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分類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專利分類表的作用是什么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4-06 14:46:34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專利分類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專利分類表的作用是什么。
專利分類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專利分類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第二條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專利類型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規定。
在我國專利法中規定的種類有:
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
1。專利類型中的重要組成——發明專利 專利法所稱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是全新的創造,是專利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其特點是:
首先,發明是一項新的技術方案。
其次,發明分為產品發明和方法發明兩大類型。
產品發明包括所有由人創造出來的物品,方法發明包括所有利用自然規律通過發明創造產生的方法。
方法發明又可以分成制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兩種類型。
2。專利類型中的改良成果——實用新型專利 《專利法》所稱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與發明的不同之處在于:
第一,實用新型只限于 具有一定形狀的產品,不能是一種方法,也不能是沒有固定形狀的產品;第二,對實用新型的創造性要求不太高,而實用性較強。
比如,產品的形狀是指產品所具有的、可以從外部觀察到的確定的空間形狀。
對產品形狀所提出的技術方案可以是對產品的三維形態的空間外形所提出的技術方案,例如對凸輪形狀、刀具形狀作出的改進;也可以是對產品的二維形態所提出的技術方案,例如對型材的斷面形狀的改進。
3。專利類型中的外部工藝——外觀設計專利 外觀設計是指工業品的外觀設計,也就是工業品的式樣。
它與發明或實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觀設計不是技術方案。
我國《專利法》第二條中規定: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可見,外觀設計專利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是指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的設計; (2)必須是對產品的外表所作的設計; (3)必須富有美感; (4)必須是適于工業上的應用。
專利分類表的作用是什么
專利分類表的作用是什么 (1)利用分類表編排專利文獻,使用者可方便地從中獲得技術上和法律上的情報; (2)作為對所有專利情報使用者進行選擇性報導的基礎; (3)作為對某一個技術領域進行現有技術水平調研的基礎; (4)作為進行工業產權推薦工作的基礎,從而對各個領域的技術發展狀況作出評價。
專利的分類 我國對專利法律關系的客體,即專利法保護對象統稱之為發明創造,并在專利法中明確規定:
“本法所稱之為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1、發明 專利法所稱的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1)發明是一項技術方案 所謂技術方案是指發明人利用自然規律為了解決某一個技術問題而提出的解決方案,因此,僅僅是提出課題或解決課題的方向性設想是不夠的,必須提出解決課題的完整的切實可行的方案。
技術方案,并非等同于技術,盡管兩者都是利用自然規律,通過創造性的腦力勞動和采用必要的物質條件作出的成果,但它們之間是有區別的。
技術更為具體,它是經過實踐證明可以直接應用于產業的成果,而技術方案則達不到這種程度、“技術”當然可以作為發明得到專利保護,但從專利法的要求來說,“技術方案”就已經可以做為發明得到專利保護,就是說,對于申請專利的發明,不一定要求它是已經成熟的,已經達到了實踐程度的“技術”,但一定要求它已構成“技術方案”,已具備成為“技術”的可能,一旦付諸實施,必能解決技術領域中的某個特定問題。
(2)發明是一種新的技術方案 所謂新的技術方案,是指該技術方案是前所未有的,富有首創性的,并且這個前所未有的是以申請日為時間界限的,就是說,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在世界上被人們所公知,在國內被人們所公用。
(3)發明可分為產品發明、方法發明和產品或方法的改進發明 產品發明,是指經過人工制造的各種新產品,包括有一定形狀和結構的物品以及固體、液體、氣體之類的物質。
完全在自然狀態下的天然物,未經人工加工制造,就不是專利法規定的產品發明。
所謂方法發明,是指為解決某一技術問題所采用的手段與步驟。
方法發明可以是機械方法發明、化學方法發明、生物方法發明。
改進發明是指對已知產品或方法的改進,經過改進改善了已知產品的性能或已知方法的效果,使其獲得新的特性或特征。
2、實用新型 專利法所稱的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由這個定義可以看出:
(1)實用新型專利只保護產品,而產品必須具備兩個要素:
第一,它是個物品;第二,它的產生必須經過一定的生產制造過程。
(2)實用新型保護的產品必須是具有確定的形狀、構造,占據一定空間的實體。
產品的形狀是指產品具有的、可以從外部觀察到的確定的空間形狀。
產品的構造可以是機械構造,也可以是線路構造。
機械構造是指構成產品的零部件的相對位置關系、聯接關系和必要的機械配合關系等;線路構造是指構成產品的元器件之間的確定的連接關系、產品的微觀結構特征。
以擺放、堆積等方法獲得的非確定的產品形狀特征、或者生物的或自然形成的形狀特征,不能作為實用新型產品的構造和形狀的特征。
專利分許可需要進行備案嗎
專利分許可需要進行備案嗎 依據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辦法的規定,實施專利權許可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專利許可合同備案,但并不是強制的。
相關法律規定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辦法》 第三條 專利實施許可的許可人應當是合法的專利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
以共有的專利權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除全體共有人另有約定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另有規定的外,應當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第四條 申請備案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可以使用國家知識產權局統一制訂的合同范本;采用其他合同文本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
第五條 當事人應當自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備案手續。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專利權許可要不要進行備案”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辦法的規定,實施專利權許可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專利許可合同備案,但并不是強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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