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音和空客在民機領域的專利分析;湖南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評審工作專家名單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4-18 23:46:10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共申請專利98862件!對波音和空客在民機領域的專利分析,關于2020年度第一批湖南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評審工作專家名單的公布
共申請專利98862件!對波音和空客在民機領域的專利分析
共申請專利98862件!對波音和空客在民機領域的專利分析2020年疫情肆虐全球,民用航空運營業和制造業都遭受重大打擊。
據最新相關報道,2020年以來已經有超過40家航空公司宣布破產或暫停運營,根據預測,歐洲740家商業機場中的193家將在短時間內面臨破產。
在疫情影響下,世界民用航空巨頭波音和空客公司市值大規模蒸發,其民機生產總裝線面臨下調產能和暫停一些區域的生產等系列問題。
同時,2020年世界民用航空也發生了一些重大事件。
如美國聯邦航空局(FAA)批準波音737MAX復飛;卡雷姆公司開展全尺寸傾轉旋翼機(OSTR)技術試驗;喬比航空(Joby Aviation)完成了電動垂直起降飛行器(eVTOL)的試飛,標志著城市空運飛行器開始市場化等。
國外民機技術的深厚積累和新技術的創新發展對我國民機領域的發展具有很好的參考和借鑒價值。
2020年波音和空客占據了全球民機市場85%以上的市場份額,其民機領域專利技術最為先進,全球保護手段最為全面。
因此,本文主要介紹波音和空客兩大公司在2020年專利公開數量和技術分布情況、在華研發合作情況、專利質量分布情況、在美專利訴訟情況和在華專利法律狀態分布情況等5個維度的專利態勢。
一、波音和空客在全球范圍及我國的專利公開情況截至2020年底,波音和空客在全球范圍內共申請專利98862件,涉及43807項技術(即去同族后有43807項專利),在中國共申請8498件,平均約每5.15件申請就有1件在中國,是僅次于美國和歐洲的第三大目的國,如圖1所示。
2020年波音和空客在全球范圍內公開專利10903項(去同族),在中國公開1344件,其技術集中分布在飛機結構及相關設備(B64C、B64D)以及塑料零部件的加工與處理(B29C)等技術領域,排名前8位的技術占其公開總數的50%(其中與飛機外形結構最為相關的B64C、B64D占比為28%),如圖2所示,其在中國的技術分布與其在全球范圍內的基本保持一致,下表1為2020年波音和空客在全球范圍及中國的專利技術分布情況對比。
表1 2020年波音和空客在全球范圍及中國的專利分布數量二、波音和空客2020年在華研發合作分析從上圖可以看出,波音在華研發主要合作機構為國內研究院所和高校,而空客公司則沒有與國內研發主體在民機領域共同申請專利。
當然,上圖展示的2020年的合作數據僅僅占波音和空客在國內專利申請總數的極少一部分。
但是仍然可以看出波音公司在華研發合作機構以高校和研究院所為主,其中2020年與中科院自動化所合作最為緊密。
此外,波音與中國科學院青島生物能源與過程研究所合作較為緊密,其與該研究所共同組建了可持續航空生物燃料聯合研究實驗室,該實驗室主要進行航空生物燃料相關技術和產品的研發。
三、波音和空客專利質量分析專利質量分析通過計算專利價值度來實現。
價值度的計算方法為根據影響專利價值度的影響因子設置專利價值度模型。
本報告中主要基于專利技術特性指標、專利法律訴訟指標和影響因子等三類指標中的近100個二級指標構建專利價值度模型。
其中二級指標包括如權利要求數量、剩余有效期天數、布局國家數量、有無訴訟、被引次數等專利信息。
基于上述方法對2020年波音空客民機領域專利的專利價值度(10分制)進行分析,得到波音空客民機領域專利價值度分布情況,如下圖所示。
可以看出,民機雙巨頭在全球專利價值總體較高。
專利價值度為8-10的高質量專利占比接近50%。
由此可見,民機領域雙巨頭注重核心專利保護,以優質專利布局為主,專利穩定性較高。
四、波音和空客在美國專利訴訟情況全球民機領域壟斷性高,很少發生專利侵權訴訟。
通過對波音空客近20年的專利訴訟案件檢索分析發現(見圖4),侵權案件主要有專利侵權訴訟和專利無效訴訟兩種類型。
而大多數專利侵權訴訟屬于策略性訴訟行為,如面臨專利侵權訴訟時的反訴,非運營實體(NPE)批量發起的侵權訴訟等。
從上圖可以看出,波音公司專利侵權訴訟案件數量高于空客公司。
而對波音空客專利侵權案的梳理發現,涉訴主要發生在四個方面,一是近幾年涉及的移動通訊設備和通訊軟件。
如2020年StormbornTechnologies公司起訴波音公司侵犯其名為可變吞吐量減少通信系統和方法相關專利;二是2017年發生的民機領域的相關裝置和方法。
例如,2017年空客訴B/E(RockwellCollins, Inc。
