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書受著作權保護嗎,專利權和著作權有什么差別?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4-15 17:36:58 瀏覽: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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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申請書受著作權保護嗎,專利權和著作權有什么差別?
01定義不同 著作權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所創作的文字、藝術和科學領域內的作品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并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能成果。
而專利權則是指專利人對其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并且需要在進行申請專利之后,才能夠獲得。
02保護期限不同 專利權保護的期限是不同的,專利有三種,發明專利權期限是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都是十年。
著作權的保護期限中,作品的作者是公民,保護期限至作者死亡之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作品的作者是法人、其他組織的,保護期限到作者首發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但是作者的書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成權的保護器不受限制。
03保護對象不同 專利權分為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發明專利主要是針對產品、方法或是產品、方法的改進所提出的的新技術方案,可以是申請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主要是針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是其結合所提出的適用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可以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主要是針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適用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可以申請外觀設計專利。
著作權主要是針對的是作品,保護的是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等藝術作品,還有美術、建筑藝術品、攝影作品;甚至也有電影作品和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也可以是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魔性作品;還可以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和計算機軟件。
04保護條件不同 專利權需要向國家專利局申請專利,而且當一項專利申請之后,就不能讓其他人申請這項專利,否則會以專利侵權處理。
著作權就有不同,一個人可以擁有兩個相同的著作,只要其著作有獨創性。
05權利產生方式不同 專利權產生的方式是由國家授予的,而著作權完全是由自動產生的,不用經過任何登記和審查程序。
06權利內容不同 專利只有實施權、許可他人實施權、轉讓權等財產內容,而著作權的內容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兩種。
專利申請書受著作權保護嗎,關于專利申請文本是否享有著作權
專利申請文本是否享有著作權,主要在于確定專利申請文本是否屬于作品,以及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專利申請文本的行為能否視為“發表”行為? 首先,對于專利申請文本是否屬于作品? 這里需要確定的一點是,專利申請文本是否已經因授權公告而成為官方文件。
如果專利申請文本已經因授權公告而成為官方文件,那么,該專利申請文件顯然屬于具有行政性質的文件,因而,不屬于作品。
相反地,如果專利申請文本未因授權公告而成為官方文件,那么,由于該專利申請文件不屬于具有行政性質的文件,即便存在文學水平較低的特點,也應該屬于作品。
其次,對于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專利申請文本的行為能否視為“發表”行為? 這里需要確定的一點是,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專利申請文本之后,該專利申請文本是否能夠進入公開領域,是否能夠讓公眾所獲知。
如果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專利申請文本之后,該專利申請文本能夠進入公開領域,能夠讓公眾所獲知,例如,因進入公開階段而公開,那么,可以認為該專利申請文本已經發表。
