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初審要符合哪些規定,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初步審查的審查原則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4-04 01:12:49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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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初審要符合哪些規定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要符合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于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一、明顯符合專利法下列規定:
1、第五條:
對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
2、第二十五條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
1)科學發現; 2)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3)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4)動物和植物品種(產品的生產方式可授予專利); 5)用于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二、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的下列規定:
1、第十八條: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場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的,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根據本法辦理; 2、第十九條第一款: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委托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3、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
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初步審查的審查原則
(1)順序審查:
除特殊情況外,審查員應當根據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申請日先后或者專利申請案卷送交審查員時間先后 順序進行審查,勿使一些缺陷較多或者較難審查的案卷長時間壓在審查員手中,保證實用新型專利審查程序順利運轉。
上述特殊情況是指,申請人書面向專利局要求 提前或者推遲審查請求并經專利局局長批準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
在這種情況下,審查員應當將該書面文件存入案卷備查。
(2) 書面審查原則:
在審查程序中,均應以書面文件為依據,并將書面文件歸入案卷。
除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的可依職權對不涉及權利的文字和符號的 明顯錯誤進行修改外,其他內容的修改,審查員應當通知專利申請人以替換頁進行,原文件應當存入案卷,不應當退回申請人。
需外地申請人會晤或進行演示的申請 案,應當報告本審查處處長,經處長同意后方可通知申請人;需要申請人提供樣品的,應當經處長批準。
(3) 舉證原則:
在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審查工作中,當審查員準備駁回一件專利申請時,應當有充分法律依據,并以事實支持其理由,不應當僅給出斷然的結論。
尤其是當 駁回理由屬于本章第5.6節所述情況時,應當明確說明,在申請日前已有相同產品公開出售、公開使用的時間、地點、公開出版物的名稱、出版日期,必要時,可 附包含相關內容的復印件。
(4) 聽證原則:
在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審查程序中,申請人有權以意見陳述書說明自己的見解、要求和主張。
當審查員準備駁回專利申請時,必須預先將理由及支持該理由 的證據通知申請人,并由申請人陳述對該理由的意見,方可發出駁回決定,駁回決定中的理由不得包含未曾通知過申請人的新的理由和/或新的證據。
(5)節約程序原則:
審查員應當依照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審查程序工作,并應當以最短程序結案。
當專利申請需要駁回時,審查員可以不對格式問題進行審查,不必要求申請人補正其缺陷,以節約審查員和申請人的時間和工作量。
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初步審查的審查原則有哪些
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初步審查的審查原則有哪些 (1)順序審查:
除特殊情況外,審查員應當根據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申請日先后或者專利申請案卷送交審查員時間先后順序進行審查,勿使一些缺陷較多或者較難審查的案卷長時間壓在審查員手中,保證實用新型專利審查程序順利運轉。
上述特殊情況是指,申請人書面向專利局要求提前或者推遲審查請求并經專利局局長批準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
在這種情況下,審查員應當將該書面文件存入案卷備查。
(2)書面審查原則:
在審查程序中,均應以書面文件為依據,并將書面文件歸入案卷。
除《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的可依職權對不涉及權利的文字和符號的明顯錯誤進行修改外,其他內容的修改,審查員應當通知專利申請人以替換頁進行,原文件應當存入案卷,不應當退回申請人。
需外地申請人會晤或進行演示的申請案,應當報告本審查處處長,經處長同意后方可通知申請人;需要申請人提供樣品的,應當經處長批準。
(3)舉證原則:
在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審查工作中,當審查員準備駁回一件專利申請時,應當有充分法律依據,并以事實支持其理由,不應當僅給出斷然的結論。
尤其是當駁回理由屬于本章第5.6節所述情況時,應當明確說明,在申請日前已有相同產品公開出售、公開使用的時間、地點、公開出版物的名稱、出版日期,必要時,可附包含相關內容的復印件。
(4)聽證原則:
在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審查程序中,申請人有權以意見陳述書說明自己的見解、要求和主張。
當審查員準備駁回專利申請時,必須預先將理由及支持該理由的證據通知申請人,并由申請人陳述對該理由的意見,方可發出駁回決定,駁回決定中的理由不得包含未曾通知過申請人的新的理由和/或新的證據。
(5)節約程序原則:
審查員應當依照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審查程序工作,并應當以最短程序結案。
當專利申請需要駁回時,審查員可以不對格式問題進行審查,不必要求申請人補正其缺陷,以節約審查員和申請人的時間和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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