)出售的名為“Horizon 8”的座椅及布局侵犯其專利權;2011年對Aviation Partners公司申請的與A318、319、320機型混合小翼相關專利提出無效案件。
2010年11月,PTDiagnostics公司起訴空客等侵犯其預防性維護數據分析方法專利。
三是NPE批量發起的專利侵權訴訟。
四是通用飛機領域,如2009年,美國貝爾直升機控告波音公司原始公司歐洲宇航防務集團(AEDS(美國))在美銷售的EC120[1]直升機侵犯其直升機起落架相關專利。
五、波音空客在華專利法律狀態分析2020年,波音和空客在華公開專利法律狀態分析情況如上圖所示。
可以看出波音和空客中國授權專利占比較高(40%),其中波音公司授權專利占比為32%,空客公司授權專利占比為8%。
2020年,波音空和客專利申請公開占比為50%,處于實質審查階段的發明專利申請占比為10%。
發明專利申請流程 專利申請流程及費用 專利查詢網站(免費) 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費用2020年,波音和空客在華新增失效專利數量為135件。
通過進一步檢索分析,得到2020年波音和空客不同類型的在華失效專利分布情況(如上圖)。
專利失效的類型包括由新創性不足引起的駁回、授權之前由申請人不作為的視為撤回、授權未登記的視為放棄,專利保護期限屆滿、授權后未繳年費以及被第三方或自己宣告無效等6種情形。
2020年新增失效專利重點包括放棄、期限屆滿、未繳年費和宣告無效四種途徑產生的專利。
2020年由于未繳年費而失效的新增專利數量較多,其中空客公司未繳年費失效的專利占大多數。
六、結論結合前文分析可知,2020年民機領域波音和空客在全球公開的專利申請數量較多。
同時,繼續在美國、歐洲和中國等國家和地區進行專利布局。
重點布局在民機相關核心技術擁有國家(如美國、歐洲、日本、巴西等)。
2020年,波音和空客的專利重點布局在飛機和用于飛機的設備等核心領域。
國外民機巨頭重視與國內科研院?;A研發方面的合作,同時,在華授權專利占比較高,新增失效專利數量也較多。
關于2020年度第一批湖南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評審工作專家名單的公布
根據《關于組織開展湖南省2020年度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通知》(湘科計〔2020〕11號)和2020年度湖南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評審工作方案要求,按照相關程序,現將參與2020年度全省第一批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評審工作的267名(其中技術專家159名,財務專家108名)專家名單予以公布。
附件:2020年度第一批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評審工作專家名單湖南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2020年7月26日附件2020年度第一批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評審工作專家名單一。
技術專家(159名)新能源與節能領域(6名):陳召勇、彭晉卿、陽雪兵、湯一兵、宋英明、陳麗華新材料領域(27名):夏新年、尹雙鳳、李理、付倩愷、陳小華、趙天安、彭坤、李昶紅、蔣亦舟、卓曉軍、仝一喆、蘇正夫、黃美松、路宏偉、李曉剛、歐志華、劉紅梅、肖迪娥、周健、曾孟金、劉華、石鵬途、陳忠海、朱愛平、潘勇、黎玉美、陳玉喜生物與醫藥(24名):鄧大成、王升平、饒紅欣、劉惠知、彭信海、譚英、郭新紅、鄭南芝、黃亮、彭東明、楊建國、姜德建、肖蓮榮、王穗萍、趙瑩、歐陽琦、金晨鐘、李順祥、李興華、付湘晉、許艷霞、桂卉、張光賢、趙瑞元高技術服務(25名):卜樂平、何志軍、譚暉、李水生、陳紅江、王榮、任昀、易文新、周詠翎、周國斌、唐吉旺、張秋梅、肖綱要、陳潔、柯霓、蔣建軍、劉惠言、黃由衡、楊萬彪、詹湘東、朱永忠、查旭東、胡明文、黃澤健、宋勵航空航天(2名):張為華、劉秀波電子信息(27名):韓偉紅、孫曉、蔣峰、鄒艷紅、蔡斌、李國喜、孫謙、曾喜芳、范強、劉志壯、陳昭穩、歐新良、胡正東、魏唯、帥新國、向旭宇、嚴楊、湯澹、龍永福、安吉堯、曾凡仔、譚敬德、彭國慶、羅永兵、宋慧娜、劉國友、曾垂海資源與環境(9名):楊海君、賀躍光、周瑜林、余剛、肖驍、苗華磊、王輝、吳易雄、李衛紅先進制造與自動化(39名):徐昱、顏中玉、譚平安、郭力、趙宏強、馬增勝、廖君慧、李建文、祝曉才、張振軍、何志堅、李洪輝、龔京忠、李光、尹自強、唐微、劉排秧、梁橋康、成雄偉、陳宇強、劉杰、陳蕾、徐永成、李忠群、李鵬、周友行、趙光耀、申小衛、陳新明、章易程、沈明軍、張擁軍、翁小汎、高丹文、吳順海、符青萍、周后明、彭奇彪、張光群二。
