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文件包括哪幾個文件,專利申請書包括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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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申請文件包括哪幾個文件,專利法解讀 第二十六條 專利申請文件的組成
第二十六條【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組成,以及對各種申請文件的要求、對遺傳資源的來源披露要求】 第二十六條 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
請求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發明人的姓名,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以及其他事項。
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
摘要應當簡要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
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
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人應當在專利申請文件中說明該遺傳資源的直接來源和原始來源;申請人無法說明原始來源的,應當陳述理由。
【解釋】對本條的修改涉及如下三個方面。
一是刪除了本條第二款關于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請求書規定中“設計人”的表述,改為“請求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發明人的姓名,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以及其他事項”。
這是因為本條專門針對的是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并不涉及外觀設計的設計人。
二是本條第四款規定中增加了權利要求書應當“清楚、簡要”的要求。
本次修改前的《專利法》第五十六條和本次修改后的第五十九條均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
因此,權利要求能否準確地界定請求獲得保護的技術方案,直接關系到公眾是否能夠以合理的確定性預知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公眾只有能夠預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才能有意識地規范自己實施有關技術的行為,自覺避免侵犯他人的專利權。
這是專利制度正常運作的基本保障。
對權利要求的實質性要求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第一,權利要求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也就是人們常說的權利要求應當得到說明書的支持;第二,權利要求應當清楚、簡要。
權利要求要起到合理、準確地界定專利權保護范圍的作用,上述兩方面要求缺一不可。
不滿足上述兩方面要求,既是在授予專利權之前駁回專利申請的理由,也是在授予專利權之后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的理由。
因此,由《歐洲專利公約》統一規范的歐洲各國專利法在規定對權利要求的實質性要求時,都在同一條中一并寫明了這兩方面要求。
本次修改前的本條第四款規定“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說明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也就是僅僅涉及上述第一方面要求;上述第二方面的要求則由原《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
這種規定方式將對權利要求的實質性規定拆分開來,一部分在《專利法》中予以規定,另一部分在《專利法實施條例》中予以規定,導致本條未能全面、準確地反映對權利要求的實質性要求,也容易使人得出上述兩方面要求的法律位階不同的結論。
基于上述理由,本次修改將本條第四款修改為:“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
”其中,將“說明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改為“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從而使其表述更為準確。
三是本條新增第五款,該款規定對遺傳資源的來源披露要求,即“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人應當在專利申請文件中說明該遺傳資源的直接來源和原始來源;申請人無法說明原始來源的,應當陳述理由。
” 規定遺傳資源的來源披露要求,與本次修改后的《專利法》第五條新增的第二款相互配合,目的在于通過使專利制度與獲取和利用遺傳資源的管理制度相適應,更好地保護我國的遺傳資源,落實《生物多樣性公約》的原則規定。
當前,在國際上關于專利制度與遺傳資源保護制度關系的討論中,一項主要的主張就是通過在專利制度中增加專門的條款,要求申請人披露所利用的遺傳資源的來源信息,從而對遺傳資源的獲取、利用加以監控,確保國家主權、事先知情同意、惠益分享等原則的落實。
本次修改新增本款規定適當地吸納了這種主張和其他國家的經驗,也充分考慮到我國遺傳資源保護和專利申請的現狀。
依照本款規定,對于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人應當在專利申請文件中說明該遺傳資源的直接來源和原始來源,從而為判斷遺傳資源獲取、利用的合法性提供輔助信息。
考慮到在某些情況下,申請人不一定知道所利用遺傳資源的原始來源,因此本款特別規定,對于無法說明原始來源的,申請人可以不說明該來源,但應陳述理由,作出合理解釋。
遺傳資源的直接來源,主要是指申請人獲得該遺傳資源的直接渠道;原始來源主要是指該遺傳資源的自然生長地或者采集地,而不是指該物種在歷史上的起源地。
例如,申請人從某基因庫或者種子庫中獲得遺傳資源,該基因庫或者種子庫就是獲得該遺傳資源的直接來源,該基因庫或者種子庫所記載的該種子的提供國及其詳細地點就是獲取該遺傳資源的原始來源。
如果申請人是通過直接從我國某森林中采集某種植物而獲取其遺傳基因并利用該基因開發了一種新藥,則該森林所在地既是獲取該遺傳資源的直接來源,也是獲取該遺傳資源的原始來源。
由于本款內容是在專利程序中引入了一個新的機制,如何說明、以什么形式說明、說明到何種程度以及未依法說明的法律后果等問題,將在本次修改后的《專利法實施條例》以及國家知識產權局的部門規章中作進一步規定。
