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老產品改進可以申請專利嗎為什么,專利產品改進后還需要再申請專利嗎?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5-23 23:53:22 瀏覽: 141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以老產品改進可以申請專利嗎為什么,專利產品改進后還需要再申請專利嗎?
以老產品改進可以申請專利嗎為什么,專利產品改進后還需要再申請專利嗎?
很多發明人覺得當技術方案還沒有投入生產的時候,專利申請還為時過早,等到產品大規模生產后申請專利更合適。
即時僥幸獲得授權,專利也處在不穩狀態。
此時才發現可能有人侵權并提起了訴訟,侵權人則以專利申請之日技術已經被公開為由進行抗辯。
打不贏官司而且為了申請專利耗費了大量的時間、金錢。
專利申請的基礎并不是已經在市場上存在的產品,也不一定是已經成型的產品,主要有了切實可行的想法,那么就可以著手申請文件撰寫了。
有的發明人會認為申請了專利就可以高枕無憂了,從而忽視了后期的繼續研發工作,即使開發了新產品或做了新改進,也不再申請專利,這種錯誤認識的后果不亞于未申請專利。
如果他人對該產品有了改進并申請了專利,反過來就限制了原專利權人產品的更新迭代,這就導致了原專利權人不經意被侵權。
此時,原專利人就喪失了自己的知識產權。
針對專利產品的改進部分還有一種做法就是按照專利權要求的寫法,可以將原來的發明專利權要求的技術特征作為前序部分,進行劃界,而改進的技術特征作為特征部分就符合了。
已經取得發明專利證書的發明創造進行化改進后,是否需要再次申請專利? 如果之前的發明專利是自己的,可以根據實際價值或改進度的大小來決定是否需要再申請專利,如果之前專利是別人的,在改進度大的情況下,可以去申請專利。
專利授權后,同時也可以請求之前專利強制許可,但是如果再次申請專利,必須具備創造性、實用性和新穎性。
我國對發明專利的要求比較高,并不是你有改進就行,一定要是重大的改進且是針對我國專利法第二條第款所列的定義才行,我國的新穎性是指發明或實用新型不屬于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個人在申請日前就同樣的主體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記載在公布的申請文件中或公告的專利中。
如果產品在量產階段外觀有細節改動,還可以繼續申請專利嗎? 這個需要看產品改動的大小,如果改動比較小,對整個產品專利影響不大的話就可以重新再去申請,但是改動的地方是需要對你的產品有影響的情況需要重新申請。
如果外觀大改還是建議去重新申請一個專利,以免被侵權。
要看改進之處是否具有專利性。
如果有或者是介于有與沒有之間,最好針對改進之處申請專利,這樣能更加有效地保護自己的技術成果。
如果沒有,則可以不必申請。
要看已經申請專利的權利要求記載的內容,有沒有涵蓋現在改進部分。
以老產品改進可以申請專利嗎為什么,發現一個方法的新的用法,可以就此申請專利嗎?
當你有著這樣的想法之后,首先需要檢視一下你的發明是否符合專利的三性: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有條件的話,最好做一個檢索,看看在你之前有沒有人已經申請過同樣的專利。
越是上位的概念,保護范圍越大。
但是,授權的概率會變小。
如果將你的發明局限于某個領域,保護范圍變小了,獲得授權的概率會增大。
申請專利的過程不存在侵權。
要么授權,要么駁回。
所謂侵權是指對包含了他人專利的產品進行的制造、銷售和使用。
方法的使用不能申請專利 可以申請,這就是已知產品的新用途。
《審查指南》是審查員審理專利申請的依據,里面關于已知產品的新用途發明創造,給出了兩個判斷的例子。
(1)如果新的用途僅僅是使用了已知材料的已知的性質,則該用途發明不具備創造性。
(2)如果新的用途是利用了已知產品新發現的性質,并且產生了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則這種用途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具備創造性。
以老產品改進可以申請專利嗎為什么,如果我看到一個別人的專利,然后在他的基礎上改進為一個新專利,并在作者里邊帶上他,構不構成侵權?
不會,專利說明書中的技術背景就可以直接引用某某專利,誰寫的(不過其實沒必要寫明作者姓名,寫明XXX號專利就行了),現有專利存在的缺陷是什么。
這是合法的引用。
專利的權利核心是權利要求書,我們假設原專利只有3項主權利要求abc。
如果你在原專利的基礎上進行了再開發,開發出的技術是abcd,這種情況下原專利是你的基礎,你這個技術是可以獨立申請專利的,但實施這個專利同時還要獲得原專利人的許可。
如果你是受原專利啟發,但是你覺得他的那個技術不行,所以改變了原專利變成了abd,這個技術是獨立存在的,跟原專利沒有關系,也不需要獲得原專利人的許可。
發明人是不能亂寫的,發明人是誰也跟侵權與否沒關系 改進的專利不需要把在先的專利發明人作為當前專利的發明人。
是否侵權,需要看所實施的內容是否包括在先專利所要求的權利。
首先,到底是如何將原來專利的技術方案進行的改進,既然改進了,跟之前的技術方案“不一樣”,否則就不是“改進”了。
如果人家是“123”,改進之后有可能是“1234”或者“12”或者“124”或者“1345”,甚至還有可能是“4567”(這里面每種情形其實說起來都不一樣)。
其次,是否侵權,是要將所實施的具體的技術方案與專利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來進行比較,具體是拆解的技術特征之間進行比較。
判斷時按照侵權判定原則來進行就好,會用到“全面覆蓋原則”和“等同原則”等等來判斷。
是否侵權,并不取決于所改進發明的技術方案與原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之間的關系。
也就是說,是否侵原專利的權跟改進后發明的技術方案是什么沒有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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