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侵權調查的方式有哪些,知識產權侵權賠償標準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4-09 21:51:15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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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侵權調查的方式有哪些
知識產權侵權調查的方式有哪些 常見的知識產權侵權證據調查方式有: 1、自行取證。
2、委托律師調查取證。
由于知識產權案件專業性較強,由權利人自行取證,對取證的方向和范圍把握的十分準確會有一定的難度。
律師是專門從事法律工作的,以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為職業。
律師不僅具有豐富的法律知識,而且具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和熟練的訴訟技巧,能在不同的訴訟階段為當事人作出適當的選擇。
一般說來,律師調查取證要比當事人調查取證方便得多,收集證據的范圍也更加廣泛、精確。
3、委托調查公司取證。
調查公司往往有一些刑偵、特種人員,具有專業的調查技巧和調查設備,并和政府各職能部門、信息部門具有良好的合作關系,通過他們調查,往往可以把一些秘密的侵權行為揭露出來。
4、通過公證機關進行證據公證。
公證機關的法定業務之一便是“保全證據”,法律對公證證據推定為真。
充分運用公證機關收集、保全證據,是訴前準備工作的重要選擇。
5、申請法院進行訴前證據保全。
保全措施后,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應在法定時間段里提起訴訟。
如果沒有向法院提起訴訟,則此種保全措施應當予以解除,或者將有關證據予以銷毀或發還,同時申請人還要就此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6、申請法院調取證據。
在提起專利侵權訴訟的同時,提出一份調取證據申請,申請法院調查取證。
調取的證據通常分為三類: 第一,保全被控侵權產品; 第二,調查被控侵權單位的財務賬冊,以便確定賠償額; 第三,調取被控侵權人存在侵權的證據。
申請法院調查取證應當注意兩點: 一是申請調查的證據范圍,必須符合法定情形; 二是此項申請必須注意舉證時限。
法院通常采取的措施是對易拍照的被控侵權產品采用拍照的方式,或采用記錄下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的方式,對易于調取的產品等采用扣押、提取等手法。
7、申請行政機關調查取證。
知識產權侵權賠償標準
一、知識產權侵權賠償的標準 賠償標準是損害賠償的核心問題。
作為一種衡量知識產權侵權損害的準則,它直接影響到賠償范圍以及賠償數額的確定。
目前,在知識產權法學界,不少學者持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的多標準說,即將下述兩者同時作為損害賠償的標準:一是侵權人給權利人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二是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獲得的全部利潤。
知識產權司法實踐也實行這種雙重標準。
而且,由于計算實際經濟損失的數額比較困難,證明加害人因侵權行為所獲利益的數額相對容易,因此,法院在確定損害賠償責任時往往是以后者為標準。
筆者認為,這種賠償標準的多重性以及標準適用上的厚此薄彼是知識產權損害賠償制度中存在的首要問題。
作為一種準則,賠償標準要求人們對同一類事物適用同一尺度。
如果認為“標準”可以是多重的,這首先是對“標準”的誤解。
這種不正確的認識勢必會引起實踐中的混亂。
當前因各地法院采用不同的損害賠償標準引發的一系列問題已經說明了這一點。
因此,損害賠償標準只能是單一的,而不應該是多重的。
如前所述,在采用雙重賠償標準的情況下,法院多選擇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利潤這一標準。
實際上,侵權人的獲利存在著多種情形:獲利與受害人的損失大體相等;獲利小于受害人的實際損失;無獲利,但已給受害人造成損失。
在后面兩種情況下,若以侵權人所獲利潤作為賠償標準,則將導致損害賠償額小于受害人的實際損失。
這也是產生現實中原告“贏了官司卻輸錢”這一不正常現象的原因。
例如,在一起由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的著作權侵權案中,法院以被告的獲利為依據判決被告賠償原告2萬元,而原告提供的僅因訴訟所花的各種費用就達5萬多元。
由此可見,以被告獲利作為損害賠償的標準達不到“補償”受害人的目的,這有悖法律保護權利人合法權利、制裁違法行為人的宗旨。
那么,知識產權侵權損害的賠償標準應該是什么?通過下述三個方面的分析,不難得出這一問題的答案。
首先,從經濟等價規律來看,該規律要求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后果要付出同等的代價,該代價和受害人應得的代價大致相等(這即為對價)。
對價始終是決定賠償的基本要件。
其次,從“等價有償”這一民法的基本原則來看,根據這一原則,一方面,在合法的經濟活動中,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以外,取得他人財產利益的一方應當向對方給付相應的價款或者其他財產利益;另一方面,在違法的民事活動中,行為人對因其行為引起的損失必須賠償,而且,賠償范圍應與損失范圍相一致。
再次,從“損害賠償”自身來看,所謂“賠償”意為“補償”、“填補”,“損害賠償”即指通過補償受害人因侵權行為所遭受的損失,使受損害的權利恢復到侵權以前的狀態。
由此可知,只有侵權人給權利人造成的實際損害(包括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作為損害賠償的標準才能同時滿足上述要求。
確立了這一標準,就為爾后的損害賠償的范圍與賠償數額的科學認定提供了公平合理的客觀經濟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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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侵權鑒定的范圍是什么
知識產權侵權鑒定的范圍是什么 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鑒定部門鑒定。
知識產權司法鑒定,是指知識產權訴訟過程中,為查明案件事實,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有關知識產權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
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
鑒定是查明案件事實的活動,鑒定結論是用以認定事實的證據,鑒定規則是證據規則的重要組成部分。
知識產權訴訟的鑒定范圍 (一)著作權侵權糾紛中的鑒定范圍 1、是否抄襲的認定 著作權侵權糾紛涉及多種侵權方式,抄襲是基本的侵權方式之一。
衡量侵犯復制權與否的一條基本原則,就是看被訴侵權人的作品中,是否以非獨創的方式包含了著作權人原作品中的獨創性成果。
這條原則表明,雖然原、被告的作品中有相同的表達,但如果相同的表達是公有領域內的素材,被告作品中有原告作品中的非獨創性成果,也不構成對原告作品的抄襲。
在司法實踐中,可以先對原、被告的作品進行對比,將相同的內容確定下來,然后再將公有領域中的內容排除在外,最后再判斷剩下的內容中是否有應當排除在外的思想、表達是否實質相同。
是否抄襲是一個事實和法律混合的問題,抄襲的認定既有事實問題的認定,也有法律問題的認定,只有事實問題的認定才可以交由鑒定機構來判斷。
2、計算機軟件侵權的認定 如果具體案件中涉及的內容比較繁雜,可以交由鑒定機構來幫助法官進行認定。
法官并不熟悉各種計算機高級語言,因此對高級語言寫成的源代碼的異同性的判斷并不擅長,源代碼異同性的認定具有一定的專業性,可以通過鑒定機構交由熟悉計算機高級語言的專家來判斷。
隨著軟件功能、結構和代碼的不斷復雜化,通過鑒定來認定軟件異同性可以為侵權認定打下堅實的事實基礎。
需注意,是否具備獨創性的認定是法律問題,不能交由鑒定機構認定。
(二)專利權糾紛中的鑒定范圍 在專利侵權案件的司法實踐中,鑒定范圍的主要爭議表現為專利權保護范圍的認定、是否落入保護范圍的認定以及是否可以委托鑒定。
在司法實踐中,認定是否侵犯實用新型或發明專利權,一般涉及以下認定步驟: 1、確定原告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2、認定被控侵權產品或方法的技術方案; 3、判斷被控侵權的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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