,它源于人的思維,經過推理、分析和判斷產生出抽象的結果,或者必須經過人的思維運動作為媒介才能間接地作用于自然產生結果,它僅是指導人們對信息進行思維、識別、判斷和記憶的規則和方法,由于其沒有采用技術手段或者利用自然法則,也未解決技術問題和產生技術效果,因而不構成技術方案。
例如,交通行車規則、各種語言的語法、速算法或口決、心理測驗方法、各種游戲、娛樂的規則和方法、樂譜、食譜、棋譜、計算機程序本身等。
4。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它是以有生命的人或者動物為直接實施對象,進行識別、確定或消除病因、病灶的過程。
將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排除在專利保護范圍之列,是出于人道主義的考慮和社會倫理的原因,醫生在診斷和治療過程中應當有選擇各種方法和條件的自由。
另外,這類方法直接以有生命的人體或動物體為實施對象,理論上認為不屬于產業,無法在產業上利用,不屬于專利法意義上的發明創造。
例如診脈法、心理療法、按摩、為預防疾病而實施的各種免疫方法、以治療為目的的整容或減肥等。
但是藥品或醫療器械可以申請專利。
5。動物和植物品種。
但是對于動物和植物品種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授予專利權。
6。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7。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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