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屬專利的強制許可內容,從屬專利的強制許可指什么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4-06 15:18:54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從屬專利的強制許可內容,從屬專利的強制許可指什么。
從屬專利的強制許可內容
一、從屬專利的強制許可內容 所謂從屬專利是指前后兩個專利之間在技術上存在從屬關系,在后專利的權利要求所保護的技術方案落進在先專利的專利保護范圍之內。
所謂從屬專利的強制實施許可,是指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明顯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實在施又有賴于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后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二、給予從屬專利強制許可的條件? 給予從屬專利強制許可應當滿足如下條件:
(1)具有存在兩個專利,在先專利的實施有賴于在后專利的實施; (2)在先專利和在后專利都是發明或實用新型; (3)在后專利相對于在先專利來說,具有明顯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即在技術上有較突出的貢獻并且能夠產生巨大的經濟意義。
在存在從屬專利的情況下,往往會發生兩專利權人都希看獲得對方專利實施權的局面:
一方面,在后專利的專利權人固然取得專利權,但由于該技術處于在先專利的保護范圍之內,因此在取得在先專利權人同意前不能實施該專利;另一方面,由于在后專利在技術上比在先專利先進,在先專利權人也希看實施更為先進的技術。
一般而言,通過“交叉許可”往往能夠解決上述矛盾,但是,在實踐中,在先專利權人可能出于競爭等原因而不愿意由在后專利權人實施其專利,從而阻礙了在后專利所保護的技術的實施,因此有此情況下給予強制許可。
由于在先專利權人一般也希看能夠實施在后專利的技術,考慮到在先專利權人的利益,在依照上述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情形下,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在先專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在后專利的強制許可。
以上就是 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資料。
綜上所述,從屬專利較專利來說又是一項技術性的貢獻。
并且國家法律中還有所規定對從屬專利的申請應當實行強制許可,這也是對從屬專利的一大認可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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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屬專利的強制許可指什么
從屬專利的強制許可指什么 所謂從屬專利是指前后兩個專利之間在技術上存在從屬關系,在后專利的權利要求所保護的技術方案落進在先專利的專利保護范圍之內。
所謂從屬專利的強制實施許可,是指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明顯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實在施又有賴于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后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給予強制許可的情況有哪些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1)專利權人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且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四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其專利的; (2)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為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的。
2、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3、為了公共健康目的,對取得專利權的藥品,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制造并將其出口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規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強制許可。
4、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于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后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在依照前款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情形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前一專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后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在依照上述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情形下,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在先專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在后專利的強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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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屬專利的強制許可是指什么
一、從屬專利的強制許可是指什么 所謂從屬專利是指前后兩個專利之間在技術上存在從屬關系,在后專利的權利要求所保護的技術方案落進在先專利的專利保護范圍之內。
所謂從屬專利的強制實施許可,是指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明顯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實在施又有賴于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后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二、給予從屬專利強制許可的條件? 給予從屬專利強制許可應當滿足如下條件:
(1)具有存在兩個專利,在先專利的實施有賴于在后專利的實施; (2)在先專利和在后專利都是發明或實用新型; (3)在后專利相對于在先專利來說,具有明顯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即在技術上有較突出的貢獻并且能夠產生巨大的經濟意義。
在存在從屬專利的情況下,往往會發生兩專利權人都希看獲得對方專利實施權的局面:
一方面,在后專利的專利權人固然取得專利權,但由于該技術處于在先專利的保護范圍之內,因此在取得在先專利權人同意前不能實施該專利;另一方面,由于在后專利在技術上比在先專利先進,在先專利權人也希看實施更為先進的技術。
一般而言,通過“交叉許可”往往能夠解決上述矛盾,但是,在實踐中,在先專利權人可能出于競爭等原因而不愿意由在后專利權人實施其專利,從而阻礙了在后專利所保護的技術的實施,因此有此情況下給予強制許可。
由于在先專利權人一般也希看能夠實施在后專利的技術,考慮到在先專利權人的利益,在依照上述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情形下,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在先專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在后專利的強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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