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的具體權利包括哪些,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方式有哪些?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4-03 01:14:07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知識產權的具體權利包括哪些
知識產權的具體權利包括哪些
包含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版權)、商業秘密、植物新品種、制止不正當競爭、廠商名稱、原產地名稱、貨源標記、其他智慧成果等。
知識產權是指依法享有對智力勞動成果的占有、使用、處分和收益的權利。
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它與房屋、汽車等有形財產一樣,都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都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
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方式有哪些?
現在,我國對保護的力度越來越大,知識產權是權利人智力成果的象征,并且現在我國知識產權的保護方式越來越走向國家化,很多國家都參照我們的保護方式來對本國國民的知識產權進行保護,那么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方式有哪些呢? 一、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方式有哪些 目前國際上知識產權保護的途徑有:
1。互惠保護由于各國知識產權立法的各方面差異,某些國家根據互惠原則保護他國知識產權。
作為附條件的保護,即外國若承認并保護依據一國法確認的知識產權,那么,本國亦承認且保護依外國法確認的知識產權,如中國在參加《巴黎公約》前,曾分別與許多國家在保護上實行互惠原則。
2。雙邊條約保護即雙方通過簽訂雙邊保護協定的方式,相互保護對方知識產權。
通常雙方是指兩個國際法主體,但不排除締約方中一方是國際法主體,另一方是多個國際法主體。
此保護方式在當代仍被廣泛應用,但由于其對第三國無拘束力的局限性,多數國家都轉向締結或參加多邊保護公約。
3。多邊公約保護因多邊公約內容多系立法主體性的,規定法的原則、規則與制度,故隨著世界多邊貿易體制的發展,多邊保護公約越來越成為知識產權國家保護的主要途徑。
二、基本原則和其他重要條款 1。國民待遇原則。
在工業產權保護方面,公約各成員國必須在法律上給予公約其他成員國等同于其本國國民的待遇,即使是非成員國國民,只要他在公約某一成員國內有住所,或有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所,亦應給予相同于本國國民的待遇。
2。優先權原則。
《巴黎公約》規定凡在一個締約國申請注冊的商標,可以享受自初次申請之日起為期6個月的優先權,即在這6個月的優先權期限內,如申請人再向其他成員國提出同樣的申請,其后來申請的日期可視同首次申請的日期。
優先權的作用在于保護首次申請人,使他在向其他成員國提出同樣的注冊申請時,不致由于兩次申請日期的差異而被第三者鉆空子搶先申請注冊。
發明、實用新型和工業品外觀設計的人從首次向成員國之一提出申請之日起,可以在一定期限內(發明和實用新型為12個月、工業品外觀設計為6個月)以同一發明向其他成員國提出申請,而以第一次申請的日期為以后提出申請的日期。
其條件是,申請人必須在成員國之一完成了第一次合格的申請,而且第一次申請的內容與日后向其他成員國所提出的專利申請的內容必須完全相同。
3。獨立性原則。
申請和的條件,由每個成員國的本國法律決定,各自獨立。
對成員國國民所提出的,不能以申請人未在其本國申請、注冊或續展為由而加以拒絕或使其注冊失效。
在一個成員國正式注冊的商標與在其他成員國注冊的商標無關。
這就是說,商標在一成員國取得注冊之后,就獨立于原商標,即使原注冊國已將該商標予以撤銷,或因其未辦理續展手續而無效,都不影響它在其他成員國所受到的保護。
同一發明在不同國家所獲得的彼此無關,即各成員國獨立地按本國的法律規定給予或拒絕、或撤銷、或終止某項權,不受其他成員國對該專利權處理的影響。
這就是說,已經在一成員國取得專利權的發明,在另一成員國不一定能獲得;反之,在一成員國遭到拒絕的專利申請,在另一成員國則不一定遭到拒絕。
4。強制許可原則。
《巴黎公約》規定,各成員國可以采取立法措施,規定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核準強制許可,以防止可能對專利權的濫用。
某一項專利自申請日起的4年期間,或者自批準專利日起3年期內(兩者以期限較長者為準),專利權人未予實施或未充分實施,有關成員國有權采取立法措施,核準強制許可證,允許第三者實施此項專利。
如在第一次核準強制許可特許滿2年后,仍不能防止賦予專利權而產生的流弊,可以提出撤銷專利的程序。
《巴黎公約》還規定了強制許可不得專有、不得轉讓;但如果連同使用這種許可的那部分企業或牌號一起轉讓,則是允許的。
5。商標的使用。
《巴黎公約》規定,某一成員國已經注冊的商標必須加以使用,只有經過一定的合理期限,而且當事人不能提出其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時,才可撤銷其注冊。
凡是已在某成員國注冊的商標,在一成員國注冊時,對于商標的附屬部分圖樣加以變更,而未變更原商標重要部分,不影響商標顯著特征時,不得拒絕注冊。
