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宣告無效請求的理由有哪些,專利權屬有什么規定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4-06 14:57:44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專利權宣告無效請求的理由有哪些,專利權屬有什么規定。
專利權宣告無效請求的理由有哪些
專利權宣告無效請求的理由有哪些 一、發明創造不符合授予專利權的實質性條件 能夠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必須具備授予專利權的實質性要件,如果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不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具有新穎性和原創性,外觀設計與他人的在先權利發生沖突,則可提出宣告該專利權無效的請求。
在先權利包括商標權、著作權、企業名稱權、肖像權、知名商品特有包裝或者裝潢使用權等。
以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為理由,請求宣告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的,應當提交生效的能夠證明權利沖突的處理決定或判決。
二、發明創造不符合合法性條件 我國《專利法》第5條規定,“對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妨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如果事實上國家知識產權局對違反合法性條件的發明創造授予了專利權,任何單位和個人則可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的請求。
三、發明創造屬于專利法規定的不授予專利權的領域 即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是屬于《專利法》第25條規定的科學發現;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動物和植物品種;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以及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四、專利文件的撰寫不合法定要求 專利文件不合法定要求主要有兩種情況:
一種是申請專利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說明書沒有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致使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不能實現;另一種是取得專利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或者分案申請超出了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的范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圍。
五、專利權的主體不合法 即違反《專利法》第9條規定的先申請原則,后申請人就同一發明創造取得了專利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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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屬有什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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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屬究竟應該歸誰
一、專利申請權的歸屬一般有以下3種情況 第一,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屬于該單位。
所謂的職務發明是指在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這里“物質技術條件”主要指的是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及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由于腦力勞動與體力勞動不同,它不受特定場所和上下班時間的限制,即使你的發明創造最終的完成地點在家里,或者完成時間是下班后,只要你是在執行單位的任務并且所用資源由單位提供,該單位就是專利申請人。
另外,如果員工已經退休或者工作調動了,在其工作變動后1年內作出的,只要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還歸原單位。
當然,也有例外的情況,就是發明創造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但是單位與發明人訂有合同,專利申請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其約定來決定。
第二,非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屬于該發明人或設計人。
舉個簡單的例子,如果你是方圓專利的研究員,但是你博聞強識、學識淵博、興趣廣泛,動手能力又強,有一天你腦洞大開,設計了一款具有創造性、新穎性和實用性的鞋子,那你可以用來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當然是你,因為你的發明創造和方圓專利八竿子打不著,完全是你自己的勞動成果,智慧結晶。
專利法》第七條明確規定:
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
所以,只要你精力充足,能想能干,工作之余也可以搞發明大膽創造,申請專利! 第三,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托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
二、成果轉化后 專利權屬到底應該歸誰 國務院法制辦、國家知識產權局積極推進《專利法》第四次全面修改、職務發明條例出臺和專利代理條例修訂工作,相關草案已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其實,關于職務發明人和單位收益分配的問題早在2015年12月國務院法制辦公布的第四次《專利法》修訂草案的征求意見稿中,就有多處體現了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設計。
例如,修訂草案第六條將職務發明限定為如下兩類:
第一,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第二,本單位與發明人或設計人約定,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歸屬于單位。
同時,該條第四款還進一步明確,如果單位與發明人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未作約定時,權利屬于發明人。
修訂草案一方面刪除了現行專利法第六條中“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直接屬于職務發明的規定,壓縮了單位對創新成果主張權利的空間;另一方面,還將單位與發明人未作約定時的創新成果明確規定屬于發明人,進一步擴大了發明人的利益空間。
此外,修訂草案還進一步放開了國家投資的科技成果轉化的決定權,其中第八章中新增第八十一條作出專門規定:
對于國家設立的研發機構和高校的專利權,在不改變專利權屬的前提下,發明人可以與單位協商自行實施或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并與單位按約定分享收益。
該條文與2015年修訂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相關規定一致,這些新增的條款破除了利用財政資金投資形成的科技成果轉化的制度障礙,可以有針對性地解決國有科研機構和高校的職務發明轉化困局,有利于促進此類科技成果轉化。
根據上述的回答我們可以清楚知道,專利的申請權一般屬于三類人,其中包括了職務發明創造屬于單位、非職務的屬于個人、合作完成的除了協議以外屬于共同或者個人。
成果轉化后,專利權未作約定時,權利屬于發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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