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的強制實施許可的實施,專利的概念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4-04 11:01:18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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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的強制實施許可的實施
專利的強制實施許可,是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給予實施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人的強制許可使用權。
專利的強制實施許可權的取得有下列兩種情況:
一、申請人申請取得專利的強制實施許可權。
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申請人具備了實施專利權人享有的專利的條件,經協商不能得到該專利權人的許可實施,申請人可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批準后,獲得專利的強制實施許可; 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決定實施專利的強制實施許可。
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狀態,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行政部門可以決定實施專利權人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強制許可使用。
如果強制實施許可涉及到的發明創造是半導體技術,強制實施許可僅限于公共非商業性使用,或者經司法程序或者經行政程序確定的、為反競爭行為而給予的救濟使用。
如果一項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在前已取得的專利權的發明創造或者實用新型是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科技進步,其實施有賴于前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后一項專利權人的申請,給予前一項專利權的強制實施許可,同理,前一項專利權人也可以申請對后一項專利的強制實施許可。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強制實施許可,應當根據請求人請求強制實施許可的理由規定強制實施許可的范圍和時間,實施強制實施許可的理由消失并不會再次發生時,專利權人應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請求,終止強制實施許可,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經審查后,符合專利法的規定,作出終止強制實施許可決定。
專利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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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相關人員在什么時候可撤回復審請求
一、專利相關人員在什么時候可撤回復審請求 1、復審請求人在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決定前,可以撤回其復審請求。
復審請求人在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決定前撤回其復審請求的,復審程序終止。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六十四條 復審請求人在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決定前,可以撤回其復審請求。
復審請求人在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決定前撤回其復審請求的,復審程序終止。
二、申請專利復審理由是什么 1、復審請求理由不成立,依法駁回復審請求,維持原駁回決定。
在專利復審委員會維持原駁回決定的情形下,復審請求人不服時,可在收到復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起訴的,復審決定隨即生效。
2、復審請求理由成立,撤銷原駁回決定。
撤銷原駁回決定的情形主要包括:
(1)原駁回決定中適用法律、法規錯誤; (2)駁回理由缺少必要的證據支持; (3)原審查過程中存在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3、專利申請文件經復審請求人修改,克服了原駁回申請的決定所指出的缺陷,在新的文本基礎上撤銷原駁回決定。
依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復審請求人在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決定前,可以撤回其復審請求。
復審請求人在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決定前撤回其復審請求的,復審程序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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