如果某一商標為幾個工商業公司共有,不影響它在其他成員國申請注冊和取得法律保護,但是這一共同使用的商標以不欺騙公眾和不造成違反公共利益為前提。
6。的保護。
無論馳名商標本身是否取得,公約各成員國都應禁止他人使用相同或類似于馳名商標的商標,拒絕注冊與馳名商標相同或類似的商標。
對于以欺騙手段取得注冊的人,馳名商標的所有人請求取消注冊或禁止使用的期限不受限制。
7。的轉讓。
如果其成員國的法律規定,商標權的轉讓應與其營業一并轉讓方為有效,則只須轉讓該國的營業就足以認可其有效,而不必將所有國內外營業全部轉讓,但這種轉讓應以不會引起公眾對貼有該商標的商品來源、性質或重要品質發生誤解為條件。
8。展覽產品的臨時保護。
公約成員國應按其本國法律對在公約各成員國領域內舉辦的官方或經官方認可的國際展覽會上展出的產品所包含的專利和展出產品的商標提供臨時法律保護。
綜上所述,以上就是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方式,在智力成果越來越多樣化的今天,我們都已經習慣于通過法律途徑來保護我們本該擁有的權利,小編在此提醒大家,當個人知識產權遭到侵犯時,一定要通過法律手段來解決,不要盲目的去妄想通過其他手段報復加害人。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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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是什么意思
我國從建國以后也是結合我國的國情,不斷的對我國的各項規章制度進行完善以后,才形成了現在比較成熟的一套法律體系,尤其是對于的保護。
實際上我國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并不如一些西方國家做得優秀,知識產權的保護問題,在國際上都是相當值得關注的。
就比如說,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
一、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是什么意思? 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指國際上為了解決按照一個國家的國內法取得的、和版權等知識產權,只在該國領域內受到保護,在其他國家內不能發生法律上的效力的問題,而簽訂雙邊或多邊條約,實現對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以促進技術、知識的國際交流。
二、《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巴黎公約是保護工業產權最重要的國際公約, 它于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簽訂,到1992年1月已有103個國家參加了該公約。
我國于1985年3月19日正式成為該公約的成員國。
巴黎公約共有三十條,前十二條是實質性條款,后十八條是行政條款,適用于最廣泛的工業產權。
其保護對象有:
專利()、實用新型(少數國家的‘小專利’)、工業品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志、廠商名稱、產地標志或原產地名稱和制止不正當競爭。
在此僅對與專利保護的有關內容加以介紹。
1、國民待遇原則 公約規定,在保護工業產權方面,每一個成員國必須把給予本國公民的保護同等地給予其他成員國公民,非成員國的國民,如果在成員國內有住所或者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所,也可以享有同成員國同樣的待遇,得到同樣的保護。
根據這一原則,外國人或具有同樣的權利與義務。
2、優先權原則 成員國之間有義務給對方國民以優先權,即成員國的國民向另一個成員國提出專利申請后,在一定期限內(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為十二個月,外觀設計為六個月)向其他成員國又提出同樣申請的,可以要求給予優先權,視后一申請是在第一個申請日提出的。
3、專利獨立原則 這是指公約的一個成員國的國民就一項發明在數個成員國或非成員國取得的,雖是同一發明,但是相互獨立,受各自國家的法律保護并加以管理。
是國內法,一國批準的專利對于他國是沒有約束力的。
4、強制許可原則 公約對于防止濫用專利權的問題作了強制許可的規定,即自專利申請日起滿四年,或專利批準日起滿三年,取得專利的發明無正當理由而沒有實施或沒有充分實施時,各成員國國家專利局均可根據第三者請求,給予實施該發明的強制許可,取得強制許可者應給予專利權人合理的報酬。
5、其他共同遵守的規則 公約規定了各國都應遵守一定的專利寬限期,即專利申請費、維持費的繳納至少給6個月的寬限期。
對于在臨時過境的交通工具上使用他人專利技術視為合理使用。
對于在本公約任一成員國領土內舉辦的官方認可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中的專利技術應予以相當于優先權期限的臨時保護。
只在自己國家內受到法律的保護,但是在其他國家卻得不到法律上保護,為了解決這種問題,而簽訂的雙邊或者多邊條款。
通過具體的條款,對知識產權實現了國際保護。
其中巴黎公約就是一個重要的國際公約,體現了對于工業產權的保護。
知識產權的具體權利包括哪些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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