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經營與直營連鎖的不同點有哪些,特許經營合同應注意的問題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4-03 01:05:08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特許經營與直營連鎖的不同點有哪些
特許經營與直營連鎖的不同點有哪些
特許經營不一定是簡單的商品銷售,它涉及到某種商業形式的授權使用問題,特許者通過授權給被特許者此種商業模式的使用權而靠被特許者的努力來銷售產品或服務。
直銷并不涉及轉讓銷售權問題,一般是采取廠方派員直接向客戶銷售或通過直銷店、媒體廣告等方式來銷售商品,其主要目的是要減少廠家與消費者之間的中間環節。
1、產權構成不同。
直營連鎖是指同一資本所有,由總部集中管理,共同開展經營活動的高度組織化的零售企業。
同一資本所有區別直營連鎖店與其他經營形式的關鍵,也是特許經營與連鎖經營本質上的差別。
2、管理模式不同。
特許經營的核心是特許權的轉讓,特許者(總部)是轉讓方,被特許者(加盟店)是接受方,特許體系是通過特許者與被特許者簽訂特許合同形式的,各個加盟店的人事和財務關系是獨立的,特許者無權進行干涉。
被特許者需要對特許者授予的特許權和提供的服務以某種形式支付報酬。
而在直營連鎖經營中,總部對各分店擁有所有權,對分店經營中的各項具體事務均有決定權,分店經理作為總部的一名雇員,完全按總部意志行事。
3、涉及的經營領域不同。
直營連鎖經營的范圍一般僅限于商業和服務業,而特許經營的范圍則寬廣得多,在制造業也被廣泛應用。
4、法律關系不同。
在特許經營中,特許者和被特許者之間的關系是合同雙方當事人的關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在合同條款中有明確的規定。
而直營連鎖不涉及這種合同(分店經理與總部的雇擁合同則另當別論),總部和分店之間的關系由公司內部的管理制度進行調整。
5、發展方式不同。
特許經營通過招募獨立的企業和個人擴張體系,特許者不僅需要吸引潛在的被特許者,還需選擇被特許者,并為被特許者提供培訓和服務;通過直營連鎖擴大規模則要籌集足夠的資金,配備大批的管理人員。
相比之下,特許經營利用他人資產擴大市場占有率,所需資金較少,而直營連鎖的發展更易受到資金和人員的限制。
特許經營合同應注意的問題
目前,國內的特許經營單店合同大致可以被分為四個組成部分,合同引言、合同中關鍵用語釋義、合同的主體部分以及合同的附件部分。
第一步、做好盡職調查。
被特許人應當特別注意從以下幾方面進行調查:
1、特許者是否具備合法的特許經營主體資格; 2、審查特許者是否已經加入特許經營企業的備案管理; 3、特許經營中所涉及到的問題; 4、審查特許者提供的有關宣傳資料的真實性。
第二步、互簽。
在簽訂前特許者和被特許者應當簽署一份《保密協議》以保護雙方各自的權益。
對于這類規定,被特許人應當注意,即使你的員工泄漏了有關特許人的秘密,被特許人也應當承擔責任。
而特許人也應當保護被特許人的財務狀況及個人隱私等。
第三步、閱讀了解特許經營合同。
由于特許合同只是特許者事先擬好的格式合同,規范合同內容將是必要的。
盡管特許業務不同,特許權也會相應有所區別,但下列條款,應是所有種類的特許經營合同都必須具備的。
1、合同期限和展期。
通常情況下,許多特許者允許被特許者在合同期限屆滿時延長合同期限,但注意展期的條件不能過于苛刻,被特許人應當要求在平等條件下有優先給予展期的權利,以避免打開了市場最后卻被終止了特許。
2、首期特許費和其他費用。
合同應說明首期特許費、定期的費用(如特許權使用費和廣告費等)和其他費用的計收辦法和支付方式。
3、經營場所。
特許者可以代替被特許者負責選擇其經營場所,也可由被特許者負責選址;但特許者應起指導和最終核準的作用。
4、培訓。
合同應明確特許者培訓計劃的性質、內容、期限和地點。
有些特許者在強制性培訓計劃之外還設置了選擇性的培訓計劃。
5、“商圈”禁止競爭條款。
由于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后在一定區域內從事商業活動,并為之付出努力。
因此在合同中被特許人應當要求特許人明確在其商圈內不能再行設立加盟店和直營店。
6、優先購買權。
為了控制特許體系,某些特許者保留自己從被特許者那里購買特許業務的權利。
對于這樣的限制,加盟者應當引起重視,這等于在給以后的資產轉讓設置了限制。
7、及其后果。
特許經營合同一旦被解除或終止后其后果的處理非常復雜。
通常情況下會增加很多條款要求被特許者承擔各種義務。
對這類條件被特許人應當特別留意。
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是否屬于知識產權
?一、糾紛是否屬于 特許經營本質上屬于合同糾紛,根據考第23條的原則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地人民法院。
實踐中,當事人往往對管轄問題做出約定,人民法院經審查合法有效的,不違反關于知識產權案件專屬管轄和規定的,可以按照約定確定管轄法院。
特許經營本身是一項民商事行為(合同行為),本質上屬于民商事法律的調整范圍。
特許經營的核心內容是涉及、商號、和專有技術等的許可使用問題。
因此,對于因特許經營引發的糾紛,除了適用《》以外(盡管特許經營合同不屬于《合同法》列名合同),一般情況下都會涉及《》、《》、《反不正當竟爭法》等知識產權法律的適用問題,而其他相關法律多是偶爾或者附帶涉及。
可以說,因特許經營產生的糾紛一般情況下都是直接與知識產權有關的合同糾紛或者侵權糾紛。
因此,《規定》將之列入糾紛。
二、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1、協商。
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約定,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以達成和解協議,自行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
2、調解。
合同糾紛的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自愿在第三者(即調解的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由第三者對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說明勸導,促使他們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活動。
3、仲裁。
仲裁也稱公斷。
,即由第三者依據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自愿達成的仲裁協議,按照法律規定對合同爭議事項進行居中裁斷。以解決合 同糾紛的一種方式。
4、訴訟。
訴訟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終形式。
所謂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系的總和。
法律依據:
《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八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 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
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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