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未遂的認定,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罪的構成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4-13 14:06:42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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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未遂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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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罪的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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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罪的構成的問題, 律師從法律角度分析如下:1、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可以是任何單位和個人。
2、本罪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銷售的。
如果行為人不知情,不構成本罪。
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商標管理秩序或商標注冊人的商標專用權。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注冊商標,未經注冊的商標不能成為本罪的對象。
4、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商標管理法規,銷售假冒他人已經注冊的商標的商品的行為。
問: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罪的認定
答:
關于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罪的認定的問題, 律師從法律角度分析如下:1、注意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區別主要在于:(1)故意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是否達到定罪的標準。
根據司法解釋,個人銷售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單位銷售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偵查。
對于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的,應當由有關部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2)過失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不構成犯罪。
(3)銷售未注冊商標的假冒產品的,不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2、本罪與假冒注冊商標罪的界限。
二者的主要區別在于:(1)犯罪對象不同。
前者犯罪對象是假冒商標的商品,后者的犯罪對象是他人的注冊商標。
(2)客觀方面表現不同。
前者在客觀方面的表現是行為人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后者則表現為行為人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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