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學校的設立有哪些規定?,高等教育基本制度有什么規定?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4-03 01:21:34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高等學校的設立有哪些規定?
高等學校的設立有哪些規定?
第二十四條 設立高等學校,應當符合國家高等教育發展規劃,符合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二十五條 設立高等學校,應當具備教育定的基本條件。
大學或者獨立設置的學院還應當具有較強的教學、科學研究力量,較高的教學、科學研究水平和相應規模,能夠實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
大學還必須設有三個以上國家規定的學科門類為主要學科。
設立高等學校的具體標準由國務院制定。
設立其他高等教育機構的具體標準,由國務院授權的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規定的原則制定。
第二十六條 設立高等學校,應當根據其層次、類型、所設學科類別、規模、教學和科學研究水平,使用相應的名稱。
第二十七條 申請設立高等學校的,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辦報告; (二)可行性論證材料; (三)章程; (四)審批機關依照本法規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條 高等學校的章程應當規定以下事項:
(一)學校名稱、校址; (二)辦學宗旨; (三)辦學規模; (四)學科門類的設置; (五)教育形式; (六)內部管理體制; (七)經費來源、財產和財務制度;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有什么規定?
第十五條 高等教育包括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
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國家支持采用廣播、電視、函授及其他遠程教育方式實施高等教育。
第十六條 高等學歷教育分為專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高等學歷教育應當符合下列學業標準:
(一)專科教育應當使學生掌握本專業必備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具有從事本專業實際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 (二)本科教育應當使學生比較系統地掌握本學科、專業必需的基礎理論、基本知識,掌握本專業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關知識,具有從事本專業實際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碩士研究生教育應當使學生掌握本學科堅實的基礎理論、系統的專業知識,掌握相應的技能、方法和相關知識,具有從事本專業實際工作和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
博士研究生教育應當使學生掌握本學科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系統深入的專業知識、相應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獨立從事本學科創造性科學研究工作和實際工作的能力。
第十七條 專科教育的基本修業年限為二至三年,本科教育的基本修業年限為四至五年,碩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業年限為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業年限為三至四年。
非全日制高等學歷教育的修業年限應當適當延長。
高等學校根據實際需要,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對本學校的修業年限作出調整。
第十八條 高等教育由高等學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機構實施。
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主要實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
高等專科學校實施專科教育。
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科學研究機構可以承擔研究生教育的任務。
其他高等教育機構實施非學歷高等教育。
第十九條 高級中等教育畢業或者具有同等學力的,經考試合格,由實施相應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錄取,取得專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學資格。
本科畢業或者具有同等學力的,經考試合格,由實施相應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或者經批準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錄取,取得碩士研究生入學資格。
碩士研究生畢業或者具有同等學力的,經考試合格,由實施相應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或者經批準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錄取,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學資格。
允許特定學科和專業的本科畢業生直接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學資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二十條 接受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由所在高等學校或者經批準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根據其修業年限、學業成績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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