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性專利保護年限是多久,實用性的判斷標準是怎么樣的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4-06 15:36:24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實用性專利保護年限是多久,實用性的判斷標準是怎么樣的。
實用性專利保護年限是多久
實用性專利保護年限是多久 1、專利權期限是指專利權的法定期滿終止時間。
從專利權授權公告之日起,如無因其它事由造成專利權終止的,則該專利權到專利權期限屆滿之日終止。
根據專利法的規定,發明專利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的期限為10年,均自申請之日起計算。
2、雖然法律規定的專利權期限是自申請日起計算,但這只是專利權期限的計算起點,并不表示專利權從申請日就開始有效了。
由于專利申請必須經過專利局的審查才有可能獲得專利權,因此從申請日到專利局對專利申請作出授權公告需要一定時間,這樣,發明專利的專利權人所實際能得到法律保護的有效時期一定少于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權人所實際能得到法律保護的有效時期一定少于10年。
可以看到,在我國對于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期限,一般是在十年。
但是在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往往大部分情況下的保護期限都是少于十年的,當事人請在使用專利時務必關注剩余期限,如果過期的,請及時聯系律師幫忙處理, 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實用性的判斷標準是怎么樣的
實用性的判斷標準是怎么樣的 實用性的判斷較之新穎性、創造性容易,因為實用性的判斷標準相對確定,而不帶有隨意性,審查員的自由裁量余地較小。
而且,實用性的判斷也用不著在浩如煙海的現有技術中檢索對比文獻,只要對發明創造應用于實際的可能性作出判斷即可。
第一,具備實用性的發明創造應當能夠制造或使用,即具備可實施性。
一項發明創造要付諸實施,必須具有翔實的具體方案。
僅有一個構思,而沒有具體實施方案的 發明創造被稱作未完成發明。
未完成發明是不具備可實施性的,故而也就不具備實用性。
例如,曾有人設想在南方的天空上修建一個碩大無朋的接雨盤,并在盤下接一輸水管直通北方,這既可解決南方因雨水過多而導致洪澇之災,又避免了北方久旱無雨之害,這樣便可在宏觀上解決我國南水北調的問題。
且不說這一構想是否違 背自然規律,僅就這樣一個設想而言,它沒有具體的實施方案,如接雨盤、輸水管等均不知應如何建造、用什么材料建造,所以充其量只能算作未完成發明,肯定是不具備實用性的。
如果一個方案本身就違反了自然規律,那么無論這一發明創造如何精巧,它肯定不具備實用性。
因為違背自然規律的發明創造是不可能實施的。
如永動機,無論是違背能量守恒定律的第一類永動機,還是違背熱力學第二定律的第二類永動機,均不可能被制造出來。
所以只有那些有翔實、具體的技術方案,且不違背自然規律的發明創造才具備可實施性。
可實施性的另一層含義則是要求一項發明創造可以重復實施。
有些方案盡管翔實、具體,但不可能在產業上重復實施,同樣也不具備可實施性。
如武漢長江大橋橫跨 于萬里長江之上、龜蛇兩山之間,這種利用了獨一無二的自然地理條件的方案是難以重復實施的,自然不具備專利法上的實用性。
一項發明創造在申請專利時,法律 允許申請人對發明的機理不予解釋,有時發明人可能對其機理全然不知,因為許多發明創造是偶然間發現的,可能還來不及弄清其原理。
但是,被授予專利的發明創 造必須能夠重復實施,只要按照申請提出的方案去做,必定能再現所稱的效果,并且可以重復任意次。
只有這樣的發明創造才具備可實施性。
第二,具備實用性的發明創造必須能夠帶來積極的效果,即具備有益性。
這里的有益性是指一項發明創造對社會和經濟的發展、對物質和精神文明建設所能夠產生的積極效果。
通常,這種積極效果可以表現為提高產品質量。
改善工作和生產環境、節約能源、減少環境污染、降低生產成本等等。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有益性與上節創造性中所述的技術進步分別有其不同的含義。
有益性側重的是發明創造為滿足社會需要所帶來的積極效果,而技術進步則僅僅指與現有技術相比在技術特點方面的進步。
如將一座完全由計算機控制的自動化車間全部改用手工作業,這在技術上是絕對不具有任何進步的;但另一方面,這卻可以提高社會的勞動就業率。
由此可知,有益性與技術進步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但是,它們之間又存在著一定的聯系,那種明顯地變劣技術方案是肯定沒有有益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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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技術型專利的審批時間要多久
實用技術型專利的審批時間要多久 依據專利法的規定,實用新型專利初步審查通過后可以作出授權的判決,而審查的時間通常是6-10個月左右。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四十條 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相應的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
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實用新型專利有哪些特點 所謂實用新型專利,是指依法應授予專利權的實用新型。
實用新型通常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而發明專利,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中指出“專利法所稱的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專利和發明專利的區別有:
1、實用新型保護期限短,只局限產品的形狀結構方面的的技術方案(如一種可拆卸的自行車)。
而發明保護期限長,不僅可以保護實用新型的內容,還可保護一些方法發明,例如一種網絡通信方法。
2、發明專利保護期限是20年,授權的話需要實質審查,產品或者方法都是可以申請。
而實用新型保護期限是10年,沒有實質審查,基本上機構類的都是可以申請。
3、實用新型專利和發明專利的保護效能差不多,如都有新穎性或創造性,只是審查程度不同(發明知識產權局會審查新穎性和創造性之后授權,授權后不易無效,實用新型不審查新穎性和創造性,授權后容易被無效)。
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有哪些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是指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以權利要求書中明確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所確定的范圍為準,也包括與該必要技術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確定的范圍。
等同特征是指與所記載的技術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特征。
包括兩層含義:
1。一項發明創造專利權的保護范圍,須以其權利要求為準,即以由專利申請人提出的并經國務院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權利要求書中所記載的權利要求為準,不小于也不得超出權利要求書中所記載的權利要求的范圍。
2。說明書及附圖對權利要求具有解釋的功能,可以作為解釋權利要求的依據。
但是,相對權利要求而言,說明書及附圖只具有從屬的地位,不能單以其作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保護的基本依據,基本依據只能是權利要求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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