本條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組成,以及對各種申請文件的要求。
申請不同類型的專利,申請人應當提交的申請文件有所不同。
就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而言,應當提交的文件種類相同,包括請求書、說明書、權利要求書和摘要。
每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都應當包含這四種文件。
由于附圖是說明書的一部分,而且不是所有的發明專利申請都必須有附圖(但是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必須有附圖),所以本條第一款沒有將附圖單獨作為一種申請文件列出。
原專利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手續,應當以書面形式辦理。
”這里所說的“書面形式”,通常是指紙件形式。
隨著計算機和網絡技術的發展,為了便于申請人更為快捷、更為方便地提交專利申請,許多國家的專利局紛紛開始接受以電子文件形式提交的專利申請,以后要逐步過渡到完全以電子文件方式提交。
我國也已經開始進行這方面的嘗試。
因此,在專利法實施條例的第二次修改中將第三條的上述規定改為:“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手續,應當以書面形式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形式辦理。
” 下面針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四種申請文件的作用及主要內容,具體說明本條的規定。
一、請求書 請求書是申請人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表示請求授予專利權的愿望的一種書面文件。
這種請求在有些國家要以明示的語言予以表達,而在我國這種請求是默示的,即申請人只要填寫了“發明專利請求書”或者“實用新型專利請求書”,并且交到國家知識產權局,就認為表示了請求授予專利權的愿望。
請求書實際上是國家知識產權局印制的一種統一表格。
申請發明專利的,使用“發明專利請求書”;申請實用新型專利的,使用“實用新型專利請求書”。
兩種請求書的內容基本上是一樣的,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 請求書中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
名稱應當簡短,要能夠清楚地表明申請專利的主題是產品還是方法,例如“太陽能加熱器”、“半導體器件的制造方法”之類。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只應當表明其技術內容,不應含有非技術性用語,例如人名或者商業宣傳用語等。
2。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職務發明創造的申請人應當是單位,非職務發明創造的申請人應當是個人。
所謂單位,是指具有法人地位的實體,單位中的部門,例如大學的院、系,或者研究所的科研處,不能作為申請人。
按照第二次修改后的專利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申請人有兩個以上而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除請求書中另有聲明的以外,國家知識產權局將以請求書中寫明的第一申請人為代表人。
在這樣的情況下,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的有關文件,例如意見陳述書,可以由該代表人單獨簽名、蓋章。
如果申請人希望指定除上述第一申請人之外的其他申請人作為代表人,應當在請求書中明確指明;如果申請人不希望指定其中任何一個作為其代表人,也應當在請求書中明確指明。
在不指定代表人的情況下,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的有關文件必須由全體申請人簽名、蓋章。
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當寫明他的姓名、國籍和地址;申請人是單位的,應當寫明它的正式名稱、總部所在國家和地址。
填寫的地址應當滿足郵遞的要求,包括郵政編碼在內。
為了便于國家知識產權局與申請人之間的通訊聯系,第二次修改后的專利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申請人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指定一名人員為聯系人。
國家知識產權局向申請人發出各種文件的信封上將寫明該聯系人的姓名。
在某些情況下,代表人和聯系人有可能是同一個人,例如兩個以上的個人共同申請一項專利權,其代表人和聯系人可能同是其中某個人。
但是,代表人和聯系人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不要將它們混淆起來。
3。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姓名 請求書中應當寫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姓名。
發明人是指作出發明的人,設計人是指作出實用新型的人,都應當是自然人,不能是單位或者集體,例如“××科研小組”等等。
如果是數人共同作出的,應當將所有的人都寫上。
根據專利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專利法所稱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
在完成發明創造的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應當被認為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可以要求不公布他的姓名,但必須由他本人以書面提出請求。
4。專利代理機構 如果申請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代為申請,請求書應當寫明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專利代理人的姓名,并附具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委托書,寫明委托的權限。
5。優先權要求 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即應當在請求書中寫明第一次申請的申請日、申請號和受理該申請的國家。
6。申請人或者代理機構的簽字或者蓋章 請求書應當由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
