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優先權的法律規定是什么,專利申請修改著錄項目變更手續是什么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4-04 00:47:48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專利申請優先權的法律規定是什么,專利申請修改著錄項目變更手續是什么。
專利申請優先權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提出了專利申請優先權,優先權分專利國際申請優先權和專利國內申請優先權兩種。
第二十九條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
第三十條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并且在三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文件的副本;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專利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專利申請優先權,是指專利申請人就其發明創造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后,在專利法規定的期限內,又就同一主題的發明創造提出專利申請,其后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以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日期為申請日期。
申請人依專利法規定享有的這種權利,就稱之為專利申請優先權。
優先權的主要作用是使專利申請人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后,有充足的時間考慮其專利是否向國外申請專利權,如果向國外申請權利,還有充足的時間選擇專利申請代理機構,辦理各種必需的手續,申請人還可以利用這段時間對自己申請的專利進行改進而不用擔心在專利法規定的時間內被他人搶先而喪失權利。
專利法規定的期限,又稱為優先權期限,如專利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外國第一次申請專利之日起六個月以內又在國內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中規定的“十二個月內”、“六個月內”就是法定的優先權期限。
專利申請修改著錄項目變更手續是什么
專利申請修改著錄項目變更手續是什么 辦理著錄項目變更手續時,應當向專利局提交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在其中填明變更的項目及變更前后的情況,涉及發明人、申請人、專利代理機構變更的,還需要附具說明變更理由的證明材料并繳納規定的費用。
具體要求說明職下:
(1)變更發明創造名稱發明創造名稱既是請求書的一部分內容,又是說明書的一部分內容。
所以變更發明創造名稱的,除提交著錄項目這更申報書以外,還應當附具意見陳述書,說明變更理由,經審查員同意才能辦理變更手續。
(2)發明人、設計人的變更發明人、設計人的變更分兩種情況:
一種是發明人、設計人姓名的變更,這只是一種名義的變更,不涉及權利的變化。
變更發明人、設 計人姓名的,除提交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以外,還應當附具戶籍部門出具的有關更改姓名的證明。
另一種是發明人、設計人變更。
由于發明權不以轉讓、繼承,所以 發明人的變更(包括人數增減)主要是由于申請人申報不當或由于發明權爭議發生的。
由于申報不當需要變更發明人的,應當由申請人代為辦理變更手續,除提交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以外,并應當附具申報不當情況的詳細說明以及應予改正的證膽或者其它發明人的旁證。
對發明權有爭議的,應當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調處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經過專利管理機磁調處或人民法院裁決后歸還發明權的,合法的發明人可以憑發生法律效力的處理決定或判決書,請求專利局辦理著錄項目變更手續。
(3)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的變更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的變更主要有五種情況:
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的變更申請人是個人的,變更姓名時除提交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以外,還應附具戶籍部門出具的更改姓名的證明;申請人是單位的,變更單位名稱時,除提交申報書外,還應附具主管部門同意改變名稱的批文,或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改變名稱的登記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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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申請修改著錄項目的變更手續是怎樣的
專利申請修改著錄項目的變更手續是怎樣的 辦理著錄項目變更手續時,應當向專利局提交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在其中填明變更的項目及變更前后的情況,涉及發明人、申請人、專利代理機構變更的,還需要附具說明變更理由的證明材料并繳納規定的費用。
具體要求說明職下:
(1)變更發明創造名稱發明創造名稱既是請求書的一部分內容,又是說明書的一部分內容。
所以變更發明創造名稱的,除提交著錄項目這更申報書以外,還應當附具意見陳述書,說明變更理由,經審查員同意才能辦理變更手續。
(2)發明人、設計人的變更發明人、設計人的變更分兩種情況:
一種是發明人、設計人姓名的變更,這只是一種名義的變更,不涉及權利的變化。
變更發明人、設 計人姓名的,除提交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以外,還應當附具戶籍部門出具的有關更改姓名的證明。
另一種是發明人、設計人變更。
由于發明權不以轉讓、繼承,所以 發明人的變更(包括人數增減)主要是由于申請人申報不當或由于發明權爭議發生的。
由于申報不當需要變更發明人的,應當由申請人代為辦理變更手續,除提交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以外,并應當附具申報不當情況的詳細說明以及應予改正的證膽或者其它發明人的旁證。
對發明權有爭議的,應當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調處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經過專利管理機磁調處或人民法院裁決后歸還發明權的,合法的發明人可以憑發生法律效力的處理決定或判決書,請求專利局辦理著錄項目變更手續。
(3)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的變更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的變更主要有以下情況:
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的變更申請人是個人的,變更姓名時除提交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以外,還應附具戶籍部門出具的更改姓名的證明;申請人是單位的,變更單位名稱時,除提交申報書外,還應附具主管部門同意改變名稱的批文,或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改變名稱的登記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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