財務專家(108名)張敏、文建、李求真、康紅英、周源明、王永松、易利英、曾慶芝、吳淑華、易芳芳、劉尚桃、蔡勝先、張立燕、羅珺、陳一鳴、趙文明、龐蓮花、米慶全、王碧君、陽明光、黎劍剛、彭喜陽、許曉輝、楊華、章彤、胡波、曾經天、鄧中華、安煒琪、楊健、曾玉新、劉瑛、王閩林、劉淑芳、孫玉紅、彭小娟、左丹、彭南文、吳波、胡曉軍、康厚峰、吳劍波、田金秀、伍為華、歐陽華清、姚芳桂、文時超、賀曦、全慧群、徐睿、王正飛、曾文治、廖國安、田建英、羅述權、楊方、龍英斌、李亞蘭、李衛華、李青、黃春芳、宋韜、李偉軍、曾凌云、龐晗、黃愛軍、胡軍、尹華河、李國慶、劉暢、蔣元、黃洪琴、曹德基、薛俊、歐陽艷滔、巫細梅、鄒平、唐曙光、向蘭英、顏剩勇、伍紅英、王燦、李婷雷、鄧亦文、肖旗、李澤祥、胡生全、康讓桃、鄧小春、胡益兵、高智慧、張惠蓮、曹玲、曲鳴、賀琍萍、吳剛、周蘭、黃韶松、劉鑫、沈文慧、周敏、黃琮、陳健、王銀春、符賽群、蘭艷輝、朱蓉、劉曉云一種新型高清車輛識別攝像機一種計算機網絡控制器散熱裝置一種多軸升降平板電腦支架一種耐壓防堵板式過濾器一種方便堆疊的智能護欄裝置一種水稻覆膜種植的覆膜設備一種層疊式過濾網及具有該過濾網的通風設備一種安全閥體開閉壓測試裝置一種差模限制電壓極低的防雷器一種便攜式會議桌牌結構拉縫板擋水板一種大流量反滲透凈水機
關于AI創作作品的知識產權問題探究
如今AI已經將舊歷打破,構建在自然人智力活動之上的知識產權制度正面臨挑戰,必須對AI創作引發的知識產權問題進行應對。
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AI”)在當今生活中的應用場景越來越廣泛,將AI用于創作亦屢見不鮮、也廣受關注, 從微軟小冰到騰訊Dreamwriter,AI創作的詩歌已付梓出版、AI撰寫的評論文章也為專業人士所用,AI創作已成為信息爆炸時代內容輸出的重要來源之一。
傳統觀念上,只有自然人才可以進行智力活動、創造智力成果,如今AI已經將該壟斷打破,構建在自然人智力活動之上的知識產權制度正面臨挑戰,必須對AI創作引發的知識產權問題進行應對。
我們在此結合中國、美國、日本、歐洲相關法律實踐就此予以初探。
一、AI創作作品版權保護的疑慮 縱觀目前法律法規和實踐,美、日、歐諸國均未明確規定AI創作物是否可作為作品獲得版權保護。
其中,美國版權局認為只有人類創作的作品才能夠獲得登記,沒有人類干預或具有創造性的輸入而由機器自動生成的作品(produced by a machine or mere mechanical process that operates randomly or automatically without any creative input or intervention from a human author)無法成為版權客體、獲得版權登記(Sections 306, 313.2, Compendium, US Copyright Office[1])。
而反觀英國,則早在1988年便在其Copyright, Designs and Patents Act中承認計算機生成物(computer-generated)的可版權性,規定“如文學、戲劇、音樂或藝術作品系計算機生成,則作者應視為為創作該作品進行必要安排的人”(Section 9(3)),并將“為創作該作品進行必要安排的人” 認定為作者(person by whom the arrangements necessary for the creation of the work are undertaken)。
結合上述規定以及德、日兩國的相關立法,可以看出各國對AI創作物是否可以作為知識產權保護的客體的爭議焦點,不在于作品本身是否具有可復制性或獨創性,而在于“作者”是否適格、作品是否體現了“thoughts, sentiment”(日本)、“individual’s intellectual creations”(德國)、“creative powers of mind”(美國)[2]。
對該問題的疑慮使得大部分國家司法實踐中對于AI創作物版權保護進行探索。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作者”只能是“創作作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而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創作”是“直接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
相應地,我國司法實踐中也不可避免地產生了AI本體是否是適格的作者的疑慮。
北京互聯網法院在菲林律師事務所訴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一案((2018)京0491民初239號,“菲林訴百度案”)中認定威科先行自動生成的報告具有可復制性和一定的獨創性,但因為創作主體不是自然人而無法獲得著作權保護;指出“具備獨創性并非構成文字作品的充分條件。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文字作品應由自然人創作完成。
