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春路知識產權解析:什么是專利實質審查,知識產權保護期限多久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4-08 21:29:02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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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解析:什么是專利實質審查
實質審查亦稱完全審查制度,1836年創設于美國。
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發明創造的數量日益增多,登記制往往使沒有任何科學技術價值的申請也獲得專利權,這引起了許多專利使用者的不滿,因此輿論要求對發明內容進行實質審查,即除形式審查外,還要進行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的實質審查,再確定是否授予專利權。
實質審查制中又分為即時審查制和延遲審查制兩種。
1。即時審查制,又稱為一次性審查制。
即專利局對申請案進行形式審查之后,無需申請人提實質審查請求,就隨即對專利申請的內容進行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審查,以確定是否授予專利權。
即時審查制的優點是可以確保所授予專利權的專利質量,減少訴訟糾紛,這使審查程序得到一定的簡化。
其缺點是審批時間較長,且需要有龐大的專利審查機構。
目前,美國、蘇聯、加拿大、瑞典、印度等國家實行這種審查制度。
2。延遲審查制,又叫早期公開請求審查制。
即專利局在對專利申請案進行形式審查之后,不立即進行實質審查,而是先將申請案公開,申請人可以自申請日起一段時間內的任一時間請求實質審查,待申請人提出實質審查請求之后,在已公開的情況下,專利局才進行實質審查。
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則被視為自動撤回申請。
各國規定請求實質審查的法定期限不同,大致2~7年。
日本、西德、荷蘭等為7年,澳大利亞等國為5年,巴西為2年,我國則為3年。
早期公開延遲審查制的優點是:加速了專利信息的交流;給申請人充分時間來考慮是否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和什么時候提出實審請求,申請人中有一部分將根據實際情況放棄實質審查請求的,從申請人來講避免了被駁回,節約了審查費用,從專利局來講減輕了審批的工作量,使審查員能集中精力審查處理那些提出實審請求的專利申請案。
但是,這種審查制時間太長,使專利申請案長期處于懸而未決的狀態,容易造成糾紛。
另外從早期公開到頒發專利證書這一段時間是法律上的臨時保護期,在這期間申請人的權益得不到充分、可靠的保護。
總的來說,早期公開延遲審查制綜合了形式審查和即時審查制的優點,解決了專利制度發展歷史上出現的比較尖銳的矛盾,被越來越多的國家所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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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保護期限多久
知識產權保護期限:知識產權中著作權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是永久,發表權及其他財產權利的保護期限是作者終生加死后五十年;商標權的保護期限為十年,但可以續展;網提醒您,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
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包括: 1。未經授權,在生產、經營、廣告、宣傳、表演和其他活動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志、專利、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2。偽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標識、特殊標志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商標標識、特殊標志; 3。變相利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志、專利、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4。未經授權,在企業、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注冊和網站、域名、地名、建筑物、構筑物、場所等名稱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志、專利、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5。為侵權行為提供場所、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 6。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侵權行為。
侵犯知識產權的罰方式有 1。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消除影響; 2。依法封存有可能轉移、隱匿、銷毀的有關財物、資料; 3。消除現存物品上侵權的商標標識、特殊標志、專利標記、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4。收繳并銷毀侵權商標標識、專利標記、特殊標志; 5。收繳直接用于侵權的模具、印版和其他工具;
知識產權合同簽訂需要注意問題事項
知識產權許可合同是指知識產權人為將自己的知識產權許可給他人使用而簽訂的債權債務協議。
那么我們在簽訂知識產權合同時應當注意什么問題?網小編在下文為你帶來相關問題解答。
(一)被許可的知識產權應當有效 知識產權是有法定期限的,如發明專利為20年,商標為10年等,當期限屆滿后,知識產權將為社會共有,任何人在使用時都可以不再支付使用費。
因此在訂立知識產權許可合同時,必須首先調查被許可知識產權的法律狀態;此外,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要超過權利保護期限,如存在超過權利保護期的情況時,則可約定權利期限屆滿時合同即終止。
(二)許可人應當保證其許可的知識產權無瑕疵 許可人應當保證自己是被許可知識產權的合法所有者,或者是經所有者授權可以向他人許可的人。
所以被許可人在簽訂合同前,必須充分調查許可人的權利狀況。
獲取證據的途徑有:到國家有關知識產權的主管部門查詢,向同一標的的其他被許可人了解,或者請求查閱許可人以前訂立的關于本標的的許可合同等。
(三)被許可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由許可人提供相關的資料和指導 由于被許可人對被許可知識產權的了解比較有限,在實施過程中會遇到一些問題,因此,為了更好地實現合同目的,被許可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由許可人交付與實施知識產權有關的技術、資料,并提供必要的指導。
(四)在合同中應約定知識產權的許可方式 知識產權許可主要有普通許可、獨家許可、獨占許可、交叉許可和分許可五種。
針對合同中約定的不同許可方式,雙方在權利、義務的分配上有很大不同。
普通許可是最基本的方式,許可人將知識產權許可被許可人后,仍然能夠自己實施或者許可第三人實施該項知識產權;排他許可時,許可人不得就該項知識產權再許可第三人實施,但許可人自己保留實施權利;獨占許可時,只有被許可人才能實施該項知識產權,許可人不能實施,也不能許可第三人實施。
相關拓展 知識產權許可合同的特征 第一,許可人為知識產權人。
知識產權人為許可人,包括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等享有知識產權的一切權利人。
第二,知識產權許可合同是當事人雙方就知識產權許可達成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債權合同。
第三,知識產權許可合同為有償合同。
一般情形下,知識產權人許可合同為有償合同。
第四,知識產權許可合同為要式合同。
知識產權許可合同應為要式合同,需要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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