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國商標注冊申請的代理是如何規定的,對錄音錄像制作者權利有什么限制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4-13 13:52:45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對外國商標注冊申請的代理是如何規定的,對錄音錄像制作者權利有什么限制
問:
對外國商標注冊申請的代理是如何規定的
答:
關于對外國商標注冊申請的代理是如何規定的的問題,根據相關政策法規分析如下:對外國商標注冊申請的代理的規定是如果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必須按照和我國的協議、國際條約或對等原則辦理,必須委托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代為辦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七條,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按其所屬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或者按對等原則辦理。
問:
對錄音錄像制作者權利有什么限制
答:
關于對錄音錄像制作者權利有什么限制的問題,根據相關政策法規分析如下: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應經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可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必須支付合理報酬;著作權人已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錄音制作者不得擅自使用。
錄音錄像制作者使用演繹作品時,既要向原作品著作權人付酬,也需要向演繹作品的著作權人付酬。
并且在使用演繹作品時,需要取得原著作權人和演繹作品的著作權人的雙重許可。
【法律依據】 《著作權法》第四十條,錄音錄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錄音錄像制作者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問:
對錄音錄像制作者權利的限制怎么規定的
答:
關于對錄音錄像制作者權利的限制怎么規定的的問題,根據相關政策法規分析如下: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應經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可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必須支付合理報酬;著作權人已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錄音制作者不得擅自使用。
錄音錄像制作者使用演繹作品時,既要向原作品著作權人付酬,也需要向演繹作品的著作權人付酬。
并且在使用演繹作品時,需要取得原著作權人和演繹作品的著作權人的雙重許可。
【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四十條,錄音錄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錄音錄像制作者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對外國商標注冊申請的代理是如何規定的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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