如果申請人是自然人,可以簽字或者蓋章;如果申請人是單位,應當加蓋單位公章。
申請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代為申請的,應當由該專利代理機構加蓋印章。
此外,請求書中還包括申請文件清單、附加文件清單,以及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項。
二、說明書 1。說明書的作用 說明書是申請人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的公開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文件。
為獲得專利權,申請人應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繼而向社會公眾提供為理解和實施其發明創造所必需的技術信息,這是專利制度的主要特征之一。
說明書及其附圖的作用主要包括如下三個方面:第一,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清楚、完整地公開出來,使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理解和實施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從而為社會公眾提供了新的技術信息;第二,說明書提供了有關發明創造所屬技術領域、背景技術以及發明創造內容的情報和信息,是國家知識產權局進行審查工作的基礎;第三,說明書是權利要求書的依據,在專利權被授予后,特別是在發生專利糾紛時,說明書及其附圖可以用來解釋權利要求書,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2。說明書的主要內容 按照原專利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說明書一般應當包括8個部分。
按照第二次修改后的專利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說明書首先應當給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該名稱應當與請求書中記載的名稱相一致,然后按順序寫明如下幾個部分。
(1)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屬的技術領域,這是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直接所屬或者直接應用的具體技術領域,而不是上位的或者相關的技術領域,也不是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本身; (2)背景技術,就申請人所知,寫明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理解、檢索、審查有用的背景技術,最好引證反映這些背景技術的文獻; (3)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內容,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以及解決其技術問題采用的技術方案,并對照現有技術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4)附圖說明,說明書有附圖的,應當對各幅附圖作簡略說明; (5)具體實施方式,詳細寫明申請人認為實現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優選方式,在適當的情況下,應當舉例說明,有附圖的應當對照附圖。
第二次修改后的專利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還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人應當按照上面所述的方式和順序撰寫說明書,并在每一部分前面寫明標題,除非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性質用其他方式或者順序撰寫能夠節約說明書篇幅并使他人能夠準確地理解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說明書不得使用“如權利要求……所述的……”一類的引用語,也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
上述修改的出發點主要是使專利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與PCT條約的有關規定相銜接。
從以往的情況來看,各國對專利說明書的撰寫要求不盡一致,因此申請人就同一發明向不同的國家提交專利申請時,往往需要對說明書的格式和內容作出一定的調整,以適應不同國家的具體要求,這給申請人尋求在不同的國家獲得專利保護帶來了一定的困難。
目前,PCT申請的數量已經越來越大,例如,2000年通過PCT途徑進入我國國家階段的PCT申請達到15798件,占當年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的發明專利申請總數的30%,這表明PCT系統在全球范圍內正在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
PCT條約為PCT申請制定了統一的格式和撰寫要求,這是經過精心研究、博采各國所長的結果,對各國的專利實踐具有很好的指導意義。
基于這一考慮,第二次修改專利法實施條例時按照PCT條約的有關規定,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說明書、權利要求書、摘要的撰寫要求作了一些調整。
3。說明書應當滿足的要求 本條第三款規定,“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
”這是撰寫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說明書的最為重要的要求。
作為獲得國家授予的獨占權的前提條件,申請人必須向社會公眾充分公開其發明創造的內容,這樣才能實現專利法第一條規定的有利于發明創造的推廣利用、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創新的立法宗旨。
所謂“清楚”,是指說明書的內容應當清楚,具體要求包括: 第一,內容明確。
說明書應當從現有技術出發,明確地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為解決該技術問題所采用的技術方案、以及該技術方案所能達到的技術效果,使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準確地理解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
第二,用詞準確。