相反地,如果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專利申請文本之后,該專利申請文本不能夠進入公開領域,不能夠讓公眾所獲知,例如,因未進入公開階段而未公開,那么,可以認為該專利申請文本未發表。
基于此,一般情況下,如果專利申請文本,在進入公開階段之后,且在授權公告階段之前,可以認為屬于作品且已經發表,因而,享有著作權。
如果在進入公開階段之前,由于專利申請文本實際上并沒有被發表,因而,不享有著作權。
如果在進入授權公開階段之后,由于專利申請文本已經成為具有行政性質的文件,不屬于作品,因而,也不享有著作權。
專利申請書受著作權保護嗎,新著作權法視角下專利說明書的可著作權分析
:新著作權法視角下專利說明書的可著作權分析 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對現行《著作權法》的相關條款進行了修改。
作者 | 陶冶 北京市永新智財律師事務所 編輯 | 白戰堂 序言 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對現行《著作權法》的相關條款進行了修改。
其中,對于作品定義的條款修訂尤其引人關注,其將第三條中的“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修改為“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
將第六項修改為:“(六)視聽作品”,第九項修改為:“(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至此,新修訂的《著作權法》將窮盡式列舉的作品類型轉化為開放式的作品構成要件,凡是滿足該構成要件的作品都將被包含在著作權法保護的范圍內。
因為專利申請文件眾多,本文無法一一列舉分析,故本文僅對于學界和實務界中一直爭議較大的專利說明書的可著作權性進行深入分析。
本文以新修訂的《著作權法》為視角,結合案例及學術觀點,針對專利說明書的可著作權性展開討論,并對其著作權保護的必要性及未來發展趨勢進行討論。
1。 專利說明書的獨創性分析 我國新修訂的《著作權法》(2020年修訂)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四)美術、建筑作品;(五)攝影作品;(六)視聽作品;(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計算機軟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通過該條我們可以看到現行法律對于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構成要件為:1。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2。具有一定的獨創性;3。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
就專利說明書而言,其主要是用于傳達科學技術創新思想,因此是屬于科學領域的智力成果。
同時其具有一定的格式,并可以文字為載體進行復制,滿足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構成要件。
對于作品的獨創性,一般而言,其是指作者通過自己的選擇、取舍、設計、安排的方式并以一定形式表現出來的智力成果的創作過程,這種創作過程既不是按照既定的程序或流程,更不是通過抄襲、剽竊來完成的,而是要求作者在作品創作過程上是“獨立完成的”,同時在作品的表達內容上又具有一定程度的創造性。
因此,我們應當從“獨立創作”和“具有一定程度的創造性”兩個層面對專利說明書的獨創性進行考量[1]。
所謂“獨立創作”是指作品由創作者完成,并非抄襲或模仿他人作品,因此,只要作品是由創作者完成的,且能體現出作者的思想感情,即使在表達上有一定的相似,也不影響作者享有的著作權[2]。
專利說明書是由申請人或代理人根據專利的技術信息獨創創作完成,且能體現出該專利的相應特征及發明人或申請人對于該專利的思想表達[3],因此,只要專利說明書創作形式上是由其作者“獨立完成的”,即可滿足“獨立創作” 的形式要件。
同時,由于著作權法的混同原則(又稱有限表達原則),要求對于某一種表達方式非常有限的“思想”是不予保護的,即我們通常所說的“思想與表達二分法原則”。
根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第九條第二款之規定,版權的保護僅延伸至表達方式,而不延伸至思想。
因為,保護著作權的初衷是在于保護著作權人的私權利益而不是思想壟斷,如果壟斷了思想,那么對于作品的創作而言則是百害而無一利。
而如何判斷思想與表達是否混同,則需要以表達的有限性為標準,具體而言就是如果表達的有限度越高,表達所受到的限制越大,則表明創作的空間就越小,反之,表達的有限度越低,表達所受到的限制越小,則創作的空間越大。
因此,“具有一定程度的創造性”是表明作品的表達有限度較低,作品能夠具有其個性化及獨立風格的一種方式,即作品相對于其他作品而言,具有一定程度的區別或新穎性,并非抄襲或模仿其他的作品。
對于不同的法系來說,“一定程度的創造性”的要求是不同的,就英美法系的“版權法體系”來說,作品的“創造性”要滿足最低程度的“額頭冒汗”理論,即作品的創作并非簡單的文字堆砌,而是作者在完成作品時付出了辛勤的勞動。
但對于大陸法系的“作者權法體系”來說,作品的“創造性”是指能夠體系作者的思想感情的、人格的表達。
對于專利說明書來說,在其是否具有“一定程度的創造性”上,目前具有較大的爭議。
有學說認為,由于專利說明書受《審查指南》對于其撰寫方式的諸多限制,屬于程式性和功能性文件,其內容和表達方式均須根據法律的要求制作,獨立創作的空間狹小,無法滿足著作權法關于作品獨創性的要求,專利說明書本身即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自然無法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
