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范圍和侵權判定原則,如何確定專利申請日 從哪幾方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6-10 12:05:13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淺談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范圍和侵權判定原則,如何確定專利申請日 從哪幾方面可以了解確定?
淺談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范圍和侵權判定原則
淺談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范圍和侵權判定原則 外觀設計專利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
外觀設計是指工業品的外觀設計,也就是工業品的式樣。
它與發明或實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觀設計不是技術方案。
由于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中沒有權利要求書,也沒有說明書,而只有表明該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
因此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我國《專利法》第56條第2款對此做了規定。
該外觀設計產品是指申請人在申請時指定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產品本身不受專利法保護。
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范圍是表示在圖片或照片中的該項外觀設計。
任何人在制造與上述指定產品相同的產品時,不得仿制該外觀設計。
所謂仿制,不僅包括一模一樣的摹仿,也包括實質上的摹仿,即仿制外觀設計中具有新穎性和獨創性的部分。
在具體判斷時,要把仿制的外觀設計與享有專利保護的外觀設計進行整體的比較,如果二者之間只有微小的差別,任何人看后都認為二者是近似的設計,則可認定前者摹仿了享有專利權的外觀設計,即前者侵犯了后者的保護范圍。
至于仿制品用什么方法制造出來的,不影響此種認定。
那么,如何判斷被控產品與原告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相同、相近似?主要有以下幾項原則: 1、判斷相同的原則: 物品相同和設計相同,判斷為相同。
所謂物品相同,是指產品的用途和功能完全相同。
如機械手表和電子手表,盡管它們的結構不同,但它們的用途和功能相同,故它們是相同的產品。
所謂設計相同,是指形狀、圖案、色彩(或者結合),三個要素相同。
一般產品的設計內容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單純的形狀或圖案設計;形狀和圖案二者結合的設計;圖案和色彩二者結合的設計;形狀、圖案、色彩三者結合的設計。
對于兩種以上要素結合的設計,必須兩種以上要素完全相同時,才能判斷為相同的設計。
2、判斷相近似的原則: 物品相同,設計相近似,判斷為相近似;物品相近似,設計相同,判斷為相近似;物品相近似,設計相近似,判斷為相近似。
所謂物品相近似,是指同一類的產品,即是指用途相同、功能不同的物品。
如鋼筆與圓珠筆都是書寫工具,其作用相同,但二者的功能不同,故二者屬相近似的物品。
3、判斷被控產品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除按照上述原則進行判斷外,在判斷過程中還要注意運用以下判斷方法: (1)以市場上一般購買者的水平判斷。
(2)從產品的外部和易見部位進行觀察判斷。
(3)從整體、綜合方面進行觀察判斷。
綜合判斷是在整體觀察的基礎上,對被控產品、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主要構成、重要新穎點進行判斷。
圖案的外觀設計,一般是由基地題材、構圖方法、花樣大小及色彩幾個要素變換而成。
對變化狀態的物品的外觀設計來講,應以其使用狀態作為基本狀態進行綜合判斷。
對于請求色彩保護的外觀設計來講,判斷色彩是否相同、相近似,應根據顏色的三個屬性、即色相、純度和明度進行綜合判斷。
形狀、圖案是外觀設計的基礎,色彩是附著在形狀、圖案之上的,疫有形狀、圖案,單純的色彩不能成國外觀設計。
從這個意義上講,色彩保護具有從屬性。
因此,請求色彩保護的外觀設計專利相同、相近似的判斷,一般應先對被控產品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形狀、圖案是否相同、相近似進行判斷,如果判斷為相同或相近似,再對色彩是否相同、相近似進行判斷。
與色彩有關可判斷為相近似的外觀設計,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物品相同,形狀、圖案、色彩相似;物品相同,圖案、色彩相似;物品相同,形狀、圖案、色彩相似;物品相似,形狀、圖案、色彩相同;物品相似,形狀、色彩相似;物品相似,圖案、色彩相似;物品相似,形狀、圖案、色彩相似。
總之,判斷被控產品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是否相同、相近似是一項技術性、知產代理師性很強的工作,判斷過程中既要掌握運用好各項原則,又要掌握運用好各種方法,唯有這樣,才能使判斷結論客觀、公正和合理。
如何確定專利申請日 從哪幾方面可以了解確定?
如何確定專利申請日 從哪幾方面可以了解確定? 【 】如何確定專利申請日。
隨著時代的發展,科技的進步,現如今越來越多的開始走向創新的道路,專利申請也隨著社會的進步與日俱增,我國對專利申請實行先申請原則,即當有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主體申請專利時,在各份申請都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的情況下,專利權將被授予最先申請的人。
因此,在不同日期申請專利的,以申請日作為判斷申請先后的標準。
那么,專利的申請日怎么確定?下面 專利事務所就為大家詳細介紹這方面的內容。
專利申請日:申請日,是指向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之日。
它確定了提交申請時間的先后,在有相同內容的多個申請時,申請的先后決定了專利權授予誰;它是判斷發明創造是否具有新穎性的日期標準,因為它確定了對現有技術的檢索時間界限;它還作為專利權期限及其他一系列有關期限的起算點。
如何準確確定專利申請日,可以從如下幾個方面確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28條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專利申請文件之日為申請日。
” 2、在專利局受理處和各專利代辦處當面提交的,以收到日為申請日; 3、郵局郵寄遞交的,郵戳日清晰的,寄出的郵戳日為申請日,郵戳日不清晰的,當事人不能夠提供證明的,以收到日為申請日; 4、郵寄或者寄到非受理部門的,以受理部門實際受到日為準; 5、通過速遞公司遞交的,以受理部門收到日為準;電子申請,電子申請系統收到的復合專利法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專利申請文件之日為申請日; 6、分案申請:以原申請的申請日為申請日; 7、電子形式提交:以專利局相關系統的收到日為申請日; 8、補交附圖導致申請日的重新確定:說明書文字部分寫有附圖說明但缺少相應附圖的,申請人選擇補交附圖的,以向專利局補交附圖之日為申請日。
專利權侵權訴訟 三、案件管轄
專利權侵權訴訟 三、案件管轄 1、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 根據《最高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侵權行為地包括:被訴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專利方法使用行為的實施地,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實施地。
上述侵權行為的侵權結果發生地”。
2、購買取得被訴侵權產品,但不起訴銷售者 《最高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 “原告僅對侵權產品制造者提起訴訟,未起訴銷售者,侵權產品制造地與銷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以制造者與銷售者為共同被告起訴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銷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機構,原告在銷售地起訴侵權產品制造者制造、銷售行為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3、網絡購買被訴侵權產品,侵權行為地的確定 自2017年6月3日,最高院在(2016)最高法民轄終107號(商標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中作出“網絡購物的收貨地不宜認定為侵權行為地”裁判意見后,在實務中對于類似的專利權侵權案件,法院在受理案件時基本就排除了將購買地、付款地、收貨地、發貨地、原告住所地作為侵權行為地(或結果地)認定有管轄權了,對此類案件最保險的做法是直接到被告住所地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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