說明書應當使用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屬領域的技術用語來描述,準確地表達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內容。
對于國家有統一規定的科技術語,應當使用規范詞;科技術語沒有統一中文譯文的,應當注明原文。
使用新詞語或外來語時,應當保證其含義對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是清楚的。
說明書的內容涉及計量單位時,應當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所謂“完整”,是指說明書應當包括專利法和專利法實施條例所要求的各項內容,不能遺漏為理解和實施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需的任何技術內容。
一份完整的說明書應當包括有助于理解發明和實用新型的不可缺少的內容、評判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性所需的內容、以及再現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需的內容。
由于符合授權條件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必須含有現有技術中沒有披露的內容,為了保證公眾能夠實施發明創造,要求凡是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不能從現有技術中直接得到的內容,均應當在說明書中作出清楚、明確的描述。
說明書的記載要達到何種程度,才算滿足“清楚”和“完整”的要求?這一點與閱讀者的水平有關。
對于一個本行業的專家來說,也許只要看看附圖,不需要作什么文字說明,就覺得清楚了;而對于一個外行來說,或許還必須補充很多基礎知識,才能理解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內容。
為了使規定的要求有一個統一的標準,本條規定,“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其含義是這樣的人員在閱讀說明書的內容之后,不需再要付出創造性的勞動,就能夠再現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實現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目的,達到其預期的效果。
前面在解釋創造性標準時,也提到了“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的概念,其含義與本條所述的“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是相同的。
這一概念在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審查標準中多有應用,是專利領域中的一個十分重要的概念。
應當注意的是,我國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關于創造性的規定中并沒有直接出現這一措詞,本條是專利法中惟一出現該措詞的條款。
4。說明書附圖 為了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內容,說明書可以輔以附圖。
圖被稱為工程師的“語言”,它所含有的信息量常常是很大的。
一幅附圖所表示的內容,往往用再多的文字語言也無法清楚地予以表示。
因此,對于有附圖的說明書來說,附圖是其重要的組成部分之一。
由于實用新型涉及的是產品的形狀、構造,而對產品的形狀、構造進行描述,輔以圖示比單純的文字描述更加一目了然,因此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說明書必須有附圖。
發明專利申請必要時也應當有附圖。
附圖可以有多種類型。
對機械領域的發明,附圖可以是產品的形狀或結構圖;對電學領域的發明,附圖可以是電路圖;對化學方面的發明,附圖可以是化學結構式;對方法發明,附圖可以是反映方法過程的流程圖。
附圖應當附在說明書之后,并按照“圖1,圖2,……”順序編號排列。
幾幅附圖可以繪在一張圖紙上,附圖的大小及清晰度,應當保證在該圖縮小到三分之二時,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圖中的各個細節。
說明書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圖標記不得在附圖中出現,附圖中未出現的附圖標記也不得在說明書文字部分中提及。
申請文件中表示同一組成部分的附圖標記應當一致。
附圖中除必需的詞語外,不應當含有其他注釋。
5。對涉及生物材料的發明的特殊要求 隨著生物技術的迅速發展,涉及基因技術的專利申請數量越來越多。
對這類申請中涉及的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PCT條約規定了一些特殊的要求。
為了與PCT條約的規定相一致,第二次修改后的專利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中增加了一款,規定:“發明專利申請包含一個或者多個核昔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說明書應當包括符合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序列表。
申請人應當將該序列表作為說明書的一個單獨部分提交,并按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規定提交該序列表的計算機可讀形式的副本。
” 申請專利的發明涉及新的生物材料的,如果所涉及的生物材料是公眾不能得到的,而且說明書中對該生物材料的說明尚不足以使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實施其發明,則申請人還應當:第一,最遲在申請日將該生物材料的樣品提交國家知識產權局承認的微生物菌種保藏單位保藏,并且在申請時或者最遲在自申請日起的4個月內提交該保藏單位出具的保藏證明和存活證明;第二,在申請文件中提供有關該生物材料特征的資料;第三,在說明書和請求書中寫明該生物材料的分類命名(注明拉丁名稱)、保藏該生物材料樣品的單位名稱、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編號。
6。說明書摘要 摘要是說明書的概括和提要,其作用是使公眾通過閱讀簡短的文字,就能夠快捷地獲知發明創造的基本內容,從而決定是否需要查閱全文。
申請專利時應當提交摘要。
申請人沒有提交摘要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將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補交;逾期不補交的,申請被視為撤回。
