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面印刷品的圖案為啥不能申請專利,平面圖可以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嗎?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4-01 22:45:45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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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面印刷品的圖案為啥不能申請專利,專利法關于平面印刷品的規定
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六)款規定,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不授予專利權。
對這一條款應如何理解?應當把握以下三個方面:
一、該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屬于平面印刷品 平面印刷品主要是指平面包裝袋、瓶貼、標貼等用于裝入被銷售的商品或者用于附著于其產品之上、不單獨向消費者出售的二維印刷品,也可以包含用于標示某種服務的二維印刷品,審查員應當根據申請的圖片或者照片以及簡要說明,判斷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是否屬于平面印刷品。
二、該外觀設計是針對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而作出的 也就是說,產品的形狀要素不予考慮,所以任何二維產品的外觀設計均可認為是針對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而作出的。
三、該外觀設計主要起標識作用 主要起標識作用是指二維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主要是用于讓消費者識別被裝入的商品或者被附著的產品的來源或者生產者,或者所涉及的服務的來源等。
例1、冰箱貼等產品的外觀設計,其主要用于裝飾產品,使得產品更“富有美感”從而吸引消費者,從而不屬于“主要起標識作用的平面印刷品”,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可以授權外觀設計專利權。
例2、某展會的宣傳海報,其主要用于讓消費者識別其產品或者服務的來源,即使其采用了非常別致的形狀和設計,但由于形狀因素不予考慮,其滿足前述的三個條件,屬于“主要起標識作用的平面印刷品”,不符合新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不能被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
平面印刷品的圖案為啥不能申請專利,為什么這種設計不可申請外觀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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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這種設計不可申請外觀專利? 我國《專利法》規定,僅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不授予專利權。
平面印刷品申請專利,主要是指外觀設計專利。
為什么《專利法》規定上述平面印刷品不被允許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呢?我們可以先從具體法條了解相關規定。
一、 相關法律規定 我國《專利法》第二條 第三款規定: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我國《專利法》第二十五條 第一款第(六)項規定:
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不授予專利權。
(一)是否為平面印刷品 由上述法條規定可知,首先當我們申請專利的設計為平面印刷品時,我們需要考慮其是否落入禁止授予專利權的規定。
(二)是否為標識作用設計 其次我們需要考慮是否屬于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標識作用設計”是指主要使消費者識別被裝入的商品或者被附著的產品的來源,如果具有修飾性則不屬于主要起“標識作用”。
(三)是否缺乏美感 我們想要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另一個重要的部分是需要具有一定的美感,如果平面印刷品上體現的僅僅是具有標識作用的設計,那么該設計就落入了禁止授權的規定中。
因此,該設計不授予專利權的重要原因是過于簡單而不具有美感。
二、 簡單而缺失美感的設計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隨處可見平面印刷品,當然我們也可以在紙張上隨意組合圖案、色彩進行設計。
但是,我們所進行的這些簡單的拼湊,設計出來的圖樣并不能申請外觀設計專利。
一方面簡單平面印刷品圖案很容易設計出來,簡單的組合就可成為一份設計,如果允許這種平面印刷品設計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就會導致專利申請門檻過低,申請專利保護數量增加。
那么我們符合條件的外觀設計想通過申請專利進行保護時,就會因為過多的申請數量而得不到及時保護。
另一方面,這種依靠簡單圖案、色彩所做出的平面印刷品設計,申請專利也并不會真正得到保護,反而不利于創新的發展。
正因為其太過于簡單而沒有保護的價值,如果進行保護,反而會導致資源的浪費。
高樓的矗立建立在鋼筋水泥的融合基礎之上,當然一份富有美感的設計也要建立在簡單的線條組合之上,如果允許簡單線條組合申請外觀設計專利保護,那么在做設計時,設計師一不小心就會構成侵權,這將會阻礙進步,阻斷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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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面印刷品的圖案為啥不能申請專利,平面圖可以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嗎?
產品上設計了圖案,可將該圖案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嗎? 整個產品申請就行了,外觀設計專利針對是產品,不是平面圖,平面圖可以登記版權 你好呀。
根據《專利法》第二條第四款,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外觀設計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1)外觀設計的載體必須是產品,比如說外觀設計指的是產品的外觀設計,其載體應該是產品,產品是可以一個整體,一個零部件,但不能包括一個產品的局部,這是因為目前中國外觀設計還沒有局部保護這一概念,另外是不能是重復生產的手工藝品、農產品、自然物、畜產品;不能作為外觀設計的載體。
外觀設計的載體應當是產品,平面圖,它僅僅是一個圖案的設計,它沒有涉及到產品,所以不能作為保護的客體。
但是,如果這個圖案是一個類似的貼紙,雖然也是一個圖案,但是它有貼紙這個產品作為存在的一個載體,所以它能夠作為中國外觀設計所保護的對象。
所以依附在產品上的圖案的產品可以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平面圖只能申請版權。
平面圖形不能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必須依附承載該平面圖形的產品才行,因為外觀專利保護的是產品的外觀設計。
例如 是印有該圖形的包裝袋,標貼,等等 下面講講這兩者的區別:
要為產品選擇最佳的保護形式,需要了解外觀設計專利和版權之間的異同。
版權和外觀專利都可以保護產品設計。
這兩種形式相似的兩把“寶劍”,在內核上有明顯的區別。
版權通常適用于繪畫和音樂等藝術作品,某些產品設計和圖案也可以獲得版權保護。
對于具有實用功能的“使用物品”,則無法適用版權保護。
像運動服通常不能受到版權保護,因為它有實用功能,更適合他的是外觀專利。
因為大部分衣服上的圖案,設計都是與衣服相融合的。
沒有很強的“獨立性”。
版權也保護包含在使用物品設計中與之分離的二維或三維的藝術作品。
例如燈是一種使用物品,因為它具有內在的實用功能,提供照明。
相比之下,貼在燈座上的立體花卉圖案或畫在燈罩上的二維圖案則沒有內在的實用功能。
如果這些作品具有足夠的原創和創造性且獨立于燈的功能設計,則在版權的保護范圍內。
聽起來有點繞口是不是(來源某度),但重點就是上述中出現過兩次的一個詞:
“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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