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的取證方法有哪些,知識產權的定義是什么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4-09 21:54:42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知識產權的取證方法有哪些,知識產權的定義是什么
知識產權的取證方法有哪些
知識產權的取證方法有哪些 1、自行取證和委托律師調查取證 由于知識產權案件專業性較強,由權利人自行取證,對取證的方向和范圍把握的十分準確會有一定的難度。
律師是專業從事法律工作的,以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為職業。
律師不僅具有豐富的法律知識,而且具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和熟練的訴訟技巧,能在不同的訴訟階段為當事人作出適當的選擇。
一般說來,律師調查取證要比當事人調查取證方便得多,收集證據的范圍也更加廣泛、精確。
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往往也會對律師另眼相待、提供更多的方便。
2、申請公證機關進行證據保全 公證機關的法定業務之一便是“保全證據”。
公證證據具有推定為真的效果。
《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對經過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應當確認其效力。
但是,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公證機關對證據進行保全,其效果與法院依職權所進行的保全,是相等的。
在訴前,當事人能夠充分運用公證機關收集、保全證據,是一個做好訴前準備的有效措施。
3、申請法院進行訴前證據保全 保全措施后,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應在法定時間段里提起訴訟。
如果沒有向法院提起訴訟,則此種保全措施應當予以解除,或者將有關證據予以銷毀或發還,同時申請人還要就此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4、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取得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基于此當事人往往在提起專利侵權,商標侵權和著作權侵權訴訟的同時,提出一份調取證據申請,調取的證據通常又分為三類: 第一,保全被控侵權產品; 第二,調查被控侵權單位的財務賬冊,以便確定賠償額; 第三,調取被控侵權人存在侵權的證據。
5、申請行政機關調查取證 對調查取證有專章規定。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查處案件的過程中,可以根據需要依職權調查收集有關證據。
可以查閱、復制與案件有關的合同、帳冊等有關文件;詢問當事人和證人;采用測量、拍照、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勘驗。
涉嫌侵犯制造方法專利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被調查人進行現場演示。
涉及產品專利的,可以從涉嫌侵權的產品中抽取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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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的定義是什么
對以上內容,根據相關政策法規分析如下:?A;署名權被侵犯的表現:?作者已完成的作品上擅自署上他人的姓名。
?非作者的作品上擅自署上他人的姓名。
?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也稱作者身份權。
?依據】═權法》第十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領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視聽作品等的權利;?)廣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公開傳播或者轉播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項規定的權利;?)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攝制權,即以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提示】若對問題還有疑問,可快速咨詢律師,精選優質律師,三重認證保護,請放心咨詢。