摘要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說明書、權利要求書和附圖所公開內容的概要,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屬的技術領域,清楚地反映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解決該問題的技術方案的要點以及主要用途。
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說明發明的化學式。
有附圖的專利申請,應當由申請人指定并提供一幅最能說明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特征的附圖。
附圖的大小及清晰度應當保證在該圖縮小到4厘米×6厘米時,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圖中的各個細節。
摘要文字部分不得超過有直接出現這一措詞,本條是專利法中惟一出現該措詞的條款。
4。說明書附圖 為了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內容,說明書可以輔以附圖。
圖被稱為工程師的“語言”,它所含有的信息量常常是很大的。
一幅附圖所表示的內容,往往用再多的文字語言也無法清楚地予以表示。
因此,對于有附圖的說明書來說,附圖是其重要的組成部分之一。
由于實用新型涉及的是產品的形狀、構造,而對產品的形狀、構造進行描述,輔以圖示比單純的文字描述更加一目了然,因此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說明書必須有附圖。
發明專利申請必要時也應當有附圖。
附圖可以有多種類型。
對機械領域的發明,附圖可以是產品的形狀或結構圖;對電學領域的發明,附圖可以是電路圖;對化學方面的發明,附圖可以是化學結構式;對方法發明,附圖可以是反映方法過程的流程圖。
附圖應當附在說明書之后,并按照“圖1,圖2,……”順序編號排列。
幾幅附圖可以繪在一張圖紙上,附圖的大小及清晰度,應當保證在該圖縮小到三分之二時,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圖中的各個細節。
說明書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圖標記不得在附圖中出現,附圖中未出現的附圖標記也不得在說明書文字部分中提及。
申請文件中表示同一組成部分的附圖標記應當一致。
附圖中除必需的詞語外,不應當含有其他注釋。
5。對涉及生物材料的發明的特殊要求 隨著生物技術的迅速發展,涉及基因技術的專利申請數量越來越多。
對這類申請中涉及的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PCT條約規定了一些特殊的要求。
為了與PCT條約的規定相一致,第二次修改后的專利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中增加了一款,規定:“發明專利申請包含一個或者多個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說明書應當包括符合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序列表。
申請人應當將該序列表作為說明書的一個單獨部分提交,并按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規定提交該序列表的計算機可讀形式的副本。
” 申請專利的發明涉及新的生物材料的,如果所涉及的生物材料是公眾不能得到的,而且說明書中對該生物材料的說明尚不足以使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實施其發明,則申請人還應當:第一,最遲在申請日將該生物材料的樣品提交國家知識產權局承認的微生物菌種保藏單位保藏,并且在申請時或者最遲在自申請日起的4個月內提交該保藏單位出具的保藏證明和存活證明;第二,在申請文件中提供有關該生物材料特征的資料;第三,在說明書和請求書中寫明該生物材料的分類命名(注明拉丁名稱)、保藏該生物材料樣品的單位名稱、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編號。
6。說明書摘要 摘要是說明書的概括和提要,其作用是使公眾通過閱讀簡短的文字,就能夠快捷地獲知發明創造的基本內容,從而決定是否需要查閱全文。
申請專利時應當提交摘要。
申請人沒有提交摘要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將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補交;逾期不補交的,申請被視為撤回。
摘要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說明書、權利要求書和附圖所公開內容的概要,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屬的技術領域,清楚地反映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解決該問題的技術方案的要點以及主要用途。
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說明發明的化學式。
有附圖的專利申請,應當由申請人指定并提供一幅最能說明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特征的附圖。
附圖的大小及清晰度應當保證在該圖縮小到4厘米×6厘米時,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圖中的各個細節。
摘要文字部分不得超過300個字。
摘要中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
摘要是說明書內容的概括,僅提供一種簡要的技術信息,其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
這主要體現在:摘要的內容不屬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原始公開的范圍,不能作為日后修改說明書或者權利要求書的依據,在專利權被授予后也不能用來解釋權利要求書。
三、權利要求書 1。權利要求書的作用 為了確保專利制度的正常運作,一方面需要為專利權人提供切實有效的法律保護,另一方面需要確保公眾享有使用已知技術的自由。
為此,需要有一種法律文件來界定專利獨占權的范圍,使公眾能夠清楚地知道實施什么樣的行為會侵犯他人的專利權。
權利要求書就是為上述目的而規定的一種特殊的法律文件,它對專利權的授予和專利權的保護具有突出的重要意義。
權利要求書最主要的作用是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這包括:在授予專利權之前,表明申請人想要獲得何種范圍的保護;在授予專利權之后,表明國家授予專利權人何種范圍的保護。
在前一種情況下,如果申請人希望獲得的保護范圍不適當,也就是將已知的技術或者相對于已有技術來說顯而易見的技術囊括在其保護范圍之內,則違背了專利法關于新穎性和創造性的規定,要受到國家知識產權局的駁回。