持此觀點的學者認為:“專利法中體系化的語言規則導致了對專利說明書而言,表達與思想高度重合、無法割裂,構成一一對應或有限對應。
就著作權法之政策考量上,不應對此予以保護”[4]。
而另一種學說認為雖然專利說明書受到較多限制,但其依然為撰寫者留下了充分的表達空間,不同的撰寫者基于自身對于專利的不同理解,相關法律法規的認知以及自身的閱歷,選取不同的技術方案的劃分,技術特征的組合,技術問題的歸納,技術原理的闡述等,進而形成個性不同的專利說明書,這也就表明即使是同一發明創造,在不同專利說明書撰寫者的筆下也會形成不同的表達方式,因此從這一層面來說,專利說明書的思想和表達并未混同,其符合獨創性構成要件中的“具有一定程度的創造性”之要求[5],筆者亦持此觀點。
2。 專利說明書不屬于行政性質的文件 《伯爾尼公約》第2條第4款規定,“本聯盟成員國得以立法確定對立法、行政或司法性質的官方文件及這些文件的正式譯本的保護”。
因此,對于“立法、行政或司法性質的官方文件及這些文件的正式譯本”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是由各國的國內法調整范疇。
而我國通過新修訂《著作權法》的第五條規定:“本法不適用于:(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將這類文件排除在著作權法的保護范疇之外。
究其根本,是因為我國立法機關在立法時即考慮到國家機關應當作為人民的服務機關,其也是由公共稅收來支持運行的,因此也應當承擔著公共管理和服務的功能。
那么對于國家機關制定的具有行政、司法功能的文件應當是出于為人民服務的基本目的,來供公眾使用和參閱,同時這類文件通常是由公權力機關制作的,其往往是需要盡快在公眾間推廣,并執行政令,那么也就不適用于保護私權的著作權法來限制其自由傳播。
有觀點認為專利說明書應當屬于“其他具有行政性質的文件”而被排除在著作權法保護的范疇之外[6],其主要觀點認為專利說明書是作為專利申請文件的一部分,而專利申請文件是按相關要求撰寫并由行政機關審核并進行公告,因此其將專利說明書歸入“其他具有行政性質的文件”進而適用《著作權法》第5條將其排除在著作權保護的范疇之外。
該類觀點還進一步認為,對于專利說明書內容的保護已經有相應的專利制度予以規范,并不需要著作權法進行重復評價。
如果在專利制度之外再賦予專利說明書的著作權保護,這將突破了既有的法律規則,允許專利持有人在取得技術壟斷權后仍可控制其技術思想的傳播[7]。
也有觀點認為,專利說明書不同于其他由專利行政機關制作的專利文獻,專利說明書不屬于官方法律文件,只要具備獨創性就存在給予版權保護的空間,而且這種保護不會因為專利說明書被國家專利行政機關公布而剝奪[8]。
持此觀點的學者認為,專利文件只是專利部門授權文件的附件,而非授權文件本身,專利證書等授權文件本身作為法律文件不適用著作權法保護,但是專利說明書作為法律文件的附件完全可以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9]。
筆者認為,首先從文件的性質上來說,國家官方文件及行政性質的文件是以公權力為保障的國家意志的文件,該類文件是用以規范行為的,而專利說明書是以保障專利權利人的權益為目的,并不具備相應的規范功能。
其次,文件形成的主體及法律責任上也有所區別,官方文件通常是國家機關或行政委托或授權的組織制作的,而專利說明書是由申請人撰寫。
因此,官方文件的責任主體為官方機構,而專利說明書的責任主體則為申請人,其承擔的不利后果至多為不能獲得專利的授權[10]。
所以,從上述兩個層面來看,筆者認為專利說明書并不屬于官方文件或其他具有行政性質的文件。
3。案例分析 3.1申某訴王某某著作權侵權糾紛案[11] 申某在經過自己長期的研究,發明了一種“電子秤”。
2013年10月21日,申某申請對該發明進行專利保護,并撰寫了相關專利申請文本。
但其后來由于出于創新技術保密的考慮又撤回了該專利的申請,因此,該專利申請尚未進入到公開階段。
2015年,經檢索,申某發現王某某于2014年7月23日對其曾申請專利的“電子秤”進行了專利國際申請,并于2015年4月23日進入國家階段,且王某某申請專利注冊的專利申請文本等與申某申請時所撰寫的專利申請文本一致。
申某認為王某某侵犯其所撰寫專利申請文本的著作權,構成侵權行為。
王某某對此并不認可。
她認為,申某不享有案涉文本的著作權;申某訴請保護的文本不具有獨創性,不能受著作權的保護;雙方不存在接觸的可能性,因此,即便兩份文本相似,也獨立享有權利。
故請求法院依法駁回申某的訴訟請求。
羅湖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一在于原告申某訴請保護的專利申請文本《電子秤》說明書是否可以成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受到保護。
本案中,原告申某訴請保護的專利申請文本《電子秤》說明書雖然向專利行政機關提交,但因未繳費視為撤回,從而尚未成為授權公告的官方文件,也未進入專利行政機關以公告的形式公開階段,故其不屬于具有行政性質的文件,可以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同時,被告王某某具備接觸該專利的可能性,且經比對,被告王某某的專利說明書是原告申某的專利申請文本的摘選,除了附圖中有兩個圖形存在細微差別之外,其余文字及圖形均一致,且文字中筆誤部分也一致,兩者均構成實質性相似。
因此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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