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專利申請和非職務專利申請,什么是職務發明和非職務發明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4-14 21:57:25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職務專利申請和非職務專利申請,什么是職務發明和非職務發明
職務專利申請和非職務專利申請,什么是職務發明和非職務發明
有時候跟同事聊天的時候偶爾會聊到什么是職務發明和非職務發明,我們總是會籠統的將職務發明就是指在上班的時候所創造的發明,非職務發明就是在不上班的時候所創造的發明,其實這樣講實在是太籠統,描述的不太全面,下面為了更好的讓大家了解什么是職務發明,什么是非職務發明,鼎智知識產權小編去收集了一些相關的資料,給大家參考下哦~ 我國專利法把發明創造分為職務和非職務兩種。
職務發明創造包括以下4種情況: ①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發明創造; ②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③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后一年內完成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④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在第③種情況中,只有同時具備兩個條件,才構成職務發明創造:第一,該發明創造必須是發明人或設計人從原單位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后一年內完成的;第二,該發明創造與發明人或設計人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聯系。
在第④種情況中,“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一般認為,如果在發明創造過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料以及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這種利用對發明創造的完成起著必不可少的決定性作用,就可以認定為主要利用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
如果僅僅是少量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且這種物質條件的利用,對發明創造的完成無關緊要,則不能因此認定是職務發明創造。
對于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如果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那什么是非職務發明呢?簡簡單單,在以上情況之外作出的發明創造都是非職務發明創造。
職務專利申請和非職務專利申請,單位壓制發明人的非職務發明申請怎么辦?
我國的專利是比較多的,可以分為發明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和實施新型專利三大類,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單位壓制的,發明人可以自行申請專利。
一、單位壓制發明人的非職務發明申請怎么辦 1、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單位壓制的,發明人可以自行申請專利。
2、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
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七條 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
二、職務發明的類型有哪些 1、一類是執行本單位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包括下列三種情況: (1)發明人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與本職工作有關的任務時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3) 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后1年內做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2、另一類是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包括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完成的發明創造;如果僅僅是少量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且這種物質條件的利用,對發明創造的完成無關緊要,則不能因此認定是職務發明創造。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單位壓制的,發明人可以自行申請專利。
職務專利申請和非職務專利申請,職務發明與非職務發明是怎樣界定的?
我國《專利法》第六條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
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1)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做出的發明創造; (3) 退休、調離原單位后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后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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