知識產權的正當性 ———論知識產權法中的對價與衡平
當前,知識產權法出現了合法性危機。
原因在于人們對WTO框架下知識產權法的誤解:將保護一切“知識活動”的權利詮釋為保護“知識”的權利。
本文認為,知識產權法保護對象具有雙重結構,其本質內容是智慧信息,其外在形式是知識形態。
從衡平原則出發,知識產權法僅僅提供了確認秘密和鼓勵公開兩種衡平機制。
其中,鼓勵公開的機制是近代國家“創制”的、需經對價才能衡平并實現多贏的衡平機制。
文章強調,違反對價與衡平條件的知識產權擴張會侵害社會公眾的基本人權。
對價與衡平、實現多贏的至善目標是現代國家的法定職責。
在信息技術環境下,知識產權應在全球范圍內體現對價與衡平,促進人類共同發展。
關鍵詞:知識產權對價衡平多贏機制正當理由 在現代國家,財產秩序的建立必須具有充分的理由:符合法治原則和精神,符合財產權構建的理念并維持財產法規則系統的邏輯一致性。
滿足正當性條件的財產法才會被人們認可,否則就不會成為人們自覺遵守的行為規范。
在知識產權法領域,一方面,它的特殊性給人們對知識產權的認識帶來困難:財產法發展史上從不曾出現保護對象沒有確定的邊界、全賴定義進行指稱的“財產”;另一方面,當知識產權法日益被演繹成全球知識產品壟斷工具的時候,也使得重新審視和反思它的立法原則成為必須。
同時,知識產權保護領域中頻繁發生的盜版現象,證明知識產權的正當性沒有得到社會公眾的普遍認可。
本文試圖重新演繹對“知識產權”的“知識”的詮釋,并將這一問題放在知識產權基本理論問題中討論,以尋求支持知識產權正當性的哲學根基和法律框架。
一、知識產權法是人類知識活動規律在法律上的再現 WTO框架下的“知識產權”和“知識產權法”并不是嚴格的法律概念,而是法律俗語,因此人們對它們的理解,僅僅源自學理上對“知識”的詮釋。
然而,人們對知識產權中“知識”的傳統詮釋是片面的,其主要表現是將《成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中關于“知識活動”①的權利,詮釋為關于“知識”的權利。
將知識活動“過程的”權利詮釋成“結果的”權利,導致知識產權法致力于已經公開的個人知識成果的高度保護,而忽視知識活動的本質要求。
人類知識活動的本質是什么②簡略地說,知識活動演繹的是智慧、知識、信息之間的關系。
個人的知識活動就是知識活動的主體追求智慧、獲得知識、通過信息進行傳輸的過程。
它也是知識活動主體對智慧、知識、信息之間相互關系的揭示。
從智慧、知識、信息之間的關系中,應該能夠描述知識產權法保護對象的本質和結構。
知識活動的主體是有生命和心靈、追求意義和價值的個人。
知識活動的客體是知識活動主體追逐的智慧。
知識活動的本質是表達智慧。
同時,個體知識活動是在信息傳輸水平上進行的。
個人表達智慧獲得的只能是包含意義和價值的“智慧信息”——本體論上的智慧是人類永恒追逐的目標,個人只能獲得有限的智慧信息。
個人通過表達行為,借助特定的表達符號形成具有外部特征的“知識形態”,借助信息進行復制和傳輸。
個人知識活動獲得的智力成果就是各種“知識形態”,其本質是“智慧信息”。
它反映了智慧、知識、信息之間表達被表達、認識被認識、傳播被傳播之間的關系。
知識產權法參與個人知識活動過程中的表達、復制、傳播、使用的整個過程,并提供產權保護。
作品、技能、智能、技術、經驗、配方、參數等,都是各種知識形態,其本質內容則包含各種意義和價值的“智慧信息”。
此外,個人智慧表達和控制的特定性,是知識產權作為財產權構建的前提。
人類共同的智慧活動,是通過個人活動來完成的。
個人之間的能力不同,決定了個人感受智慧信息中的意義和價值的差別和競爭。
因此,形成了人們真實的智力差別。
相同的符號形式可以因不同的主體理解能力而有不同的內容。
人們之間真正的競爭是理解各種符號中意義和價值的競爭。
個人付出不同,大腦處理客觀世界的信息不同,個人獲得的智慧信息就不同;個人的“具象”水平和定性能力(辨別能力)不同,對各種符號中的意義理解和接受的能力也不同。
同時,個人的表達能力不同,使用表達工具不同,特定性表達外化的知識形態也不同。
這樣,個人知識活動成為特定知識水平、特定具象能力和信息處理能力、特定表達能力和特定表達形式追求多樣化意義和價值的特定性表達活動。
這種“特定性”使人與人的共同知識活動之間的個性化區分成為可能。
任何個人可以自由控制自己特定性的表達,包括表達不表達、何種方式的表達、對誰表達、是否傳輸等。
因此,個人對抗他人的財產權構建也就成為事實。
整部知識產權法的構建技術,都是在區分和辨別各種知識形態的“特定性”,以準確地“確權”。
知識產權的取證方法有哪些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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