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損害賠償法律是怎么規定的,專利侵權損害賠償的含義是什么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4-06 14:39:21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專利侵權損害賠償法律是怎么規定的,專利侵權損害賠償的含義是什么。
專利侵權損害賠償法律是怎么規定的
專利侵權損害賠償法律是怎么規定的 《專利法》第六十五條 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
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專利法》第六十五條 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
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第二十條 專利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可以根據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因侵權所造成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
權利人銷售量減少的總數難以確定的,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可以視為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
專利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該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
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權人的營業利潤計算,對于完全以侵權為業的侵權人,可以按照銷售利潤計算。
第二十一條 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專利許可的性質、范圍、時間等因素,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沒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或者專利許可使用費明顯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依照專利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賠償數額。
第二十二條 權利人主張其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合理開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專利法第六十五條確定的賠償數額之外另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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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損害賠償的含義是什么
專利侵權損害賠償的含義是什么 專利侵權損害賠償是指行為人實施專利侵權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專利侵權損害賠償通常包括3重含義:
首先,它是指權利人與加害人之問的一種權利義務關系,即指公民、法人和其他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專利權受到他人不法侵害,遭受財產上損失或精神利益的損害時,權利人享有請求賠償的權利,加害人負有賠償義務的民事法律關系。
這種法律關系也稱作侵犯專利權損害賠償之債。
其次,它是指一種重要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即專利侵權損害賠償制度。
根據知識產權法律的規定,不論公民、法人等任何主體,凡侵犯了他人享有的專利權,給權利人造成損害的,都應當予以賠償。
再次,它是法律規定的一種具體的民事責任形式。
當不法行為人侵害了他人享有的專利權并造成損害,即負有賠償的義務。
但如果加害人不履行賠償義務,權利人就有權提起民事訴訟并通過人民法院的判決強制其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專利法》第六十五條 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
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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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損害賠償的計算方式有哪幾種
專利侵權損害賠償的計算方式有哪幾種 1、權利人損失 根據《專利法》第65條和法釋[2015]4號第20條第1款規定,權利人損失可以根據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因侵權所造成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
權利人銷售量減少的總數難以確定的,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可以視為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
用公式表示如下:
權利人損失=專利產品減少銷量(或侵權產品銷量)*專利產品合理利潤 而我國法釋[2015]4號第20條規定,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可以視為權利人銷售量減少的總數。
也就是說,侵權產品每銷售一件,可以認為會導致權利人的專利產品銷量減少一件。
2、侵權人獲利 根據《專利法》第65條和法釋[2015]4號第20條第2款規定,可以根據該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
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權人的營業利潤計算,對于完全以侵權為業的侵權人,可以按照銷售利潤計算。
用公式表示如下:
侵權人獲利=侵權產品銷售量*侵權產品合理利潤(營業利潤或銷售利潤) 其中,銷售利潤=銷售收入-銷售成本-銷售費用-稅收附加,而營業利潤=銷售利潤-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3、許可費的合理倍數 根據《專利法》第65條和法釋[2015]4號第20條第2款規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專利許可的性質、范圍、時間等因素,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沒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或者專利許可使用費明顯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依照專利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賠償數額。
4、法定賠償 《專利法》65條第2款規定,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5、約定賠償 法釋[2016]1號第28條規定,權利人、侵權人依法約定專利侵權的賠償數額或者賠償計算方法,并在專利侵權訴訟中主張依據該約定確定賠償數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專利法》第65條規定,上述第1種到第4種的計算方法有所謂的法定順序,即只有前一種計算方法難以確定的,才能適用第二種計算方法,依次類推。
按照尹新天教授的解釋:
之所以作出這種修改,是因為按照民事侵權的一般原理,對民事侵權行為首先應當以權利人受到的實際損失作為確定賠償數額的依據,只有在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情況下,才需要按照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確定。
賠償計算方法的法定順序,似乎可以理解為對權利人的限制和對侵權人利益的保護。
但只要權利人拒絕提交證據證明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就足以使權利人損失難以確定,進而可以按照第二種計算方法主張權利,這實際上使得法定順序的規定沒有任何操作價值。
2014年6月6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布的著作權法征求意見稿第76條第1款則規定:
侵犯著作權或者相關權的,在計算賠償數額時,權利人可以選擇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交易費用的合理倍數或者一百萬元以下數額請求賠償。
國務院法制辦在征求意見稿說明中提出,將順序性規定修改為選擇性規定的目的在于:
著力強化著作權保護力度、有效防范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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