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授權后可以變更發明人嗎?發明專利發明人順序變更,專利授權秘密?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4-05 16:00:22 瀏覽: 12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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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授權后可以變更發明人嗎?發明專利發明人順序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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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利授權后可以變更發明人嗎?專利授權后變更發明人,已授權專利變更發明人 問:
“專利授權后可以變更發明人嗎?” 答:
專利授權后變更發明人,已授權專利變更發明人是可以的。
已授權專利可以改發明人。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相關材料,可以提出變更發明人姓名、專利權人的姓名、專利申請人姓名等事項。
發明人變更要提交以下材料:
1、因發明人更改姓名提出變更請求的,應當提交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 2、因漏填或者錯填發明人提出變更請求的,應當提交由全體申請人和變更前全體發明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證明文件; 3、因發明人資格糾紛提出變更請求的,可以參照“專利申請權轉移該如何處理”的內容; 4、因更改中文譯名提出變更請求的,應當提交發明人聲明。
二、發明專利發明人順序變更,專利發明人順序變更 問:
發明專利發明人順序變更,專利發明人順序變更可以辦理嗎? 答:
專利在不同的狀態下更改發明人順序方法是不同的。
一是專利還未提交申請,作者在取得其他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修改順序的;二是專利在審核中,甚至是授權后變更專利人順序難度是很大的,要走正規的流程,需要辦理著錄變更登記的,還要先到專利局那邊去審核,提交相關的材料,專利審核通過了,才算成功變更發明人順序,而且各大單位才是認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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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授權秘密?
申請一件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時,大概半年到一年的時間,就可以獲得專利權證書。
用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維權時,被告通常有兩種抗辯策略,一種是主張不構成專利侵權,另一種是啟動專利無效宣告程序,申請宣告你的專利無效。
很多人就有疑問了,專利權證書是專利局發給我的,是國家承認的。
為什么在我要維權的時候,被告、法院、專利局為何又不認可我的專利權證書的法律效力?既然如此,為何要授予我專利權呢?為什么不一開始就駁回呢? 很多從事科創工作的人士有上述疑問,這里就來嘗試回答這個問題。
實際上所有的專利授權,均可稱為暫時性授權。
這是法律領域一個非常特殊的現象。
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在申請階段,主要是經過形式審查,形式審核合格之后,就會授予專利權。
授權后可能會面臨來自任何人的法律挑戰(挑戰其有效性)。
即便是發明專利,雖然在申請階段經過實質審查,但是授權后,仍然允許第三人來挑戰專利權的有效性。
所以,所有的專利授權均可稱為“暫時性授權”。
專利權,一種可以稱之為西方近現代工業革命的催化劑的權利,為何會被這樣不嚴肅地“暫時性授權”呢? 實質上剛好相反,這里的“暫時性授權”恰恰體現了專利權的嚴肅性。
為了鼓勵創新,為了在現有技術的基礎上發展出更先進的技術,專利制度的一個重大任務,就是要劃分出現有技術和創新技術的邊界,并將屬于創新技術的權利劃歸專利權人,讓他享有一段時間的壟斷利益,以獎勵他在技術革新上的貢獻。
這就是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必須具備新穎性和創新性的根本原因所在。
同時,專利法還允許公眾自由實施現有技術,這是公眾的權利。
現有技術代表公眾利益(公眾可自由實施的技術),創新技術則體現了專利權人的利益。
在保障公眾利益和專利權人的利益之間,需要的是一種平衡。
最理想的模式莫過于,一開始就清楚的劃分出現有技術和創新技術邊界,公眾的歸公眾,專利權人的歸專利權人,兩者各行其是。
從此世界沒有了紛爭,大家都相安無事。
但是,這在實際上是不可能的。
現有技術和創新技術的邊界總是犬牙交錯,你退我進,你進我退,彼此依存,互不相讓。
并且專利權人總是想擴張他的權利邊界,公眾(包括各行各業的競爭對手)總是想自由實施現有技術。
現有技術、創新技術的邊界總是在動態變化的。
當張三聲稱,這是他的一個技術創新,他享有這份技術的壟斷性商業利益,但是馬上就會有李四從世界的其他角落,找出一個相同或近似的技術文獻、產品、模型,說張三所謂創新其實是現有技術。
張三主張的商業利益有多豐厚,李四找出這份現有技術的動機就有多強烈。
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說,所有的專利授權,都是暫時性授權。
專利法為什么要這樣設置呢?原因其實很簡單。
就是清晰的劃分每一份現有技術和創新技術的成本太高了!高到整個社會無法承受。
所以,那就先暫時性的授權給你(等你用專利挑戰別人的時候,讓別人來挑戰你的專利)。
專利文獻的作用是什么?
專利文獻是包含已經申請或被確認為發現、發明、實用新型和工業品外觀設計的研究、設計、開發和試驗成果的有關資料,以及保護發明人、專利所有人及工業品外觀設計和實用新型注冊證書持有人權利的有關資料的已出版或未出版的文件(或其摘要)的總稱。
那么專利文獻有什么作用呢? 一、對專利申請進行專利性檢索 申請人在申請專利前,應檢索相關的專利文獻,看看該項發明是否具有新穎性、創造性與實用性,以免提出申請后不能獲得專利權;發明專利的申請人請求實質審查,按專利法規定應向專利局提交相關的參考資料,包括專利文獻。
二、啟迪發明創造思路 曾有一句話說得好:
“站在巨人的肩膀上。
”許多發明是從他人的發明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或者從中獲得啟發、借鑒。
三、可以了解該領域的最新動態 前面說過專利文獻的報導比其他文獻早1-3年,而且一項新技術的誕生到推廣應用有個過程,存在一個“時間差”,少則幾個月,多則幾十年。
因此我們從專利文獻中可以了解科技發展的最新動態。
四、有利于技術轉讓 企業在尋找新技術時,無非是兩種途徑:
一是企業“主動出擊”;二是發明人“毛遂自薦”。
對于主動出擊,較好的方法是檢索專利文獻,在該技術領域中檢索出眾多的技術,然后擇優篩選;對于“毛遂自薦”,更應檢索一下專利文獻,可以避免被自薦者的發明特點所迷惑。
五、有利于企業的技術開發 從以往的教訓來看,許多企業盲目研制一些新產品,不僅造成人力、物力、財力的浪費,而且可以與以往的技術相比,并不是先進的技術,結果其產品在市場上銷售不暢。
進行專利檢索,可以避免浪費和重復勞動,而且可以借鑒以往的發明,開發出技術先進且有市場潛力的產品;同時還可以從中了解競爭對手的發展動態,以便采取相應的應對措施。
六、有利于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和設備 從以往的引進來看,存在不少弊端:
盲目引進;不是引進最先進的技術;技術轉讓中的一些專利是過期專利,結果支付了過高的技術使用費,等等。
通過檢索專利文獻,不僅可以避免上述弊端,而且可以貨比三家,從中找出先進且又適合國情的技術。
七、作為專利訴訟的有力依據 在專利侵權訴訟中,被告在被起訴侵權時,應檢索專利文獻,查看一下原告的專利資料及相關的背景技術,以避免敗訴;專利申請人對于專利局復審委員會做出某決定(駁回或撤銷或無效或維持等)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時,同樣應檢索專利文獻,并提供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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