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訴訟案件中止審理的原因有哪些,專利侵權訴訟案件的管轄是怎樣的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4-06 14:43:26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專利侵權訴訟案件中止審理的原因有哪些,專利侵權訴訟案件的管轄是怎樣的。
專利侵權訴訟案件中止審理的原因有哪些
專利侵權訴訟案件中止審理的原因有哪些 法院在專利侵權或專利訴訟中,采取中止案件審理措施的原則有兩個方面。
一個是中止審理的法律原因。
我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都未規定專利侵權訴訟案件中止審理的問題,法院受理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案件后,在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時,應當通知被告如欲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須在答辯期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
被告在答辯期內請求宣告無該項專利無效的,法院應當中止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作出上述規定,依據的是我國專利法所確認的專利審查制度。
可以說,我國確立的專利審查制度,是法院對專利侵權案件采取中止審理措施的重要原因。
一個是中止審理的事實原因。
各國對專利審查的制度大體可以概括為三種。
一是登記制,即只對專利申請的文件及相關手續進行形式審查,對專利申請的內容是否符合專利授權的條件則不予審查;二是文獻報告制,即對專利申請進行形式審查的同時,對發明創造實行新穎性審查,并據以提供撿索報告,為以后可能出現的專利訴訟提供證據資料;三是審查制,即對專利申請不僅進行形式審查,而且對專利申請的內容是否符合新穎性、實用性和創造性標準,進行實質性的全面審查。
我國《專利法》對發明專利實行實質審查制度,對實用新型專利與外觀設計專利則實行登記制度。
根據《專利法》第四十條規定:
“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申請經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專利局應當作出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相應的專利證書,并予以登記和公告”。
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申請授權時,專利局只審查申請文件及其相關手續是否完備,只對專利申請進行形式上的審查,而對發明創造本身是否具有創造性、新穎性和實用性,則不進行實質性的審查,留待該專利發生是否符合專利權的授權條件糾紛以后,再進行實質審查。
由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實行登記制審查方式,法院受理專利侵權案件后,被起訴侵權的當事人自然會以專利權人的專利未經過實質審查為由,而對其申請無效或撤銷。
這種專利權無效或撤銷的申請與專利授權本身無實質審查的前提互為因果,便構成法院決定中止案件審理,以待專利復審結果的事實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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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訴訟案件的管轄是怎樣的
專利侵權訴訟案件的管轄是怎樣的 行政管轄:
當事人請求處理專利侵權糾紛(以及請求調解專利糾紛)的,由被請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的治理專利工作的部分管轄。
兩個以上治理專利工作的部分都有管轄權的專利糾紛,當事人可以向其中一個治理專利工作的部分提出請求;當事人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治理專利工作的部分提出請求的,由最先受理的治理專利工作的部分管轄。
治理專利工作的部分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治理專利工作的部分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人民政府治理專利工作的部分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分指定管轄。
法院管轄:
1、依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法院。
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具有專利案件管轄權的,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如果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的,由被告住所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2、依侵權行為地確定管轄法院。
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也包括侵權結果的發生地。
(1)原告僅起訴制造者的,侵權產品的制造地與銷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2)原告同時起訴制造者和銷售者的,制造地和銷售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此時,當事人可以選擇向其中一個法院起訴。
(3)銷售者是制造者的分支機構的,原告向銷售地的人民法院起訴制造者的制造、銷售行為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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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訴訟流程有哪些
專利侵權訴訟流程有哪些 1、原告方代理人的準備工作 (1)審核委托人的資格 根據專利法第60條的規定,對于專利侵權行為,專利權人或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專利權人是指依法獲得專利權的個人、法人或者其他民事主體。
利害關系人是指除專利權人外,專利權被侵犯時對其有利害關系的人,即專利實施的被許可人。
獨占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提出專利侵權訴訟;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在專利權人不起訴的情況下可以單獨提出專利侵權訴訟;普通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除在許可合同中另有約定外,只能與專利權人一起作為共同原告提出專利侵權訴訟。
(2)判斷專利權的穩定性 原告方在向法院提出專利侵權訴訟之前應判斷所擁有專利的穩定性,看看有無被宣告無效的可能。
除相對于現有技術分析專利權的穩定性外,還要分析專利文件是否存在其他的致命的缺陷,以及這些缺陷是否可以在無效程序中加以克服。
(3)侵權證據的收集 2、被告方代理人的準備工作 (1)分析委托人的實施行為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2)判斷專利權的穩定性,看看原告的專利有無被宣告無效的可能。
(3)證據的收集。
即使涉嫌侵權人通過分析,認為自己實施地技術落入了涉案專利地保護范圍,但是涉嫌侵權人有證據證明自己實施地技術屬于公開技術地,仍可以提出公知技術抗辯。
此外如果涉嫌侵權人是專利產品地使用者或者銷售者地,涉嫌侵權人不知道該產品屬于侵權產品,并能舉證證明該產品具有合法來源的,可以提出自己只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而免除賠償損失的責任。
及時與專利權人協商和談判 被控侵權人收到專利權人地警告函后,一方面積極收集證據,全面研究分析相關地技術問題;另一方面還要及時與專利權人協商談判,爭取較低地損害賠償數額,或者以自己認為有利地其他方式解決糾紛,如取得專利權人地實施許可或者交叉許可等。
需要指出地是,涉嫌侵權人在與專利權人進行協商和談判前,所作地收集證據和全面研究分析相關技術問題地工作,對于在協商&談判中爭取主動權具有重要意義。
例如,涉嫌侵權人通過技術分析,認為涉案專利有可能被宣告無效地,就可以以此作為談判地籌碼,從而獲得對自己有利地談判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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