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識產權能不賠償嗎?,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法律后果的探討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4-03 00:52:33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侵犯知識產權能不賠償嗎?
侵犯知識產權能不賠償嗎?
一、侵犯能不賠償嗎 侵犯知識產權是必須要進行賠償的;即使沒有盈利也需要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五十四條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因此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以參照該權利使用費給予賠償。
對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給予賠償。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使用費難以計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二、行為有哪些 (一)未經授權,在生產、經營、廣告、宣傳、表演和其他活動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特殊標志、、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二)偽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標識、特殊標志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商標標識、特殊標志; (三)變相利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志、專利、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四)未經授權,在企業、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注冊和網站、域名、地名、建筑物、構筑物、場所等名稱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志、專利、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五)為侵權行為提供場所、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 (六)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的其他侵權行為。
三、知識產權被侵犯后如何維權 知識產權是依照各國法律賦予符合條件的著作者、發明者或成果擁有者在一定期限內享有的獨占權利,一般認為它包括版權和工業產權。
當發現自己所享有的知識產權受到侵犯時,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維權:
1、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并申請行政查處知識產權侵權行為。
2、向報社、網絡等新聞媒體曝光。
3、搜集、保存對方侵犯自己所享有的知識產權的,有必要的話可以咨詢,請律師對侵犯知識產權事實進行調查、取證、委托公證。
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法律后果的探討
我國法律學者認為,根據民法和法律的規定和司法實踐的需要,侵犯知識產權應當確立以下原則:
全部賠償原則和法定標準賠償原則。
一、全部賠償原則 全部賠償原則也稱為全面賠償原則,是現代民法的最基本的賠償原則,是各國立法和司法實踐的通例。
當今的trips協議第45條規定:
“賠償由于侵犯知識產權而給權利所有者造成的損害”,侵權者向權利所有人支付費用“可以包括適當費”等,此規定是全部賠償原則的體現。
全部賠償原則的含義,是指知識產權損害賠償責任的范圍,應當以加害人侵權行為所造成損害的財產損失范圍為標準,承擔全部責任。
對損害賠償的性質歷來有補償主義與懲罰主義不同觀點之爭。
當前對知識產權損害賠償,由于盜版和假冒的猖獗,主張懲罰主義觀點的理由似乎更強一些。
但是,筆者認為,對知識產權損害賠償的性質仍然首先是對受害人財產損失和的一種補償。
同時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也是對其不法行為的一種法律制裁,補償與制裁又相輔相成。
這是由于受害人只有獲得賠償才能彌補自己的損失,權利才能得到保護,除去獲得賠償的途徑就幾乎沒有其他同樣功能的途徑使受害人獲得同樣的救濟。
而對侵權的制裁功能,則還有停止侵害等的其它形式,以及罰款、收繳等民事制裁的具體形式,以至于行政責任、刑事責任。
因此賠償損失的功能主要是一種補償,一種利益的“彌補”和“填平”;所以就要求以受害人的全部損失或損害為標準、為范圍來賠償。
二、法定標準賠償原則 鑒于知識產權保護對象的特殊性,其損害事實、后果的不易確定性,不少國家的知識產權立定了損害賠償的法定賠償制度。
這在立法中尤為突出。
如美國版權法第504條規定,侵權人對其所侵犯的每一部作品,可負擔250美元至1萬美元的賠償,情節嚴重的可提高每部作品5萬美元。
《trips協議》第45條中也有法定?預先確定的損害賠償費?的規定。
法定標準賠償原則是在人民法院無法查清受害人實際損失和侵權人營利數額時,或者受害人直接要求按法定最低賠償額進行賠償的,人民法院按法律規定的賠償數額確定賠償數額。
知識產權保護的對象具有無形的特點,侵權容易且難取,權利人所受損失不好計算。
例如在計算機軟件侵權損害賠償案件中,受害人經過公證購買侵權人銷售的盜版軟件二件作為證據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
法院在調查核實證據時,再也無法取到其他盜版軟件的銷售證據。
而這兩件軟件侵權是以權利人正版軟件1/10的銷售價售出的,利潤極低。
權利人該軟件的銷售額又無明顯降低趨勢。
此案如果僅按照這二件軟件被告獲利賠償,或者按照二件正版軟件的零售價進行賠償,以及甚至以無損失為由不予賠償,對權利人都是不公正的,不符合知識產權立法和司法的宗旨,對打擊和制止盜版侵權也極為不利。
為了使權利人損失能夠得到全部賠償,為了遏制侵權行為,體現損害賠償的補償和制裁功能,必須找到一個賠償數額的“度”,并給以法律的具體規定。
無論從對受害人的補償還是從對侵權人和有侵權意圖的人的懲罰或威懾角度看,都是有一定效果的。
以上就是關于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法律后果探討的相關內容,我國法律學者認為,我們應該參照國際法上的《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有關規定,對于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早日確立賠償原則,只有從嚴從重的處罰原則才能夠起到對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給與嚴厲的打擊和警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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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法律后果的探討有哪些?