在后一種情況下,只要他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實施的技術方案落人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之內,則構成侵權行為。
因此,權利要求書的內容無論對申請獲得專利權來說,還是對行使專利權來說,都是至關重要的。
權利要求是在說明書的基礎上,用構成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來表明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
記載在權利要求中每一個技術特征,都會對該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產生一定的限定作用。
所謂“限定作用”是指在權利要求中寫入一個技術特征,就表明該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中應當包括該技術特征。
在授介專利權之后,如果他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實施的技術方案包括了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或者與這些技術特征相等同的技術特征,就落人了該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之內。
由此可見,一項權利要求所記載的技術特征越少,表達每一個技術特征所采用的措詞越是具有廣泛的含義,該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就越大,這是權利要求的基本屬性。
2。權利要求的類型和撰寫方式 權利要求按照其保護對象的不同,可以分為產品權利要求和方法權利要求兩種類型。
產品權利要求保護的對象包括物質、物品、設備、機器、若干設備構成的系統等等。
方法權利要求保護的對象包括制造方法、使用方法、已知產品的新用途、將產品用于特定用途的方法等等。
權利要求的主題名稱應當能夠清楚地表明該權利要求所保護的是一種產品,還是一種方法,不允許采用含糊的表達方式,例如“一種節能技術”、“一種通訊方案”等等。
之所以如此要求,是因為根據專利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對不同類型的專利權所提供的法律保護是不同的。
對于產品專利權來說,法律提供的保護是禁止他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對于產品制造方法專利權來說,法律提供的保護是禁止他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所直接獲得的產品;對于其他方法專利權來說,法律提供的保護僅僅是禁止他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使用其專利方法。
如果權利要求的類型不明確,就無法確定應當提供何種法律保護。
應當注意的是,權利要求的類型是根據權利要求的主體名稱來確定,而不是根據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技術特征的性質來確定。
要求權利要求的類型明確,并不意味著產品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都必須是產品結構類型的,方法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都必須是方法步驟類型的;例如許多方法權利要求中包括實施方法所采用的物質、材料、工具、設備的技術特征;在某些情況下,也允許采用方法特征來定義一種產品。
權利要求按照撰寫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獨立權利要求和從屬權利要求兩種類型。
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從整體上反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記載為解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所需的必要技術特征。
必要技術特征的總和應當足以構成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并使之與已知的技術方案相比具有新穎性和創造性。
通常,獨立權利要求由兩部分構成,即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
前序部分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以及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與一份最為接近的現有技術所共有的必要技術特征;特征部分應當使用“其特征是……”或者類似的用語,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區別于其最為接近的現有技術的技術特征。
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采用這種撰寫方式的好處在于便于專利局進行審查,也便于公眾理解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與已知技術之間的區別,從而理解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對已知技術作出的貢獻。
從屬權利要求應當用附加的技術特征,對所引用的權利要求作進一步的限定。
附加的技術特征可以是對被引用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作進一步限定的技術特征,也可以是另外增加的技術特征。
從屬權利要求也應當由兩部分構成,即引用部分和特征部分。
引用部分應當寫明被引用的權利要求的編號及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特征部分應當寫明該從屬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在被引用權利要求基礎上附加的技術特征。
從屬權利要求所包含的技術特征,不僅包括它所附加的技術特征,還包括它所從屬的那個權利要求的全部技術特征。
因此,一項從屬權利要求所確定的保護范圍必定小于它所從屬的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
采用從屬權利要求撰寫方式的好處在于能夠一目了然地表明各項權利要求之間的區別點,既便于審查員進行專利審查,也便于公眾判斷各項權利要求保護范圍之間的關系。
應當注意的是,每一項權利要求都有其自己的保護范圍,在判斷專利侵權時不能將它們組合或者疊加起來,進行綜合判斷。
從這種意義上說,每一項權利要求都是“獨立”的。
所謂“從屬”,只是權利要求的一種撰寫方式而已。