雖然計算機軟件智能生成的此類‘作品’在內容、形態、甚至表達方式上日趨接近自然人,但根據現實的科技及產業發展水平,若在現行法律的權利保護體系內可以對此類軟件的智力、經濟投入予以充分保護,不宜對民法主體的基本規范予以突破。
”二、AI創作版權保護的突破 深圳市南山區法院在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訴上海盈訊科技有限公司一案((2019)粵0305民初14010號,“Dreamwriter案”)中提供了不一樣的思路,使AI創作物得以在我國現行法律框架下獲得著作權保護。
首先,南山法院肯定了Dreamwriter自動生成的財經評論文章系獨立創作、在外在表現上與已有作品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差異,滿足了“獨創性”的外在要求。
其次,南山法院認為Dreamwriter主創團隊在“數據輸入、觸發條件設定、模板和語料風格的取舍上的安排與選擇”是智力活動,且與涉案文章之間具有直接聯系,符合《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對“創作”的定義;認為涉案文章體現了主創團隊的“個性化選擇與安排”,而非Dreamwriter軟件的“自我意識”。
進而,南山法院認定涉案文章系主創團隊創作的法人作品,完成了對該文章系著作權法保護客體的論證。
南山法院的思路體現了目前實務對AI創作的新認識,即,應當以AI創作成果受人類干預程度高低為依據衡量其的可版權性:若人類干預程度高,則AI只是人類創作的工具,其創作成果本質上是人類創造性的體現,應被現行版權制度保護,版權歸屬于施加干預之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相反,若人類干預程度低或無人類干預,則AI創作成果未體現人類創造性,給予其版權保護就有悖于版權制度宗旨——鼓勵智力創造、促進智力創造成果傳播。
2019年AIPPI倫敦大會通過的決議也支持了這一觀點,認為“AI生成物只有在有人類干預的情況下,且該生成物符合受保護作品應滿足的其他條件的情況下,才能獲得版權保護”。
同時,根據大會對權利歸屬進行的調研,與會人士中無人認為AI可以成為享有著作權的法律主體;相對地,與會大多數小組認為該版權的原始權利人為參與創作過程中的人類。
到目前為止,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就相關案件作出判決。
因此,有必要關注最高人民法院今后對于相關案件的審理和判決。
三、AI創作作品的知識產權挑戰 以人類干預為尺度衡量AI創作物的可版權性,避免了一刀切地將AI創作物剔除出版權保護客體的做法,但是同時也給相關知識產權人士帶來新的挑戰,即必須從技術層面出發個案地理解人類干預的程度,以及該技術對人類創作活動帶來的影響,才能較為合適地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在AI創作物可版權性、版權歸屬問題的判斷上,在技術層面上判斷人類干預程度進而論證AI創作物的可版權性,較單純以非自然人無法進行創作為由排除AI創作物的可版權性更為可取。
以前述菲林訴百度案為例,北京互聯網法院以“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文字作品應由自然人創作完成”為由,認為AI不屬于我國法律規定的“作者”,事實上回避了有關法人作品中法人或其他組織視為作者的規定,未能論證為何該報告不屬于法人作品。
而若以技術角度判斷人類干預程度進而確定涉案報告的可版權性,則可以很好地論證涉案報告人類干預程度低,不適宜作為版權保護的客體。
在AI創作物版權侵權問題的判斷上,以技術角度理解人類干預程度對侵權的認定具有更加重要的意義。
以美國AI藝術家Robbie Barrat利用6,000余首Kanye West的歌詞開發的說唱機器人(rap bot)為例[4]:起初該rap bot創作的歌詞只是對Kanye West歌詞的重新排序,通過深度學習,已經可以自行編寫同風格的新歌詞。
該rap bot是否構成摹仿、抄襲?抑或構成合理使用?就此,知識產權法律人士認為必須通過技術手段判斷其開發者在歌詞、編曲、風格等表現形式上是否對rap bot施加了干預、施加了何種干預,進而判斷在構成摹仿、抄襲的情況下開發者是否需要承擔責任以及如何承擔侵權責任。
四、結語 從科技和文化發展的角度來看,將AI作為創作的工具積極運用從而產生新作品或高附加值的產品的做法已經成為現實。
截至目前相關案例并不多,有必要結合具體案例來分析、關注各國相關規則制定和法律實踐、并持續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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