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號權與商標權會產生沖突嗎,商號權與商標權的沖突及原因是什么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4-13 13:47:31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商號權與商標權會產生沖突嗎,商號權與商標權的沖突及原因是什么
問:
商號權與商標權會產生沖突嗎
答:
關于商號權與商標權會產生沖突嗎的問題,根據相關政策法規分析如下:商號權與商標權會產生沖突。
商號權與商標權的權利沖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在先注冊的商標權與在后的商號權之間的權利沖突。
即甲將乙已經享有商標權的文字作為商號進行登記,從而產生的商標權與商號權的沖突。
二、在先登記的商號權與在后注冊的商標權之間的權利沖突。
即甲將乙已經登記的商號作為商標加以注冊,從而產生上權利沖突。
商號權與商標權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來解決。
協商和解是指債權債務當事人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直接進行協商或邀請第三人從中斡旋,解決糾紛。
協商不成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若無法調解可申請訴訟。
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調解、訴訟來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條,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
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問:
商號權與商標權的沖突及原因是什么
答:
關于商號權與商標權的沖突及原因是什么的問題,根據相關政策法規分析如下:商號權與商標權產生沖突的原因有:1、商業利益的驅動;2、商號和商標的高度相似性;3、法律規定不完備;4、商號和商標的自身特點決定;5、管理體制不合理。
商號權與商標權的權利沖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在先注冊的商標權與在后的商號權之間的權利沖突。
即甲將乙已經享有商標權的文字作為商號進行登記,從而產生的商標權與商號權的沖突。
二、在先登記的商號權與在后注冊的商標權之間的權利沖突。
即甲將乙已經登記的商號作為商標加以注冊,從而產生上權利沖突。
【法律依據】《商標法》第二條,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注冊和管理的工作。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商標爭議事宜。
《商標法》第三條,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
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問:
商品商標與服務商標區別是什么
答:
關于商品商標與服務商標區別是什么的問題,根據相關政策法規分析如下:商品商標與服務商標區別:1、商品是有形的,商品商標使用在具體商品上,服務是無形的,服務商標使用在具體服務中;2、商品商標出現較早;3、在實行自愿注冊原則的前提下,特殊商品實行強制注冊。
【法律依據】《商標法》第三條規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
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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