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應當點有一個獨立權利要求,并寫在從屬權利要求之前;從屬權利要求引用其他權利要求時,只能引用在前的權利要求;被引用的權利要求可以是獨立權利要求,也可以是從屬權利要求;引用兩項以上的權利要求的多項從屬權利要求只能以擇一的方式引用在前的幾項權利要求。
權利要求書有幾項權利要求的,應當用阿拉伯數字順序編號。
權利要求中使用的科技術語應當與說明書中使用的科技術語一致。
權利要求可以有化學或者數學公式,但是不得有插圖。
除絕對必要的外,不能使用“如說明書……部分所述”或者“如圖……所示”的用語。
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可以引用說明書附圖中的相應標記,該標記應當放在相應的技術特征后面,并置于括號內,以便于理解權利要求。
3。對權利要求書的主要要求 (1)權利要求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 說明書是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內容的詳細介紹,權利要求是在說明書記載內容的基礎上,用構成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來定義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因此,權利要求的內容與說明書的內容不能相互脫節,兩者之間應當有一種密切的關聯。
專利法將這種關系表述為“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
所謂“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包括如下兩方面的含義: 第一,每一項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在說明書中都應當有清楚充分的記載。
要滿足這一要求,就應當保證權利要求中出現的每一個技術特征在說明書中都有記載或者反映。
當然,這是對說明書最起碼的要求,除此之外,說明書還應當對各個技術特征之間的相互關系及其工作、運轉方式作出清楚的說明。
應當注意的是,附圖是說明書的組成部分之一,因此附圖中可以明確辯認的技術特征是說明書記載內容的一部分,可以作為支持權利要求的依據。
還應當注意的是,權利要求中表述某一技術特征所采用的措詞不一定需要與說明書中采用的措詞完全相同。
有人將權利要求與說明書之間的這種關系形象地比喻成“說明書是權利要求的辭典”,其含義是指不能允許出現這樣的情況,即仔細查閱說明書的內容之后,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仍然不能理解權利要求中某一表述的含義。
如果出現這樣的情況,就應當認為該權利要求沒有以說明書為依據。
第二,為了獲得盡可能寬的保護范圍,權利要求,尤其是獨立權利要求,一般都是對說明書記載的一個或者多個具體技術方案的概括。
這樣的概括是允許的,但是應當適當。
權利要求要求保護的范圍不應當過寬,以至于與發明人所作技術貢獻不相稱。
例如,對于“用高頻電能影響物質的方法”這樣一個概括較寬的權利要求來說,如果說明書中僅僅記載了“用高頻電能從氣體中除塵”的技術方案,對高頻電能影響其他物質的方法未作說明,而且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根據說明書的內容也無法確認所述技術方案是否具有影響其他物質的功能,則應當認為該權利要求沒有以說明書為依據。
一般說來,說明書中記載的具體實施例越多,允許作出的概括程度就越高。
一項權利要求概括得是否適當,需要根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具體情況和所屬技術領域的特點,并參照有關的現有技術來判定,不可能有一個固定的、一成不變的標準。
(2)權利要求應當清楚、簡要 既然權利要求的作用是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就要求權利要求的內容和表述應當清楚、簡要,否則就會給專利權的保護帶來困難,影響專利制度的正常運作。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正在制定的實質性專利法協調條約(SPLT)草案建議規定:“無論從單個還是從整體的角度來看,權利要求都應當清楚、簡要。
”這表明各國十分重視權利要求應當清楚、簡明的要求,對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權利要求應當清楚這一要求包括如下含義: 第一,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主題應當明確,其類型必須清楚。
這一點前面已經說過。
第二,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各個技術特征以及各個技術特征之間的關系應當清楚,不能采用含糊不清或者會產生歧義的措詞,例如“難熔金屬”、“高溫超導”、“大約是”、“例如”、“左右”之類的表達方式;也不能僅僅羅列所采用的元件、部件的名稱,缺少對它們之間的必要的關聯和配合方式的表述。
第三,權利要求所要求的保護范圍應當清楚。
許多專利申請人為了獲得盡可能寬的保護范圍,對權利要求的撰寫極為考究,其采用的表述方式與一般科技文獻采用的表述經常有所不同。
由于這樣的原因,有時會導致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不明確。
如果存在這樣的問題,就不符合本條關于權利要求應當清楚的規定。
第四,權利要求的引用關系應當清楚、正確。
在權利要求的撰寫中,從屬權利要求的寫法是普遍采用的。
一連串的引用關系,尤其是多項從屬權利要求的采用,有時會導致各項權利要求的內容在邏輯關系上出現錯誤,這也不符合權利要求應當清楚的要求。
權利要求應當簡要這一要求包括如下含義: 第一,權利要求應當采用構成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來限定其保護范圍。
除技術特征之外,不應包括其他內容,例如對發明原理、發明目的、商業用途的描述,也不必說明采用有關技術特征的原因或者理由。
獨立權利要求確定最大的保護范圍,專利法實施條例規定獨立權利要求應當記載解決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
寫人非必要的附加技術特征會縮小獨立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對專利權人來說是不利的。
因此,這一要求不僅是從專利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出發,同時也符合專利權人自身的利益。
第二,從權利要求書的整體撰寫要求來看,權利要求的數目應當適當,這一點應當根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性質和具體特點來確定。
各項權利要求之間應當不重復,不要錯誤地以為權利要求的數目越多,對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保護得就越是充分。
