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出資需要交付嗎,知識產權出資需要登記嗎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4-09 21:52:20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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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出資需要交付嗎
對以上內容,根據相關政策法規分析如下:?A;署名權被侵犯的表現:?作者已完成的作品上擅自署上他人的姓名。
?非作者的作品上擅自署上他人的姓名。
?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也稱作者身份權。
?依據】═權法》第十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領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視聽作品等的權利;?)廣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公開傳播或者轉播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項規定的權利;?)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攝制權,即以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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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出資需要登記嗎
知識產權出資需要登記嗎 需要。
以知識產權出資的要求是什么 《公司法》都明確規定知識產權的出資范圍為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也稱專有技術)。
在我國,工業產權包括專利權和商標權這兩類權利。
因而,應注意到知識產權出資標的中不包括著作權。
另外,外商投資企業法律中還要求,作為外國合營者出資的工業產權或專有技術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能生產中國急需的新產品或出口適銷產品的; (2)能顯著改進現有產品的性能、質量,提高生產效率的; (3)能顯著節約原材料、燃料、動力的。
知識產權的出資方式 1、知識產權所有人以轉讓知識產權所有權的方式出資 知識產權以轉讓的方式出資應當符合法律關于知識產權轉讓的規定。
我國《商標法》和《專利法》都有出資方用商標或專利技術轉讓方式出資,均應將特定商標或專利權整體完全轉讓出資的規定。
可以說這種出資方式和公司法人財產權的具體內涵是相適應的,所以不存在現實中的沖突問題,但是可否用知識產權部分轉讓的方式出資值得商榷。
我認為對于這種出資方式在現實中的利用還是必要和可行的,但是要對其利用設定嚴格的條件。
知識產權出資人如果以轉讓方式出資,必須承諾其作為出資的知識產權權利不足以產生誤認、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如出資方如果已將該知識產權許可他人使用,辦理投資轉讓以前,須征得被許可人的同意,按照使用許可合同的規定,處理好善后事宜,不得因用知識產權投資而損害被許可人的利益。
選擇知識產權轉讓方式向公司出資,無論從理論架構還是實際情況出發,其都符合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法人財產權的基本原理,因為“轉讓”就意味著永久性轉移,公司對該知識產權便享有最終所有權,因而也就擁有最終處分權,可以作為公司承擔虧損和風險的資本擔保。
可以說用知識產權轉讓方式出資符合我國公司法出于資本信用考量的各種規定。
2、知識產權所有人以使用許可方式出資 知識產權主體若選擇“使用許可”的方式進行出資,是否在理論上會與公司法律制度關于注冊資本的規定會發生沖突,這種沖突是否可以通過相應的制度建設來予以解決,是否在實務操作中面臨巨大的風險更甚至難以操作。
擬成立的公司必須以一種外在的表現形式,證明其擁有知識產權使用權的合法性以及排除其他人的不當使用權利。
這種外在的表現方式,只能是出資登記或備案。
通過工商局對商標權進行登記轉讓相較而言是比較簡單的,目前在我國沒有專利或商標用益出資的具體登記制度,投資者可以其個人的名義向相應的行政管理機關提出申請,且這種申請也往往會因沒有先例可循面臨失敗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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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刑事案中非法經營數額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知識產權刑事案中非法經營數額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我國《刑法》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對“侵犯知識產權罪”行為進行了規定。
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為例,我國《刑法》中規定 ,“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為其構罪要件之一。
在2011年1月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又對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犯罪中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尚未銷售商品的“貨值金額”進行了規定。
2004年12月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一)對知識產權犯罪的具體量刑標準進行了規定,量刑標準中涉及到了“非法經營數額”這個概念。
在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的審理中,對于已經銷售出去的銷售金額的計算,往往是以已經查清的具體銷售金額為準,并以此對行為人定罪量刑,在司法實踐中爭議不大。
而對于制造、儲存、運輸或者尚未銷售的貨值金額的計算標準,由于標準適用不統一及實踐中普遍出現的認定難等問題,司法困惑較大。
而非法經營數額的認定標準直接關系到行為人的罪與非罪、罪重罪輕等重大問題,所以對其適用的確定性亟需進一步統一明確。
對“非法經營數額”的認定,對制造、儲存、運輸或尚未銷售的侵權產品貨值金額的計算有三種標準:標價、已經查清的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和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
標價可通俗理解為標注在侵權產品上的的價格。
實踐中,有些反映的是侵權產品的價值,有些即可能反映的是被侵權產品的價值。
雖然這種方式在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的偵查辦理中,容易計算,但其本身的不確定性也可能導致案件的處理結果的不確定性及不合理性。
用已經查清的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來判斷非法經營數額,這種做法實質上是對行為人構罪的一種推定。
實踐中是最能體現罪刑相適應的一種計算方法。
但該方法可能會存在一定問題,即侵權產品的實際售價越高,相應的產品質量也會越好,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應是更低,但犯罪嫌疑人卻可能因售價高而被處以更重的刑罰,反之亦然。
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這種標準雖然在實踐中爭議最大,但其制定具有一定的法理合理性。
實踐中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往往高于行為人的實際銷售價,該計算標準通過數額本身體現了侵權產品所附的知識產權價值,可以說是屬于更為嚴厲的刑事制裁標準。
另外,該標準具有穩定性和可操作性的特點,被侵權產品市場價格的公開特性也便于偵查機關調查。
這種方式的缺陷則在于可能出現計算出來的貨值金額數額過高,而以此為基礎的罰金判罰則可能超出合理范圍,不能充分體現罪刑相適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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