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偉哥專利無效行政訴訟案的思考,對侵犯知識產權如何認定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4-06 15:38:29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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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偉哥專利無效行政訴訟案的思考
備受關注的**公司(PfizerIrelandPharmaceuticals)的治療男性陽萎的藥物萬*可(Viagra)專利①被宣告無效一案,近日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②。
該判決撤銷了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第6228號無效決定,同時判令專利復審委員會重新作出無效決定。
判決后,被告專利復審委員會及無效宣告請求人均已提出了上訴。
本案中爭論的焦點是**公司的專利說明書是否對發明進行了清楚、完整的說明,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參照說明書是否能夠實現該發明③。
1。本案件的過程 在**公司的專利說明書中雖然記載了藥理實驗方法和體外藥效實驗和動物急性毒性試驗的數據,但其中未具體公開是采用何種化合物進行實驗。
對于在實驗中使用的化合物,在說明書中被描述為“本發明的一種特別優選的化合物”。
在該專利說明書中對本發明的化合物按優選級別共分為5個層次進行了描述,分別為(1)通式I表示的化合物;(2)優選化合物(通式I中的取代基被進一步限定的化合物);(3)更優選化合物(在(2)的基礎上對通式I中取代基進一步限定的化合物);(4)特別優選化合物(在(3)的基礎上對通式I中取代基進一步限定的化合物);(5)特別優選的個別化合物(通式I中包含的9種具體化合物,其中包括1,5-[2-乙氧基-5-(4-甲基-1-哌嗪基磺酰基)苯基]-1-甲基-3-正丙基-1,6-二氫-7H-吡唑并[4,3-d]嘧啶-7-酮(即Viagra))。
在專利復審委員會于2004年6月28日作出的無效決定中,認定其在藥理實驗中使用的特別優選的化合物為上述第4個層次中包含的化合物中的一種,而第4層次中包含的化合物的數量超過100種。
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根據該專利說明書的教導,從超過百種的化合物中篩選和確認具有治療效果的化合物是需要花費創造性勞動的,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該專利說明書的記載無法確信該專利權利要求中要求保護的用途(在制備治療或預防雄性動物勃起機能障礙的藥物中用途)中使用的化合物具有所希望得到的效果。
另外,從現有技術的教導也無法確認該化合物是否具有這種效果。
因此,專利復審委員會以該專利的說明書未充分公開權利要求中的技術方案,即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3款為由宣告該專利全部無效。
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3日作出的一審判決中,認定在一般情況下說明書中給出的具體化合物的數據或試驗結果是由效果較好的化合物得出的。
而上述第5個層次的特別優選的個別化合物的治療效果是最佳的,所以本領域技術人員確認作為特別優選的個別化合物之一的本專利權利要求化合物具有所述治療效果也是合乎情理的,而無需進一步花費創造性勞動。
專利復審委員會在無效決定中認為治療效果與第5層次的化合物以及權利要求的化合物缺乏關聯,從第4層次化合物中篩選和確認具備治療效果的權利要求化合物需要付出創造性勞動忽視了上述情況,理由不充分。
因此,法院認為復審委員會在上述判斷的基礎上認為該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3款的規定是錯誤的,故判決撤銷了第6228號無效決定。
對侵犯知識產權如何認定
對侵犯知識產權如何認定 侵犯知識產權罪是指違反知識產權保護法規,未經知識產權所有人許可,非法利用其知識產權,侵犯國家對知識產權的管理秩序和知識產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行為。
(一)假冒行為 所謂假冒行為,是指未經權利人同意或許可,第三人在其制品上標注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的專利標記、商標、名稱等。
在我國《刑法》中主要是指假冒注冊商標(現行《刑法》第213條)、假冒專利(現行《刑法》第216條)、假冒他人署名(現行《刑法》第219條)。
(二)非法出售 一種是指銷售“冒牌貨”的行為,即銷售未經許可而載有與受保護的商標、專利或實質相同的標志的任何相同物品。
我國現行《刑法》第214條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即屬此類行為。
另外一種是侵犯著作權的發行、出版、出售行為。
如未經著作權人同意,發行其 文字作品、 電影、 電視、錄象、 計算機軟件以及其他鄰接權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非法制作 第一類是偽造、擅自制造行為。
其表現為兩種方式:
一是未經授權而制作;二是超越授權范圍而制作。
如現行《刑法》中的第215條非法制造注冊商標罪等。
第二類行為是非法復制行為,及未經權利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以印刷、復印、臨摹、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等方式,重制他人作品。
如我國現行《刑法》第217條侵犯著作權罪等。
(四)無權源 首先,行為人之行為無權源,即其行為未經權利人同意或授權。
根據我國《專利法》、《商標法》的有關規定,專利和注冊商標可以通過合法的行使轉讓,權利人還可以同意第三人使用和享受該權利。
因此,專利權人和注冊商標權人同意他人使用和享受該權利時,即使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規定,也只是一般的違法行為,不成立犯罪。
只有未經權利人同意,違背了權利人意愿的行為,才可能是犯罪。
當然上述行為往往有例外限制,如存在著作權的限制或強制授權等,即使行為人之行為未獲得權利人的同意也應視為有正當權源。
以上就是 小編整理的侵犯知識產權的認定情況。
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是一個國家創新進步的必要保障,希望國家對此能夠不斷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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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假冒專利的處罰標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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