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期限屆滿日怎樣確定,專利產品入股是否為公開銷售?能否以權利要求不具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4-04 11:00:57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專利中的期限屆滿日是怎樣確定的,專利產品充抵入股是否為公開銷售?能否以權利要求不具備新穎性無效專利?。
專利中的期限屆滿日是怎樣確定的
一、專利中的期限屆滿日是怎樣確定的 1、專利法各項期限屆滿日的規定如下:
(一)各種期限的第一日不計算在期限內。
(二)期限以年或者月計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應日為期限屆滿日;該月無相應日的,以該月最后一日為期限屆滿日 (三)期限屆滿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限屆滿日。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五條 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期限的第一日不計算在期限內。
期限以年或者月計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應日為期限屆滿日;該月無相應日的,以該月最后一日為期限屆滿日;期限屆滿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限屆滿日。
二、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有哪些 發明包括產品發明和方法發明。
在產品發明中,發明既可以針對具有一定形狀的產品,還能針對沒有具體形狀的產品實用新型專利,僅限于產品發明,而且僅限于對產品的形狀、構成或者其組合所提出的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方法不能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同時,與形狀、構造或其組合無關的產品也不可能申請實用新型專利。
外觀設計針對的是工業產品的外形視覺感受,注重的是設計人對一項產品的外觀所作出的富于藝術性、具有美感的創造,同時這種具有藝術性的創造能夠在產業上重復實現。
外觀設計專利中產品形狀在于使產品產生美感,而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中的產品形狀在于解決某一技術問題,追求的是功能效果。
例如一把雨傘,若它的形狀、圖案、色彩相當美觀,則可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如果雨傘的傘柄、傘骨、傘頭結構設計精簡合理,可以節省材料又有耐用的功能,則應申請實用新型專利。
依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期限以年或者月計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應日為期限屆滿日;該月無相應日的,以該月最后一日為期限屆滿日;期限屆滿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限屆滿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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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產品充抵入股是否為公開銷售?能否以權利要求不具備新穎性無效專利?
專利無效宣告請求中,權利要求不具備新穎性可作為無效理由。
不具備新穎性廣泛意義上來講,通常是指在申請專利之前,本專利的內容通過以下方式被公開:
生產、銷售、廣告宣傳、發傳單、發表論文、演講、展廳展示、櫥窗展示、多媒體演示、動畫展示等。
福建某公司享有布料夾磚機構實用新型專利,2010年,洛陽某公司以權利要求1-5、7-14不具備新穎性為由,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復審委作出維持本專利權有效的審查決定。
洛陽某公司不服提起訴訟,北京一中院判決維持審查決定,洛陽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上訴理由為:
附件4證明福建某公司在本專利申請日之前已通過銷售、使用的方式導致本專利公開,因此本專利權利要求1-5、7-14不具備新穎性。
二審法院查明:
附件4的調查筆錄中記載“杜某:
2002年12月底,福建某公司以其××壓機抵150萬元,另出150萬現金,這個機器是福建某公司的第一臺機器,壓機是2003年7月份到廠里安裝……,2004年3月19號產品檢測合格”。
據此,首先,可以明確福建某公司與武漢某公司在2002年是合資入股的關系,2002年的壓磚機以充抵股份入股的形式交予武漢某公司,并非是商業上的銷售行為。
其次,按照商業慣例,由于福建某公司和武漢某公司之間的這種合資入股的特定關系,武漢某公司對于充抵入股的壓磚機應負有默示的保密義務,因此,在壓磚機的安裝調試使用過程中,除武漢某公司相關人員和工人以外的其他人無法進入設備區并進一步了解壓磚機的技術內容。
而且,本專利產品體積龐大,結構復雜,其中的結構部件不能一目了然,在不懂得其專業知識并將其拆分的情況下,很難清楚了解其技術方案。
綜上,洛陽某公司關于本專利權利要求1-5、7-14不具備新穎性的主張不能成立,故二審法院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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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無效宣告請求中,權利要求不具備新穎性可以作為無效理由。
不具備新穎性廣泛意義上來講,通常是指在申請專利之前,本專利的內容通過以下方式被公開了:
生產、銷售、廣告宣傳、發傳單、發表論文、演講、展廳展示、櫥窗展示、多媒體演示、動畫展示等。
因此,對于一項新技術、新產品、新設備、新系統、新工藝等,首先,綜合考慮是以商業秘密還是以專利的方式進行保護。
其次,如果適宜以專利方式進行保護的,可在研發階段,針對各研發階段的核心技術、半成品、成品、一代產品、二代產品等更新換代產品進行層層保護,申請多項專利,從而規避因專利申請前已公開而導致專利授權后被無效的風險。
附:
《專利法實施細則》(2002年修訂)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專利的發明創造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專利法》(2000年修訂)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
專利侵權的損害賠償規定有哪些
專利侵權的損害賠償規定有哪些 專利侵權的損害賠償,應當貫徹公正原則,使專利權人因侵權行為受到的實際損失能夠得到合理的賠償。
專利侵權的損失賠償額可按照以下方法計算:
(一)以專利權人因侵權行為受到的實際經濟損失作為損失賠償額。
計算方法是:
因侵權人的侵權產品(包括使用他人專利方法生產的產品)在市場上銷售使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的銷售量下降,其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利潤所得之積,即為專利權人的實際經濟損失。
(二)以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獲得的全部利潤作為損失賠償額。
計算方法是:
侵權人從每件侵權產品(包括使用他人專利方法生產的產品)獲得的利潤乘以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所得之積,即為侵權人所得的全部利潤。
(三)以不低于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合理數額作為損失賠償額。
對于上述三種計算方法,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情的不同情況選擇適用。
當事人雙方商定用其他計算方法計算損失賠償額的,只要是公平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予準許。
《專利法》第六十五條 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
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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