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錄項目變更需要繳費嗎,藍派公司贏得專利無效宣告案終審判決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4-06 15:52:45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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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錄項目變更需要繳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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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派公司贏得專利無效宣告案終審判決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藍-派沖擊壓實技術開發(北京)有限公司(簡稱藍-派**公司)訴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簡稱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行政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判令撤銷原審判決和專利復審委員會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
2007年6月11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2008年5月23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藍-派**公司“用沖擊壓實進行混凝土道路更新的方法”的第99107324。X號發明專利的權利要求1和權利要求3具備創造性,依法判令撤銷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和專利復審委員會第8359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簡稱第8359號決定)。
據悉,2003年7月31日,**廈工機械施工有限公司和三明重工機械施工有限公司針對藍-派**公司“用沖擊壓實進行混凝土道路更新的方法”的第99107324。X號發明專利(簡稱本案專利)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專利復審委員會于2004年4月19日作出第6015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宣告本案專利的權利要求2、引用權利要求2的權利要求3無效,在權利要求1和引用權利要求1的權利要求3的基礎上維持本案專利權繼續有效。
2004年5月、2004年7月,**集團、三明重型機器有限公司以本案專利權利要求1、3不具備新穎性、創造性為由,分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宣告本專利權無效的請求。
2006年5月31日,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第8359號決定,宣告本案專利權全部無效。
藍-派**公司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第8359號決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07年3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維持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第8359號決定的一審判決,此后,**公司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隨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了上述終審判決。
另據了解,根據專利審查指南有關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將重新作出審查決定。
藍派壓實技術(控股)有限公司訴北京欣路特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專利權
原告藍派壓實技術(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非共和國1490豪登省奈杰爾362信箱。
法定代表人**克·約斯通·庫克,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楊*光,北京市中-咨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廖*梅,女,漢族,1975年10月6日出生,藍派沖擊壓實技術開發(北京)有限公司法律助理,住重慶市沙坪壩區沙坪壩北街83號。
被告**欣路特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西土城路8號幼兒園辦公樓一層。
法定代表人袁-悅,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謝*斌,北京市立-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軍,男,回族,1979年7月11日出生,**欣路特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職員,住北京市海淀區上園村3號院99文理學院。
原告藍派壓實技術(控股)有限公司(簡稱**公司)訴被告**欣路特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簡稱**特公司)專利權權屬糾紛一案,本院于2003年9月3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4年1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楊*光、廖*梅,被告**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謝*斌、王*軍到庭參加了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公司訴稱:
被告**特公司于2001年7月4日,通過受讓從原申請人楊*基處獲得了98125050.5號發明專利申請權,該專利申請的名稱為“沖擊碾壓增補路基強度與穩定”,由楊*基于1998年11月30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
該專利申請所涉及的內容為原申請人在受雇于原告**公司期間,利用原告的技術、資金和設備所完成的。
被告**特公司成立于2000年,系一家從事與原告子公司相同業務的公司,原申請人楊*基為其發起人和股東之一。
被告**特公司于2000年2月28日與楊*基簽署了上述專利申請權的轉讓協議并于2000年12月19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請求變更上述專利申請的申請人,該轉讓于2001年7月4日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生效。
被告**特公司在該項專利申請所涉及的技術系楊*基在受雇于原告期間所完成且楊*基仍受雇于原告子公司的情況下,與原申請人楊*基簽署上述專利申請的轉讓協議,并在上述轉讓尚未生效的情況下,即以上述專利申請的申請人的身份起訴藍派沖擊壓實技術開發(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公司)不正當競爭。
盡管被告通過形式上合法的手續取得了上述專利申請的申請權,但這種取得顯然不是善意的。
故請求法院確認被告**特公司與楊*基間就第98125050.5號發明專利申請權所進行的轉讓行為無效,第98125050.5號發明專利申請權歸原告所有。
在本案訴訟期間,因所涉第98125050.5號發明專利申請已經授權,故原告**公司請求法院確認第98125050.5號發明專利權歸屬原告**公司。
被告**特公司未提交書面答辯狀,其當庭口頭答辯稱:
1、本案原告**公司起訴無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被告**特公司的專利申請權由原申請人轉讓我方,我方是合法受讓的,是善意第三人,無惡意串通情況。
2、本案根本不應該立案。
2000年2月,本案原告**公司以同一事實和理由起訴過被告,但原告撤訴了,現不應該再起訴。
3、本案原告**公司屬于纏訴,本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已經審理了四次,第一次是原告主體不適格,第二次是超過訴訟時效,第三次是被告主體不適格,此次訴訟不應該立案。
經審理查明:
原告**公司于1997年2月24日與案外人楊*基就其技術和設備在中國應用的試驗問題達成協議,由原告**公司提供技術、設備和經費,楊*基協助有關試驗,試驗成果歸原告**公司或其指定的代理人所有。
1998年4月,楊*基作為**公司的代表參加了第三屆國際道路和機場路面技術大會。
1998年11月30日,楊*基就“沖擊碾壓增補路基強度與穩定”技術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申請發明專利,專利申請號為98125050.5。
1999年4月21日,該專利申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公開,載明申請人楊*基,發明人楊*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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