一、全部賠償原則 全部賠償原則也稱為全面賠償原則,是現代民法的最基本的賠償原則,是各國立法和司法實踐的通例。
當今的trips協議第45條規定:
“賠償由于侵犯而給權利所有者造成的損害”,侵權者向權利所有人支付費用“可以包括適當費”等,此規定是全部賠償原則的體現。
全部賠償原則的含義,是指知識產權損害賠償責任的范圍,應當以加害人侵權行為所造成損害的財產損失范圍為標準,承擔全部責任。
對損害賠償的性質歷來有補償主義與懲罰主義不同觀點之爭。
當前對知識產權損害賠償,由于盜版和假冒的猖獗,主張懲罰主義觀點的理由似乎更強一些。
但是,筆者認為,對知識產權損害賠償的性質仍然首先是對受害人財產損失和的一種補償。
同時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也是對其不法行為的一種法律制裁,補償與制裁又相輔相成。
這是由于受害人只有獲得賠償才能彌補自己的損失,權利才能得到保護,除去獲得賠償的途徑就幾乎沒有其他同樣功能的途徑使受害人獲得同樣的救濟。
而對侵權的制裁功能,則還有停止侵害等的其它形式,以及罰款、收繳等民事制裁的具體形式,以至于行政責任、刑事責任。
因此賠償損失的功能主要是一種補償,一種利益的“彌補”和“填平”;所以就要求以受害人的全部損失或損害為標準、為范圍來賠償。
二、法定標準賠償原則 鑒于知識產權保護對象的特殊性,其損害事實、后果的不易確定性,不少國家的知識產權立定了損害賠償的法定賠償制度。
這在立法中尤為突出。
如美國版權法第504條規定,侵權人對其所侵犯的每一部作品,可負擔250美元至1萬美元的賠償,情節嚴重的可提高每部作品5萬美元。
《trips協議》第45條中也有法定?預先確定的損害賠償費?的規定。
法定標準賠償原則是在人民法院無法查清受害人實際損失和侵權人營利數額時,或者受害人直接要求按法定最低賠償額進行賠償的,人民法院按法律規定的賠償數額確定賠償數額。
知識產權保護的對象具有無形的特點,侵權容易且難取,權利人所受損失不好計算。
例如在計算機軟件侵權損害賠償案件中,受害人經過公證購買侵權人銷售的盜版軟件二件作為證據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
法院在調查核實證據時,再也無法取到其他盜版軟件的銷售證據。
而這兩件軟件侵權是以權利人正版軟件1/10的銷售價售出的,利潤極低。
權利人該軟件的銷售額又無明顯降低趨勢。
此案如果僅按照這二件軟件被告獲利賠償,或者按照二件正版軟件的零售價進行賠償,以及甚至以無損失為由不予賠償,對權利人都是不公正的,不符合知識產權立法和司法的宗旨,對打擊和制止盜版侵權也極為不利。
為了使權利人損失能夠得到全部賠償,為了遏制侵權行為,體現損害賠償的補償和制裁功能,必須找到一個賠償數額的“度”,并給以法律的具體規定。
無論從對受害人的補償還是從對侵權人和有侵權意圖的人的懲罰或威懾角度看,都是有一定效果的。
侵犯知識產權能不賠償嗎?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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