權利要求應當清楚、簡要的要求在本條第四款中沒有提及,而是在實施條例第二十條中規定的。
應當注意,權利要求應當“清楚并簡要地表述請求保護的范圍”不只是撰寫權利要求的形式條件。
第二次修改后的專利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不符合該項規定是在實質審查過程中駁回發明專利申請的法律依據之一,從而明確表明該項規定是授予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實質性條件之一。
PCT條約第6條規定:“權利要求應當限定要求保護的范圍。
權利要求應當清楚、簡要。
權利要求應當得到說明書的支持。
”該條規定包括三個獨立的句子,其中,第一句規定權利要求的作用和功能是限定保護范圍;第二句規定權利要求書與說明書之間的關系;第三句規定對權利要求本身的撰寫要求。
三個句子之間用句號彼此分開,表明這三項要求是彼此獨立的,不存在什么依存關系。
本條第四款規定“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說明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兩句之間用逗號分開,容易使人產生這樣的理解,即一項權利要求是否以說明書為依據,是該項權利要求是否限定了保護范圍的前提條件。
這樣的理解應當說是不正確的。
PCT條約第6條的條文對我們理解本條第四款的規定有參考意義。
專利申請文件包括哪幾個文件,專利申請書包括哪些內容
1、專利申請書格式之專利請求書 專利請求書是要求授予專利的主要申請文件之一,一般按照專利局所提供的標準表格進行填寫。
主要項目有: (1)發明、實用新型或設計名稱。
填寫名稱要求簡短、扼要、準確。
(2)發明人或設計人姓名。
姓名—般要求用真實的全名,姓名后面不加“同志”或其他職務稱謂。
(3)申請人姓名或單位名稱。
申請人為個人時,應寫出姓名;申請人為單位時,應寫出單位名稱,單位名稱不要用簡稱。
如果專利申請是由幾個人共同提出的,則要指定一個共同申請人或代理人為其代表人。
沒有指定的以第一署名人為代表。
(4)申請人地址。
一般應寫明申請人的永久性地址。
申請人地址的寫法要便于快速、準確地投遞。
啟含磨有的國家還要求寫上郵政編碼、電話號碼、電報、電傳掛號等。
(5)申請日。
申請日是申請專利的日期,通常是以專利局收到專利申請文件之日來確定的;如果申請文件是通過郵局寄發的,則以寄出的郵戳日為申請日。
(6)優先權。
優先權即享受優先待遇的權利,有優先權日的應注明第一份專利申請提交國、申請日期、申請號。
2、專利申請書格式之專利說明書 專利說明書是詳細闡述發明技術實質的文件,供專利機構審查、印刷、公布并征詢意見。
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穎性做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
說明書的內容,一般由三部分組成: ⑴扉頁。
在扉頁上印有專利文獻和有關法律文獻的著錄項目。
專利文獻的項目可分為四部分: ①號碼。
文獻號、申請號、優先權申請號。
②日期。
申請日期、優先申請日期、公告日期。
③名稱。
出版此專利文獻的國家的、地區的或國際產權管理機構的名稱、優先權申請案提交的國家名稱、與文獻有關的人員的識別(系指申請人、發明人、律師等)。
④有關技術內悄斗容的情報。
文摘種類簡述、國際專利分類、本國分類號、發明題目、不包括在敘述正文之內而單獨列舉的有關先前技術的文獻目錄、摘要老并或權項。
⑵正文。
正文包括: ①名稱。
名稱應能準確和簡明地確定發明對象,與發明范圍完全相符,與專利請求書中的名稱一致。
②序言。
說明發明所屬的技術領域,創立發明之前本領域的技術水平和現有技術存在的缺點,本發明的目的與技術優勢等。
⑧主體。
這是說明書的核心部分。
說明發明細節和解決的手段,往往列出若干實例和最佳的實施方案,并說明采用本發明后將會得到的技術經濟利益等。
專利申請文件包括哪幾個文件,專利申請文件撰寫有哪些要求?一文詳解
我們知道申請專利是一件專業的事情,很多人不懂得怎么申請專利,首先在于“五書”的撰寫涉及法律性和技術性較強。
專利“五書”包括“說明書、說明書附圖、權利要求書、說明書摘要、摘要附圖”,每一項都有具體的要求,在專利申請中,各自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直接關系到專利能否成功授權,以及專利的實施運營等。
所以說,了解專利五書如何撰寫以及撰寫有哪些要求是專利申請的重中之重。
一、權利要求書 權利要求書是專利申請中的核心,其限定了專利申請的保護范圍(但是需要說明書的支持),也就是說,在日后發生侵權糾紛時,為判斷侵權者是否侵權的法律依據。
同時,權利要求書是專利審查員判斷該發明是否具有新穎性和創造性的依據(直接關系到是否能授權)。
權利要求書由一組權利要求(權項)組成,一份權利要求書至少有一項權利要求,權利要求中所描述技術特征的總和是該發明的技術方案。
A。權利要求的形式分類 1)獨立權利要求獨立權利要求(獨立權項):獨立權利要求是權利要求書文檔的主體,用于記載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
必要技術特征是指發明為解決技術問題不可缺少的技術特征,其涉及內容足以構成保護客體,使之區別于其它技術方案。
2)從屬權利要求 從屬權利要求(從屬權項):從屬權利要求是對另一項權利要求的進一步限定。
從屬權利要求中描述的是附加的技術特征,是對被引用的權利要求作進一步限定。
B。權利要求的內容分類 1)產品(裝置)權利要求(物的權利要求) 產品權利要求是對物(物品)的權利要求,具體涉及到人類技術生產的物,如物品、物質、材料、工具、裝置、設備儀器、部件、元件、線路、合金、涂料、水泥、玻璃、組合物、化合物等。
產品(裝置)權利要求用于描述產品的結構特征,其中的內容需要包括產品(裝置)的部件以及各部件的連接關系、相互作用。
2)方法權利要求(活動的權利要求) 方法權利要求涉及時間與空間,也就是在時間的先后順序,空間上不同的地點或移動,如: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信方法、處理方法、安裝方法以及將產品用于特定用途的方法。
方法權利要求應當用工藝過程,操作條件,步驟或流程等來描述。
二、說明書 說明書是權利要求書的支持文檔,也就是說權利要求書中涉及的所有技術特征都必須包括在說明書內部。
并且說明書還需要清楚、完整地公開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記載足夠的實施例,并需要確保本領域內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從而實現向社會充分地公開發明內容。
說明書包括以下幾部分: 發明名稱(不多于25字) 技術領域(簡要敘述發明的涉及領域,便于專利審查機構分類) 背景技術(展開介紹本發明相關的應用背景、現有技術的優缺點) 發明內容(照抄權利要求書的全部內容)
專利申請文件包括哪幾個文件,專利申請書包括哪些內容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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